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规定

颁布机构: 无锡市人民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无锡市 适用领域: 固体废物管理
生效日期: 2002/07/01 颁布日期: 2002/07/01
颁布机构: 无锡市人民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无锡市
适用领域: 固体废物管理
生效日期: 2002/07/01
颁布日期: 2002/07/01
无锡市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规定 第一条 制定本管理规定的目的,在于规范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申领、核发、使用、变更及危险废物经营环境管理等行为。 第二条 制定本管理规定的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省环保厅《关于同意试行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和代处置制度的批复》。 第三条 关于危险废物经营监管 (一)本管理规定所称的“危险废物经营活动”指:无锡市辖区内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活动。 (二)本管理规定所称的“危险废物经营者”指:无锡市辖区内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各类法人。 (三)本管理规定所称的“危险废物监管者”指:无锡市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赋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行政审查、审批、监督职责的有关人员。 (四)危险废物经营者必须持有江苏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或者按照国家和省规定办理危险废物交换转移审批手续后,方可从事危险废物收集、储存、利用、处置等活动。 危险废物经营监管者必须按本管理规定履行危险废物经营监管职责。 第四条 收集、贮存、利用、处置本单位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物的单位,不适用本管理规定。 第五条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申领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分为《江苏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和《江苏省危险废物经营临时许可证》,是危险废物经营者合法进行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资质证书。 (一)申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须提供的基础材料 1、《江苏省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备案登记表》。 2、危险废物经营者经营设施地理位置图(标明周边单位、居民点及道路、河流等地形地物)、危险废物经营方案、污染防治方案等材料。 (二)申请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备案 1、拟申请江苏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危险废物经营者,在筹备阶段到无锡市环境保护局领取、填报《江苏省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备案登记表》。 2、拟申请江苏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危险废物经营者将本管理规定中“第五条(一)”所列的基础材料报送市环境保护局初审,签署意见后报送江苏省环境保护厅。 (三)《江苏省危险废物经营临时许可证》的核发 1、申领《江苏省危险废物经营临时许可证》 经备案的申请江苏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危险废物经营者,在危险废物经营设施试运行阶段须申领《江苏省危险废物经营临时许可证》。 2、《危险废物经营临时许可证》的核发程序 (1)申领《江苏省危险废物经营临时许可证》的危险废物经营者到所在市(县)、区环境保护局领取、填报《江苏省危险废物经营临时许可证申 请表》,无锡市环境保护局初步审查后签署意见。 (2)申领《江苏省危险废物经营临时许可证》的危险废物经营者将签署过初审意见的《江苏省危险废物经营临时许可证申请表》连同下列材料报送江苏省环境保护厅:一、《营业执照》,二、企业管理制度及台帐记录样式,三、新建项目应提供项目设计、建设的有关材料,四、上年度排污申报登记表(复印件)。 (四)《江苏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核发 1、申领《江苏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持有《江苏省危险废物经营临时许可证》的危险废物经营者,在所持《江苏省危险废物经营临时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时,须领有《江苏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方可继续危险废物经营活动。 2、《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核发程序 (1)持有《江苏省危险废物经营临时许可证》的危险废物经营者到所在市(县)、区环境保护局领取、填报《江苏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请表》,报市环境保护局初步审查后签署意见。 (2)申领《江苏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危险废物经营者将签署过初审意见的《江苏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请表》连同下列材料(申领《江苏省危险废物经营临时许可证》时提供过的材料如无变化可不再提供)报送江苏省环境保护厅:一、《营业执照》,二、《危险废物经营能力评估报告书》,三、企业管理制度及台帐记录样式,四、新建项目应提供项目设计、建设的有关材料,包括工程竣工及“三同时”验收材料,五、上年度排污申报登记表(复印件)及危险废物经营工作总结。 第六条 关于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 (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 1、《江苏省危险废物经营临时许可证》的有效期不超过一年。 2、《江苏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两年。 3、变更后的《江苏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截止日期与原证相同。 (二)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有效期的丧失与恢复 1、有效期届满、被吊销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自动丧失,被暂扣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暂时丧失。 2、被暂扣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发还后自动恢复原核准的有效期。 第七条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使用 (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使用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正本须在危险废物经营设施办公场所的显要位置出示,副本供危险废物经营人员外出业务时使用。 危险废物经营者必须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规定的内容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 (二)禁止事项 1、禁止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 2、禁止不按照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规定的范围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 3、禁止危险废物经营者将危险废物提供或委托给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者经营。 第八条 《江苏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变更 (一)危险废物经营活动变化必须办理变更手续 持有《江苏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危险废物经营者经营活动发生变化的,必须办理变更手续后方可继续危险废物经营活动。 (二)须办理变更手续的情况 1、未改变经营设施、经营场所但改变法人名称或者住所的。 2、拟增加危险废物经营种类的。 3、拟增加危险废物经营数量的幅度超过《江苏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原核准量30%以上、1倍以下的。 (三)变更《江苏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申请 1、申请变更《江苏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须申报的材料 (1)《江苏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表》。 (2)原《江苏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及有关证明材料。 (3)有必要的应申报重新编制的《危险废物经营能力评估报告书》。 2、《江苏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变更程序 《江苏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变更程序,参照本管理规定中“第六条(四)、2”的有关规定执行。颁发变更的《江苏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时应收回原《江苏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第九条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的续展 《江苏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危险废物经营者可向省环境保护厅提出续展申请。省环境保护厅对危险废物经营者考核后,如危险废物经营情况无重大变化且符合危险废物环境管理要求的准予换发新证,否则不予换发新证。 第十条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监督管理 (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日常监督管理部门 市环境保护局为无锡市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监督管理职能部门,其污控制部门协助实施相关日常监督管理事务。 (二)犯有本管理规定中“第七条(二)”禁止事项的处理 1、犯有本管理规定中“第七条(二)、1”禁止事项的危险废物经营者,将被责令停止危险废物经营活动并处罚款、追究当事人责任。 2、犯有本管理规定中“第七条(二)、1”、“第七条(二)、2”禁止事项的危险废物经营者,或不按《危险废物经营能力评估报告书》要求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危险废物经营者,将被暂扣或吊销《江苏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停止危险废物经营活动、责令追究当事人责任。 3、对被暂扣《江苏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危险废物经营者责令限期整改,验收合格后应予发还《江苏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恢复危险废物经营活动。 4、对被吊销《江苏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危险废物经营者,将予以行政处罚。 (三)违反本管理规定的处理 对违反本管理规定的危险废物监管者,将予以通报批评并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十一条 本管理规定自2002年7月1日起执行。
登录合规网
解读×
加入清单×
加入 管理清单
系统提示×
很抱歉,系统检测到您的账号下载太过频繁,如继续下载,请输入验证码并点击继续下载
继续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