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本市第四阶段控制大气污染措施的通告
颁布机构: |
北京市人民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政府规章 |
适用地区: |
北京市 |
适用领域: |
大气环境 |
生效日期: |
2000/03/11 |
颁布日期: |
2000/03/11 |
颁布机构: |
北京市人民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政府规章 |
适用地区: |
北京市 |
适用领域: |
大气环境 |
生效日期: |
2000/03/11 |
颁布日期: |
2000/03/11 |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本市第四阶段控制大气污染措施的通告
自1998年底以来,在党中央、国务院及中央驻京单位的有力支持下,经过全市人民的共同努力,本市前三个阶段控制大气污染措施取得成效,1999年大气中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一氧化碳和总悬浮颗粒物指标分别比上年下降33%、8%、12%和4%,今年1、2月空气污染指数4级及超过4级的天数为5天,而去年同期为34天,空气质量确有改善。但是,北京的大气质量与国家标准还有较大差距,大气中粒径小于10微米的可吸入颗粒物(PM10)经常成为首要污染物(PM10不仅包括灰尘、烟尘,还包括由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转化成的微粒),减少这种污染物比减少大颗粒尘要困难得多。还京城一片蓝天仍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需要长期坚持不懈努力、不断取得阶段性成果。为此,市政府决定从2000年4月至10月为本市控制大气污染第四阶段。
第四阶段的目标和任务是: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北京市环境污染防治目标和对策〉的批复》,以治理颗粒物污染为重点,继续加大对机动车尾气排放的监管力度和燃煤污染的治理力度,确保全市工业企业达标排放,实施工业企业排污总量削减计划,提高环境管理的科学性,制定并公布重污染日的排污控制措施,使全年空气污染指数3级和好于3级的天数达到80%,市区空气质量有明显改善。现将有关措施通告如下:
一、加强监督监察,落实责任制,巩固治理成果
(一)各区、县政府和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加大环境保护执法检查力度,巩固前三个阶段取得的成果。市区内茶浴炉、大灶,四环路内及石景山区额定小时蒸发量1吨和1吨以下锅炉严禁烧煤。原责任单位继续履行各自职责,防止反弹。市环保局要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存在的问题,市监察局要对不履行责任及未完成任务的部门提出行政监察意见。
二、严格控制机动车污染
(二)各类轻型机动车继续严格执行《轻型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105—1998工况法标准),重型汽、柴油车和农用车、拖拉机、摩托车全面执行国家及本市颁布的各项新排放标准,不达标车辆不准向本市用户销售。对违反规定的,由市工商局予以查处。对不达标的车辆,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一律不予上牌证。
(三)农机监理部门要加强对拖拉机和农用机械尾气排放的管理。对驾驶和使用排放超标拖拉机和农用机械上路行驶的人员,市环保局和市公安交通管理局要依法予以处罚。严禁私自安装柴(汽)油发动机的人力车上路行驶,对违反规定的人员,市公安交通管理局要没收其车辆的动力装置。
(四)加强对机动车的路检和抽检。凡未达标的机动车,不准上路。由市环保局和市公安交通管理局组成市控制机动车排气联合执法办公室,增设检测点位。对超标排放的车辆要限期治理,并暂扣行驶证和车辆号牌1个月,直至治理达标。力争全市机动车尾气合格率达到90%。
(五)市公交、环卫、邮政企业要建立健全机动车尾气排放检查制度,保证上路行驶车辆达标率不低于90%。对达不到规定标准的企业,由监察部门追究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实行每年检测两次出租汽车的制度。各出租汽车公司要确保本公司出租汽车达标行驶。市控制机动车排气联合执法办公室要加强对出租汽车公司所属车辆尾气排放的抽测,对车辆达标率低于90%的,除依法暂扣超标车辆号牌并责令其限期治理外,由市交通局依法对公司经营者予以处罚,直至对公司进行整顿。市公交总公司要投入使用1200辆排放达标新公共汽车,调整市区柴油车运营线路。市交通局要在2000年内组织完成1万辆出租汽车更新使用双燃料任务,并确保其符合《轻型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105—1998工况法标准)。市市政管委要组织市公交总公司、燃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单位新建20处清洁燃料加气站。
