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废物进口初审管理办法

颁布机构: 无锡市人民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无锡市 适用领域: 固体废物管理
生效日期: 2002/07/01 颁布日期: 2002/07/01
颁布机构: 无锡市人民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无锡市
适用领域: 固体废物管理
生效日期: 2002/07/01
颁布日期: 2002/07/01
无锡市废物进口初审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废物进口的环境管理、防止进口废物污染环境,规范废物进口利用的申请和审批行为,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制定本管理办法的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家主席令[1995]第58号),《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环控[1996]204号),《关于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环控[1996]629号),《关于加强废物进口审批工作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环发[2001]120号)。 第三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无锡市废物进口利用单位申请行为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初审行为的管理。 第四条 废物进口利用的申请 (一)废物进口利用申请单位的基本条件 1、必须具有法人资格。 2、经营范围与所申请进口利用废物的品种必须相符,进口利用第七类废物的必须是省环境保护厅认定的加工利用单位。 3、所申请进口利用废物的品种和数量必须与所具生产技术能力相适应。 4、具有与生产技术能力相配的污染防治能力及必要的环境风险防范能力。 5、具有较好的企业管理基础,与废物进口利用有关的管理制度基本健全并能较好地执行。 6、单位分管领导和具体管理人员熟悉废物进口利用环境管理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熟悉废物进口利用方面的基本知识。 (二)进口利用废物申请单位应申报的材料 1、《江苏省进口废物申请表》一式五份。 2、废物进口利用申请单位基本条件的证明材料。 3、再次申请废物进口利用的单位应提供上年度《排污申报登记表》及上年度进口、利用废物情况总结(废水、废气是否达标排放,固体废物处理处置方法是否恰当,污染物排放总量是否超过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指标,对主要环境风险的防范情况,有无违法违规情况,相关的台帐、记录是否齐全,等等)。 (三)申请废物进口利用的一般程序 1、废物进口利用申请单位将申请材料报送单位所在市(县)、区环境保护局。所在市(县)、区环境保护局检查申请材料是否符合要求,决定是否接收申请。 2、接收申请的市(县)、区环境保护局在《江苏省进口废物申请表》上签署预审意见、填写《进口废物利用单位环保考核表》,将预审过的申请材料及《进口废物利用单位环保考核表》报送市环境保护局。 3、市环境保护局接收预审过的申请材料及《进口废物利用单位环保考核表》后作再次审查,在《江苏省进口废物申请表》和《进口废物利用单位环保考核表》上签署初审查意见,报送省环境保护厅。 (四)新建、扩建、改建企业申请废物进口利用,可先按建设项目计划的内容办理申请手续。 第五条 编制《进口废物环境风险报告表》 (一)废物进口利用环境风险评价委托 废物进口利用申请单位被通知开展环境风险评价工作后,应委托具有废物进口利用环境风险评价资格的单位进行环境风险评价,按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的要求编制《进口废物环境风险报告表》。 (二)《进口废物环境风险报告表》的编制 1、废物进口利用环境风险评价单位受委托编制“进口废物环境风险报告表初稿”,提交市环境保护局作预审查。 2、市环境保护局预审后,组织专家论证“进口废物环境风险报告表初稿”作出论证意见。 3、市环境保护局根据专家论证意见,要求废物进口利用申请单位修改完善《进口废物环境风险报告表》初稿。 4、《进口废物环境风险报告表》初稿修改完善后正式编制《进口废物环境风险报告表》(一式三份),提交市环境保护局作初审。 5、市环境保护局逐份签署初审意见后,由废物进口利用申请单位报送省环境保护厅。 第六条 进口废物申请书的初审 废物进口利用申请单位在向市环境保护局报送《进口废物环境风险报告表》的同时,报送《进口废物申请书》(一式三份)。市环境保护局签署初审意见后,连同《进口废物环境风险报告表》报送省环境保护厅。 第七条 换领《进口废物批准证书》 (一)申请换领《进口废物批准证书》的基本条件 持有《进口废物批准证书》的单位至少在《进口废物批准证书》有效期届满前的4个月,因下述原因确需变更《进口废物批准证书》内容的可申请换领《进口废物批准证书》:一、改变进口单位;二、进口、利用单位更名;三、改变或增加进口口岸。 (二)申请换领《进口废物批准证书》须提供的材料 1、说明变更内容和理由的申请报告,并附相关的证明材料。 2、原《进口废物批准证书》五联全部原件。 (三)申请换领《进口废物批准证书》的程序 1、申请换领《进口废物批准证书》的单位将本管理规定中“第九条(二)”所列材料报送无锡市环境保护局签署初审意见。 2、申请换领《进口废物批准证书》的单位将签署有市环境保护局初审意见的申请材料,报送江苏省固体有害废物登记和管理中心审查。 第八条 申请增加废物进口利用数量 (一)申请增加废物进口利用数量基本条件 持有《进口废物批准证书》的单位至少在《进口废物批准证书》有效期届满前的4个月,原批准废物进口利用数量用完的,可申请在经核实的进口废物利用能力范围内增加废物进口利用数量。 (二)申请增加废物进口利用数量须提供的材料 1、《进口废物申请书》一式三份。 2、说明需要增加废物进口利用数量理由的申请报告,并附报相关的证明材料。 3、原《进口废物批准证书》第一联正反两面复印件,并交验原件核对。 (三)申请增加废物进口利用数量的程序 增加废物进口利用数量的申请按本管理规定中“第四条(三)”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 第七类废物加工利用单位的定点申请与审批 (一)申请第七类废物定点加工利用单位须申报下述材料:《废物定点加工利用单位申请表》,《营业执照》,进口利用第七类废物理由、能力的说明材料。 (二)申请第七类废物定点加工利用单位应于每年的6月底前将上述材料报送所在市(县)、区环境保护局和无锡市环境保护局签署意见,于7月15日前报送江苏省固体有害废物登记和管理中心汇总。 第十条 废物进口利用单位的日常行政监督管理 (一)废物进口利用单位的日常环境保护监督管理由所在市(县)、区环境保护局负责。 (二)市环境保护局会同所在市(县)、区环境保护局,每年对辖区内废物进口利用单位组织检查,检查情况作为下次申请废物进口利用的审批依据。 (三)对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废物进口利用单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及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作如下处理: 1 、限期整改; 2、限期整改并暂停进口利用废物,整改措施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恢复进口利用废物; 3、取消废物进口利用资格; 4、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四)市(县)、区环境保护局疏于监督管理造成企业违规进口利用废物或发生污染事故的,市环境保护局查实后予以通报批评并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五)承担废物进口利用环境风险评价的单位评价失实,市环境保护局查实后报告省环境保护厅处理。 第十一条 本管理规定自2002年7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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