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对电动自行车铅酸蓄电池产品进行登记和实施目录管理的通知
颁布机构: |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北京市 |
适用领域: |
固体废物管理 |
生效日期: |
2006/01/10 |
颁布日期: |
2006/01/10 |
颁布机构: |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北京市 |
适用领域: |
固体废物管理 |
生效日期: |
2006/01/10 |
颁布日期: |
2006/01/10 |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文件
京环发〔2006〕3号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对电动自行车铅酸
蓄电池产品进行登记和实施目录管理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电动自行车废铅酸蓄电池的回收管理,防止其收集、贮存、利用及处置过程污染环境,根据市政府决定和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4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在北京市区域内销售电动自行车及电动自行车铅酸蓄电池产品进行登记实施目录管理的通告》的规定,我市对在京销售和使用的电动自行车铅酸蓄电池产品进行登记并实施目录管理,现就登记及目录管理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电动自行车铅酸蓄电池产品登记的条件
(一)铅酸蓄电池产品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JB/T 10262—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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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生产企业承诺铅酸蓄电池的销售点提供废铅酸蓄电池更换及回收服务,具有完善的废铅酸蓄电池收集方案,收集的废铅酸蓄电池交给具有本市废铅酸蓄电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统一处理;
(三)保证废铅酸蓄电池的回收率达到北京市环境保护局的规定要求,2006年废铅酸蓄电池的回收率不低于50%,2007年回收率不低于70%,2008年以后回收率不低于85%;
(四)生产企业每半年向北京市环境保护局申报其废铅酸蓄电池在北京市的销售量和回收量。
二、登记需提交的材料
(一)北京市销售电动自行车铅酸蓄电池产品登记表;(见附件1);
(二)电动自行车铅酸蓄电池生产企业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及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企业公章,并注明与原件相符;
(三)废铅酸蓄电池的收集方案,废铅酸蓄电池的收集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1、生产企业概况:包括企业的性质、生产规模、产品类型,投放北京市场的产品型号,规格、容量、电池的使用寿命等。
2、电池在北京的销售情况: 包括销售网络的管理模式、在京已有销售网络、上一年度电池产品在北京的销售量,本年度销售计划、销售网点的数量、分布,销售量预测等(说明销售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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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方法)。填写在京电池销售网点一览表。(见附件2)
3、达到北京市环保局要求的废铅酸蓄电池回收率的保证措施,废铅酸蓄电池的回收方法、途径和预计的回收率。
4、回收废铅酸蓄电池的最终去向。应按法规要求委托持有北京市危险废物(废铅酸蓄电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统一处理。需提交与许可证单位签订的委托处理协议正本。
(四)企业承诺书。
企业承诺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1、按照企业提交的收集方案妥善收集废弃铅酸蓄电池产品的承诺;
2、回收的废铅酸蓄电池交给北京市具有废铅酸蓄电池收集经营许可证的单位统一处理的承诺;
3、到2006年底,废铅酸蓄电池的回收率不低于50%,到2007年底废铅酸蓄电池的回收率应不低于70%,2008年后废铅酸蓄电池的回收率应不低于85%的承诺。
4、每半年向北京市环保局报告电池产品在北京的销售量和回收量的承诺。
三、登记的受理和通知
登记受理工作由北京市环保局固废噪声处负责。
2006年4月30日前,受理本年度电动自行车铅酸蓄电池产品的登记申请,并在20个工作日后书面通知生产企业其电动自行车产品是否符合登记条件。自2007年起,北京市环境保护局每年
2月1日前受理电池生产厂商的产品进行登记的申请。
四、电动自行车铅酸蓄电池产品目录的管理和更新
符合登记条件的蓄电池产品列入可以在北京市销售、使用的电动自行车铅酸蓄电池的产品目录,产品目录每年更新一次。
2006年的产品目录于2006年2月20日、5月20日分两批公布。自2007年起,每年4月1日公布本年度电动自行车蓄电池产品目录。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每年对列入产品目录的废铅酸蓄电池的回收率进行考核,连续两年达不到回收率的铅酸蓄电池产品不再列入目录。
附件:1、北京市销售电动自行车铅酸蓄电池产品登记表
2、电动自行车在京销售网点一览表
二〇〇六年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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