(六)市环保局要加强对机动车检测场尾气排放检测工位的管理。各机动车检测场须按要求将尾气控制系统检查和检测结果定期报送市环保局,对年检尾气排放超标的车辆一律不予检测安全技术性能。对不按规定进行尾气检测的检测场,由市环保局暂停其检测机动车尾气资质;对情节严重的,由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依法予以处罚,直至停业整顿或收回委托。
(七)全市一、二类汽车维修企业对进厂维修的车辆实行免费检测尾气,并保证其尾气排放达标,同时要建立健全档案制度,并定期将检测结果报送市环保局和市交通局。对不按规定维修和检测尾气的汽车维修企业,由市环保局、市交通局、市工商局依法予以从重处罚,直至由市交通局、市工商局吊销其经营许可证、照。
(八)凡使用1995年1月1日以后领取牌证并具备治理条件的轻型轿车,要按照各汽车制造厂确定的方案继续治理尾气。治理方案须经匹配试验符合《轻型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105—1998工况法标准),并报市环保局备案。各汽车制造厂要组织经确认的汽车维修企业,对其生产并在京使用的汽车进行尾气排放治理,并保证车辆行驶2年或5万公里达标;经复检合格,符合《汽油车双怠速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044—1999双怠速标准第四项)的,可视为基本达到《轻型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105—1998工况法标准)予以核发绿色环保标志。凡未达标的机动车,一律不准上路,不予年检。1995年以前的化油器车要符合《汽油车双怠速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044—1999双怠速标准第五项)的要求,并安装真空延时阀。
(九)对申请延缓报废的机动车,须先进行尾气排放监测并确认达标后,再进行安全性能测试,只有符合技术标准的车辆,方可办理延缓报废手续。准予延缓报废的机动车,每半年须检测一次,凡属超标的车辆要依据国家《汽车报废标准》予以强制报废。
(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要加强对全市汽车加油站燃油质量的监督管理,对销售汽油不符合《车用无铅汽油标准》和《车用汽油有害物质控制标准》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予以处罚。
三、控制工业污染
(十一)2000年,市经委要组织全市工业企业削减2.9万吨粉尘、1.5万吨烟尘和2.8万吨二氧化硫,分别比1999年减少28%、26%和17%。
(十二)市经委和各区、县政府要组织工业企业在2000年5月底以前全部实现污染物达标排放,对逾期未达标的企业实行停产治理。市经委和市建委要组织完成北京市造纸一厂、燕山水泥厂、国华北京热电厂原1号至6号炉等20家污染扰民企业或车间停产或原址搬迁;按照市政府规定淘汰能耗高、物耗高、污染重的生产工艺、设备和产品的要求,在2000年底以前淘汰4条小水泥和15条小玻璃生产线,并限期淘汰不适合首都发展的部分行业及产品。市经委要组织有关单位确保燃用重油的锅炉使用全能脱硫增效剂和电厂煤粉炉全部安装低氮燃烧器。
四、控制煤烟型污染
(十三)各区、县政府要按时完成二氧化硫、烟尘排放总量削减任务,并在2000年4月底以前向有关单位下达限期治理通知书。城近郊区政府要组织各单位加快无燃煤区建设,确保四环路以内宾馆、饭店、医院和中关村高科技园区、世行贷款项目等所用的1500台燃煤锅炉改用清洁燃料。在2000年10月底以前,远郊区县县城、卫星城镇的燃煤茶浴炉、大灶要全部使用清洁燃料,规划市区高速路两侧视线范围内(300米)的燃煤设备要改用清洁燃料。
(十四)市计委要落实中长期能源结构调整规划,做好使用18亿立方米天然气可行性研究及使用40亿至50亿立方米天然气工程的预可行性研究等前期工作。市燃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要组织完成使用10亿立方米天然气的任务和崇文区、宣武区、石景山区天然气置换人工煤气的计划工作。市热力集团公司要组织完成2000年至2001年采暖期新增500万平方米集中供热。市电力工业局和北京供电局要在2000年10月底以前组织完成300万平方米电采暖试点工程。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和有关区、县政府要组织完成5个地热采暖示范项目。
(十五)市经委要确保2000年使用500万吨低硫优质煤。市环保局和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要加强对二氧化硫排放及燃煤含硫情况的检查,对超标单位,发现一起,处罚一起。
(十六)市建委要加强对本市建筑节能工作的领导。凡在2000年设计、开工的房屋,必须选用保温、节能材料和产品,建成节能型建筑,达到《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市规划委要制定采暖供热分户计量的标准,并予以公布实行。
五、控制扬尘污染
(十七)市市政管委要在2000年4月15日以前组织高碑店污水处理厂30万吨污水净化回用工程开工,保证每日5万吨净化污水返送东便门、西便门等40个新增的取水点供绿化和冲刷路面使用;组织并监督增加喷雾压尘和道路冲刷面积。市水利局要保证利用城市水系取水冲刷道路和绿化的水源。
