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本市第八阶段控制大气污染措施的通告
颁布机构: |
北京市人民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政府规章 |
适用地区: |
北京市 |
适用领域: |
大气环境 |
生效日期: |
2002/03/28 |
颁布日期: |
2002/03/28 |
颁布机构: |
北京市人民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政府规章 |
适用地区: |
北京市 |
适用领域: |
大气环境 |
生效日期: |
2002/03/28 |
颁布日期: |
2002/03/28 |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本市第八阶段控制大气污染措施的通告
为全面实现《北京市环境污染防治目标和对策》规定的任务,进一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市政府决定自2002年4月1日至12月31日,为本市控制大气污染第八阶段。
第八阶段的重点任务和目标是:继续以治理颗粒物污染为重点,大力削减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保证全年空气污染指数2级和好于2级的天数达到55%。现将第八阶段措施通告如下:
一、切实加强污染物排放总量削减工作
(一)在2002年10月底前,市环保局要协调城近郊区政府及有关部门按期完成1500台燃煤锅炉改用清洁能源(燃气1050台、热力100台、电采暖350台)的工作,削减大气污染物2.4万吨;市计委要组织市燃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世环洁天公司在2002年6月底前完成属于今年世行贷款项目的300台锅炉招标采购工作,并保证2002年8月底前锅炉设备到货;市财政局要确保锅炉改造补助资金及时到位;市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保证能源供应,市燃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全年天然气使用量要达到18亿立方米左右,市热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新增城市热力供热面积300万平方米,市经委负责新增电采暖面积400万平方米,市规划委和华北电力集团要予以配合。对具备天然气使用条件的房山、通州、顺义、昌平和大兴等区,各区政府要采取有效控制措施,保证本辖区内燃煤量不超过2001年水平。
(二)全市各有关单位要严格实施新颁布的《锅炉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11/139-2002),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本单位燃煤锅炉的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各区县环保局要严格执法,认真贯彻执行新标准,在2003年10月底前,做好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改造使用清洁燃料的各项准备工作。
(三)加快对老旧车辆的淘汰速度,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和市环保局要使用简易工况法对10年以上的在用机动车和5年以上的出租汽车进行检测,对经维修后仍不达标的车辆不允许上路行驶,削减大气污染物0.3万吨;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要对2.3万辆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办理报废手续,削减大气污染物0.5万吨;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和市环保局要在2002年6月底前制订《摩托车报废管理办法》,严格组织实施,力争削减大气污染物0.2万吨;在2002年底前力争将现有残疾人车辆更换为达到环保标准的专用车辆,削减大气污染物0.3万吨,市残疾人联合会、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市财政局和市环保局要制定实施方案和补助政策,市残疾人联合会负责组织进行置换工作。
(四)市环保局要组织开展新车产品一致性及耐久性抽查,督促机动车生产厂家进行产品升级,保证新车达标排放;尽快执行机动车第二阶段标准(相当于欧洲2号标准)。
(五)市经委要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及企业削减工业大气污染物3万吨。其中,统调燃煤电厂要在2001年的基础上削减大气污染物1.4万吨;市区搬迁40个有污染的工厂,削减大气污染物0.25万吨;在2002年底前,首钢总公司要完成年减产200万吨钢调整,停产一炼钢厂、炼铁厂5号高炉、焦化厂2号焦炉和烧结厂5台烧结机,同时采取实施清洁生产等措施,削减大气污染物0.54万吨;其它工业企业采取进一步治理措施,削减大气污染物0.81万吨。市经委要协调京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完成4号机烟气脱硫工程。
(六)各区县政府要加大对水泥厂、石灰(灰粉)厂的治理力度,房山区政府要组织关停5个水泥厂、20个石灰(灰粉)厂。各区县环保部门要加大对无组织排放烟尘和有毒有害气体的查处力度,依法禁止露天喷漆和关停使用煤、木材或锯末作为燃料的木材烘干窑。
(七)市农委和市农业局要继续加强对8.67万公顷(约合130万亩)季节性裸露农田的整治,削减大气污染物1.1万吨。力争在2002年10月底前对285所中小学裸露操场进行覆盖整治,削减大气污染物0.3万吨,市计委、市教委、市财政局和市环保局要研究制定资金补助政策,市计委和市教委要协调各城近郊区政府落实整治资金并实施整治工作。市国土房管局、市水利局和有关区县政府要按计划完成全市砂石料场的清理整顿工作。
(八)市园林局要试点并推广屋顶及墙面立体绿化;在2002年6月底前,完成城区裸地整治不少于400万平米,二环路、三环路、四环路、长安街及其延长线、首都机场路等路段可视范围,以及四环路内主要大街两侧和重点地区实现无裸露土地标准,削减大气污染物1.2万吨。首都绿化办要全面完成绿化隔离地区100平方公里绿化任务,实现“五河十路”绿色通道绿化366公里,加快实施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和山区造林工程。
(九)市建委、市国土房管局、市水利局和市环保局要加强管理和执法检查力度,确保施工工地、市政工地、拆迁工地、水利工程等开放性场地全面达到环保要求,特别要加强对拆迁工地扬尘的控制,各项防尘措施要落实到位;对市政工地要采取措施杜绝长期敞口不施工的现象,有条件的实行分段施工;规划市区、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自2002年5月1日开始,凡浇注混凝土量100立方米以上的施工现场必须使用预拌混凝土,各远郊区县城关镇地区自2002年10月1日开始,施工现场预拌混凝土使用率要达到80%以上。市有关部门要加强管理,及时清运沟槽管线施工、绿化弃土。各近郊区政府要完成城乡结合部土路(沙石路)的扬尘整治工作。市市政管委要组织城近郊区垃圾收集设施全部达到密闭化,不出现裸露垃圾堆放地。石景山区、丰台区和门头沟区政府要根据城市规划对永定河沿岸北至三家店、南到杜家坎的周边地区优先进行绿化、铺装、道路硬化等环境综合整治,在2002年6月底前制定实施方案,并加快实施进度。
二、继续落实责任制,巩固治理成果
(十)各区县政府和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各自职责,继续落实市政府已发布控制大气污染前七个阶段的各项措施,严格执法,杜绝各种反弹现象。要重点加强对工业锅炉和采暖锅炉污染物排放、机动车尾气排放、煤制品和油品质量的监督检查,防止已改用清洁能源的设施再燃煤、工地扬尘严重,以及焚烧垃圾、树叶、秸杆、枯草等违法现象的发生。市监察局和市环保局要对第六、七两个阶段未完成任务和前七个阶段已经治理又出现反弹的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报市政府。对工作不力、严重失职或限期仍不改正的,要按照《关于违反环境保护法规追究行政责任的暂行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三、加大宣传力度,发挥公众监督作用
(十一)宣传部门要组织各新闻单位加强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宣传,动员市民从我做起,参与环保工作。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开展环境警示教育,提高干部群众保护环境的意识和自觉性。各区县街道办事处要广泛发动居民通过洒水抑尘、监督和举报不达标施工及拆迁工地等方式,参与扬尘污染控制工作。各级环保部门要充分发挥12369环保举报电话的作用,加强社会监督。
特此通告。
二ΟΟ二年三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