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加强在用车排放符合性和新车排放一致性监管工作的通知
颁布机构: |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北京市 |
适用领域: |
大气环境 |
生效日期: |
2010/07/03 |
颁布日期: |
2010/07/03 |
颁布机构: |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北京市 |
适用领域: |
大气环境 |
生效日期: |
2010/07/03 |
颁布日期: |
2010/07/03 |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加强在用车排放符合性和新车排放一致性监管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改善我市大气环境质量,确保车辆排放稳定达标,按照《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阶段)》(GB18352.3-2005)的要求,自2006年以来,我市对已发布在北京环保车型目录中的车型开展了在用车排放符合性和新车排放一致性检查工作。为加强此项工作,确保国Ⅲ、国Ⅳ机动车排放标准在我市得到全面贯彻实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
在用车排放符合性检查是检验车辆设计制造、维护保养体系等内容的一项综合性措施,是确保车辆排放稳定达标的重点工作。在用车排放符合性和新车排放一致性检查与机动车排放日常检查工作(定期检测、路检路查等)相辅相成、互为补充。各汽车(发动机)生产厂家要充分认识该项检查的重要性,加强领导,结合北京环保车型目录申报,认真做好各项有关工作。
二、有关要求和事项
(一)根据机动车排放标准的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北京市在用车排放符合性检查管理有关要求》(见附件1)和《北京市新车排放一致性检查管理有关要求》(见附件2),请遵照执行。
(二)本市在用车排放符合性和新车排放一致性检测工作,由我局委托市机动车排放管理中心承担。
(三)请各有关单位严格按照有关要求进行在用车排放符合性自主检查工作,并将自主检查材料报市机动车排放管理中心。自主检查材料的具体内容和报送时间如下:
1、《在用车排放符合性自主检查规程》(模版格式见附件3),于车型被列入北京环保车型目录并发布之后3个月内提交;对本通知发布前在北京环保车型目录已公布的车型(机型),尚未提交《在用车排放符合性自主检查规程》的,请于2010年8月20日前提交;
2、《在用车排放符合性自主检查年度报告》(模版格式见附件4),于每年3月底前提交上年度报告;
3、《在用车排放符合性自主检查总结报告》(模版格式见附件5),按车型系族于企业自主检查工作全部完成后3个月内提交。
三、本通知自2010年7月3日起施行。我局于2006年9月21日印发的《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加强在用车排放符合性管理有关要求的通知》(京环发〔2006〕182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1、北京市在用车排放符合性检查管理有关要求
2、北京市新车排放一致性检查管理有关要求
3、在用车排放符合性自主检查规程
4、在用车排放符合性自主检查年度报告
5、在用车排放符合性自主检查总结报告
二〇一〇年六月三日
联系方式:
市环保局机动车排放管理处:
联系人:艾毅; 电话:010-68717274
市机动车排放管理中心:
联系人:王猛、武薇; 电话:010-87856033
传真:010-87856030; 电子邮箱:zaiyongche@126.com
地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永昌南路22号
邮编:1001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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