(十八)首绿办要协调有关部门完成城市绿化2100公顷(合3.15万亩),植树120万株,种草100万平方米,其中,城市隔离地区绿化和大环境绿化面积应达到2000公顷(合3万亩);保证全市郊区新增林地达到17667公顷(合26.5万亩),全市林木覆盖率达到43%。市园林局要组织实施完成500万平方米(含90万平方米拆违还绿)“黄土不露天”的绿化任务,严禁绿化施工单位在车行道上堆放施工弃土。朝阳、海淀、丰台、石景山区政府要按照整治计划完成城乡结合部环境的综合整治,鼓励铺设多孔植草砖,防治扬尘。各街道办事处要加强各单位“门前三包”管理工作,全面完成市区裸露地面的绿化任务,同时做好绿地的日常养护工作,保种保活。对不按规定履行“门前三包”责任的单位,要依法予以处罚。
(十九)市市政管委要认真监督《关于禁止车辆泄漏遗撒防止扬尘污染的通告》的实施,办理运输车辆准运证之前应签订防止车辆运输遗撒、泄漏责任书。城管监察、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检查车辆遗撒情况。对违反规定的,要追究施工单位、运输单位的责任,并依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车辆运输泄漏遗撒的规定》,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予以处罚并吊扣车辆驾驶证1个月。市市政管委和市建委要继续向工地派驻或确定工地监督员,监督工地及进出车辆防尘措施的落实。
(二十)市市政管委要监督垃圾的日产日清,防止二次扬尘。市工商局要监督集贸市场及露天营业的商贩配备清扫工具,严禁乱扔、乱倒废弃物。对违反规定的,依法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予以处罚。
(二十一)所有工地必须达到国家及本市规定的环保标准。市建委要继续加强建筑工地和道路施工工地的扬尘控制。施工企业必须在工地周边设置围挡,并采取有效措施防尘,严禁在车行道上堆放施工弃土。市市政管委要监督拆违防尘工作。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要继续组织对拆迁工地的扬尘治理。拆迁工地要随拆随清运渣土,随拆随洒水,拆迁后立即采取防治扬尘的有效措施。拆迁后3个月内不能施工的工地要进行简易绿化;对超过1年的拆而未建、征而未用、又不进行围挡及绿化的闲置土地,由各区、县政府收回,划归园林部门作为城市绿地,由市建委负责监督实施。环保部门要会同上述部门对环保未达标的工地限期整改,对逾期仍未达标的,依法责令其停工整顿。
(二十二)在2000年10月底以前,城近郊区政府要监督露天存煤单位完成露天煤堆的围挡和覆盖等防尘措施。锅炉除尘器下灰必须以袋装等密闭方式收集和运输。市煤炭总公司要完成取消四环路内露天煤场的任务,对保留的储煤厂采取有效的防尘措施。
六、加强科研、监测,提高管理水平
(二十三)市环保局要加快环境监测网点建设,完成新增监测点位方案,新增10个自动监测子站;监督规划市区20吨以上燃煤锅炉单位安装在线监测仪,在2000年底以前完成在线监测仪的联网工作;自2000年4月1日起开始使用机动车快速监测设备。积极引进机动车简易工况监测设备,在2000年10月底以前完成制定监测规范工作,并报市政府审定,为今后推广使用创造条件。
(二十四)市市政管委和市环保局要加强对《北京市能见度影响因素和改善途径研究》科研课题的管理,重点对细粒子在各类污染源的排放因子、排放特征和化学成分进行深入研究,通过源解析确定细粒子的来源和贡献,2000年9月底以前提出提高能见度的初步建议。市环保局和市气象局要研究制定重污染日实施空气污染控制措施方案,并报市政府批准。市科委和市环保局要组织《北京市消耗臭氧层物质提前替代方案研究》,并制定行动计划,10月底以前开始启动。市科委、市环保局和市气象局要积极参与国家科技部组织开展的《北京市大气污染控制对策研究》和《首都及周边地区大气、水土壤污染机理与调控原理研究》科研课题,为本市大气环境污染防治提供科学依据。
七、切实加强环保宣传教育,增强全民环境意识
(二十五)宣传部门要加强对环保新闻宣传的领导,组织《北京日报》、《北京晚报》、北京电视台、北京人民广播电台等市属主要新闻单位继续办好环保专栏、专版;组织好环保重点、热点问题的深入报道;进一步加强环保社会宣传的组织领导。市教委要努力推进大中小学和幼儿园的环境教育,编辑出版环境保护知识资料;组织开展师资培训;搞好青少年环保夏令营等环保科技和公益活动。市环保宣教中心要以提高全民环境意识为重点,以“地球日”、“世界环境日”、“国际保护臭氧层日”、“生物多样性日”等纪念日为契机,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和在京环保民间组织广泛开展以“让我们共同行动,还京城碧水蓝天”为主题的社会宣传活动;开办重点污染企业、有限期治理污染任务的企业和违反环保法规企业法人代表的学习班;继续编印环保系列宣传卡片,制作控制大气污染专题片;建立新闻通报会制度,适时地向新闻媒体介绍北京市环境污染防治目标、对策及动态。
控制大气污染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严格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自觉接受执法部门和人民群众的监督检查,积极主动地落实各项措施,为不断改善首都大气环境质量,造福人民作出贡献。
特此通告。
北京市人民政府
二○○○年三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