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本市第十阶段控制大气污染措施的通告

颁布机构: 北京市人民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政府规章
适用地区: 北京市 适用领域: 大气环境
生效日期: 2004/04/01 颁布日期: 2004/04/01
颁布机构: 北京市人民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政府规章
适用地区: 北京市
适用领域: 大气环境
生效日期: 2004/04/01
颁布日期: 2004/04/01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本市第十阶段控制大气污染措施的通告 在党中央、国务院的关心和全市人民的共同努力下,本市已组织实施了九个阶段控制大气污染措施,使首都空气质量明显改善。为实现“新北京、新奥运”的战略构想,进一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促进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市政府决定,在巩固前九个阶段治理成果的基础上,在2004年实施第十阶段控制大气污染措施。 第十阶段的主要任务和目标是:在社会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继续以控制颗粒物污染为重点,采取综合措施,严格控制污染增量,大力削减污染存量,使全市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逐步减少,确保全年市区空气质量二级和好于二级的天数达到62%以上。各区县政府要对辖区大气环境质量负责,制定并实施严格措施,确保各区域空气质量二级和好于二级的天数分别达到:东城区前门61%,东城区东四60%,西城区官园64%,崇文区天坛61%,宣武区万寿西宫59%,朝阳区奥体中心66%,朝阳区农展馆62%,海淀区车公庄65%,海淀区玉泉路51%以上,丰台区丰台镇50%以上,丰台区云岗68%,石景山区古城45%以上,门头沟区龙泉镇52%以上,房山区良乡镇43%以上,通州区通州镇62%,顺义区仁和镇61%,大兴区黄村镇59%,昌平区昌平镇69%,平谷区平谷镇62%,怀柔区怀柔镇78%,密云县密云镇68%,延庆县延庆镇74%,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57%以上。现将具体措施通告如下: 一、大力削减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 (一)全市各单位要自觉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凡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必须落实各项环保措施,保证污染物排放稳定达到国家及本市规定的排放标准。向大气排放污染物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环保部门要依法进行处罚,并向社会公布超标单位名单。 (二)本市对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实行总量控制。各区县政府和市有关部门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批准建设能耗高、污染物排放量大的项目。现有能耗高、污染物排放量大的单位要实行总量削减,市环保局要公布总量削减单位名单。凡列入名单的单位,要制定并落实年度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削减方案,通过结构调整、清洁生产和污染治理等措施,切实减少颗粒物、二氧化硫等大气污染物排放。 (三)各有关区县政府和市有关部门要在巩固成果的基础上,继续进行燃煤锅炉改用清洁能源工作,扩大东城区、西城区平房电采暖面积。市燃气集团和市热力集团要切实加快供气管网和供热管网的建设。 (四)市建委、市国土房管局和市园林局要加强对施工工地的管理,各施工工地要切实落实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环境保护标准和奥运工程绿色施工指南等有关规定,减少大规模城市建设造成的扬尘污染。对不符合环保要求的工地,城管执法部门要依法予以处罚,并要求其限期整改;对逾期仍不改正的,要依法责令其停工整顿。 市园林局要组织落实新增、改造城市绿化面积1000公顷,对五环路内主要道路旁的裸露树堰进行覆盖。 市市政管委和各区县政府要组织落实道路清扫保洁责任制,利用中水加强道路冲刷,城近郊区道路机扫面积要达到2400万平方米;要进一步完善并落实沙尘天气扬尘污染控制预案,组织专业队伍和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单位在沙尘天气过后24小时内完成清除沙尘任务。 (五)市交通委和市环保局要加强对汽车维修企业和机动车检测场管理,进一步完善机动车排放检查和维修制度。市公交总公司要继续增加清洁燃料公交车辆,在今年年底前更新淘汰500辆老旧公交车。 环保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加强联合执法,加大机动车尾气排放路检路查力度,开展对夜间货运车辆尾气排放的专项执法检查,依法查处车辆冒黑烟、尾气排放超标等违法行为,并将超标车辆情况向社会公布。 (六)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市工商局要加强对车用燃油质量的执法检查,并将查处结果向社会公布。在本市销售的车用燃油必须符合国家及本市规定标准,其中车用汽油应在储油库添加去除积碳的清净剂。储油库要严格执行《储油库油气排放控制和限值》标准。 二、推进郊区生态保护和建设 (七)首都绿化办(市林业局)要组织完成绿化造林3.47万公顷,在风沙危害区完成播草盖沙0.33万公顷。房山、大兴和顺义区政府要分别组织建立蒲洼自然保护区、长子营沙地自然保护区和旱石桥湿地自然保护区。 (八)各郊区县政府、市水利局和市国土房管局要严格管理各类资源开发项目,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要制定砂石坑、窑坑、废弃矿山等生态恢复方案并组织实施。 (九)朝阳区、丰台区、大兴区、怀柔区政府和密云县政府要加快生态示范区创建工作。延庆县政府要继续实施控制农村面源污染示范工程。市农委和市环保局等部门要会同有关区县政府组织创建10个环境优美乡镇和50个生态文明村。 (十)市农委和市农业局要组织基本实现秋收作物留茬免耕,完成冬季新增生物覆盖面积0.67万公顷,推广保护性耕作面积4.7万公顷,其中春季保护性耕作面积2.3万公顷。 三、制定完善相关标准和政策 (十一)市环保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要尽快制定本市《建材、冶金行业及其它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和《车用汽油》、《车用柴油》等地方标准,尽快完成2005年执行第三阶段机动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相当于欧3标准)的报审工作。 (十二)市发展改革委和市环保局等部门要按照可持续发展的要求,进一步研究制定相关政策,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增量。 (十三)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和市环保局等部门要依据国家有关政策,研究制定本市鼓励高排放机动车提前更新淘汰的经济政策。 (十四)市科委和市环保局要继续组织《北京市空气质量达标战略研究》工作。市环保局要组织完成本市生态功能区划和生态保护规划,开展本市西南地区的区域环境状况评价,并将成果及时用于指导大气污染防治。 四、动员公众参与,着力解决群众关心的环境问题 (十五)在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中要充分发挥社区、社团、专家和广大市民的作用。宣传部门要组织新闻媒体加大环境保护宣传力度,使广大市民更多地了解本市环境状况和大气污染防治进展情况。市环保局要推进环境信息公开,向社会公布空气质量状况、违反环保法规行为等环境信息;聘请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和市民作为本市大气污染特约监督员;设立环保专项奖励基金,在全市组织开展有奖举报活动。 (十六)各区县政府和市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着力解决群众关心和反映强烈的环境污染问题,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凡是群众举报的问题,都要及时处理并答复举报人。 市政府将把各区县政府和市有关部门完成大气污染治工作情况,作为相关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市政府督查室、市监察局和市环保局要加强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对不认真落实各项措施的单位,要依据《关于违反环境保护法规追究行政责任的暂行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对在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本市各级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特此通告。 (府 印) 二○○四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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