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实施国家第四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颁布机构: |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北京市 |
适用领域: |
大气环境 |
生效日期: |
2008/02/14 |
颁布日期: |
2008/02/14 |
颁布机构: |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北京市 |
适用领域: |
大气环境 |
生效日期: |
2008/02/14 |
颁布日期: |
2008/02/14 |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实施国家第四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确保国家第四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的顺利实施,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在2008年3月1日前已购买符合国家第三阶段排放标准轻型汽油车(最大总质量3.5吨以下)且未注册登记办理牌证手续的单位或个人,可在2008年4月1日前凭购车正式发票(包括原件和复印件),按原规定的程序办理环保手续。
二、新购重型压燃式发动机汽车和重型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汽车仍执行国家第三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可按正常程序办理环保手续。
三、自2008年7月1日起,凡购买用于公交、环卫、邮政用途的重型压燃式发动机汽车和重型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汽车,必须达到国家第四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并加装可监测控制氮氧化物(NOX)排放的车载排放诊断系统(OBD)后,方可办理环保手续。
特此通知。
二〇〇八年二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