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阴市2006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颁布机构: 江阴市人民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无锡市 适用领域: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生效日期: 2006/08/03 颁布日期: 2006/08/03
颁布机构: 江阴市人民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无锡市
适用领域: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生效日期: 2006/08/03
颁布日期: 2006/08/03
江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阴市2006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澄政办发〔2006〕44号 2006年8月3日 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临港新城管委会,市各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江阴市2006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江阴市2006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第六次全国环境保护大会和国家七部委5月31日联合召开的“全国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电视电话会议的有关精神,切实解决当前突出的环境问题,依法严厉打击和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人民群众的环境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决定在全市组织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具体行动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第六次全国环境保护大会、全省环境保护大会和市第十一次党代会精神,坚持环保优先,紧紧围绕“十一五”环保工作任务,以改善环境质量为目标,进一步加大环境执法力度,切实保证群众饮用水源安全,解决威胁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努力遏制污染反弹。通过环保专项整治行动,做到对违法违纪的查处一批,环境问题严重的整改一批,典型环境违法的曝光一批,污染严重治理无望的关停一批,进一步巩固、提高生态市创建成果。   二、组织领导和各部门职责   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临港新城管委会要切实加强对环保专项整治行动的组织领导,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并成立主管领导为组长、各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环保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制定方案,周密部署,落实责任,负责开展辖区内的专项行动。   各部门职责:   环保部门负责对企业环境行为的统一监管,提出本次行动抽查的重点企业名单,对查出的问题提出具体处理意见;组织开展好各项专项整治活动。   经济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应淘汰的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并及时提请市人民政府予以关闭。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协助执行市政府对违法企业下达的取缔关闭决定,依法注销或吊销其营业执照,对无照经营的不法企业依法取缔。   监察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依法行政、履行职责、执行国家环保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环保决定的情况,严肃查处涉及环境的违法违纪案件,清理有悖于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土政策”。   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协调和指导环保法制的宣传和教育活动,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对群众维护环境权益的行为提供必要的法律服务和法律帮助。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管,防止因安全事故引发环境污染。   电力监管部门负责对淘汰、取缔、关闭的违法企业实施强制断电措施。   三、专项整治重点   (一)集中整治威胁群众健康安全的环境污染和隐患。   继续推进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专项整治行动。严格执行《水污染防治法》、《饮用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要在2005年饮用水源地保护区专项检查基础上,对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内存在的环境问题进行集中整治,研究和制定饮用水源地保护长效管理机制和措施。要规范和完善饮用水源地的审批,根据全国水污染防治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重新划定水源保护区范围,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加快完成饮用水源保护区边界醒目标志牌的建设;进一步加大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的工业污染、生活农业面源污染、流动污染的整治力度,提出整治措施。要完善全市环境风险应急机制,提高应急防范能力。   (二)集中整治建设项目环境违法问题。   对2003年《环境影响评价法》实施以来建设项目环保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重点是化工、造纸、印染、钢铁、电镀等行业的建设项目,及时发现和解决建设项目在环评审批、环保“三同时”监管和验收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对未经环保部门审批的违法、违规建设项目依法查处;清理未按规定申请环保“三同时”验收的建设项目,对长期以来以试生产名义违法排污的企业停产整治。   (三)集中整治工业园区的环境违法问题。   对本辖区内各类工业园区(工业集中区)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对清理中发现环境违法问题进行全面整治。重点对工业园区有无区域规划环境评价,是否降低环保准入门槛及园区建设项目管理等有关情况进行调查,提出整改措施。   (四)电镀(铝氧化)、酸洗行业专项整治。   要开展对电镀(铝氧化)、酸洗等企业的调查,规范电镀、铝氧化生产厂(点)的设置,实行集中生产、污染物集中处理。   (五)污水处理厂专项整治。   开展对污水处理厂的专项检查,解决污水处理厂存在的突出问题,进一步规范全市污水处理厂的建设、运行及管理,确保污水处理厂长期稳定达标排放。   (六)工业固废专项整治。   开展工业固废调查,对工业固废特别是危险固废进行整治,重点开展对污水处理污泥的专项整治,弄清工业污泥的产生量,摸清工业污泥的处置地点、方法、处置量及存在的问题,提出合理处置我市工业污泥的方法和对策措施。   (七)排污口、在线监控仪规范化专项整治。   开展对企业排污口设置情况、在线监控仪安装及运行情况调查,解决企业排污口设置不规范、在线仪不正常使用等问题,从而进一步提高我市环境管理科学化、信息化、规范化的水平。   (八)开展脱硫设施专项检查。   对全市脱硫除尘设施运转情况进行全面排查,加强管理,督促安装好自动在线监测仪,并与环保部门联网;对不正常使用脱硫除尘设施的企业要加强监管,提出整改措施,逾期不整改的,严肃查处。 四、时间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6月下旬-7月中旬)   制订专项行动方案和分解行动任务,制订专项行动宣传计划。   (二)自查自纠阶段(7月中旬-8月下旬)   各有关部门组织对饮用水源地区污染源问题、工业园区违反环保法律法规和污水集中处理问题、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制度问题、电镀(铝氧化)行业问题以及废水达标排放问题进行认真排查和梳理,确定重点问题和重点企业。   (三)集中整治阶段(8月下旬-9月下旬)   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清查出的重点环境问题全面开展整治工作,对不法排污企业进行查处,对突出环境问题落实整治措施。   迎接无锡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的督查,对突出违法问题重点督查。   (四)总结提高阶段(10月上旬-11月)   认真总结专项行动取得的成效,对照相关法律、法规,制定长效管理措施。   五、主要措施   (一)切实加强领导,提供有力组织保障   成立由市环保、发改、经贸、监察、工商、司法和安监等部门组成的“专项领导小组”,负责对全市专项行动的组织协调和政策指导,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行政事业中心315室,电话:86862315,传真:86862311)。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临港新城管委会要将专项行动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健全组织机构和联席会议制度,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工作方案,全面进行动员部署,安排专项经费予以保障。   (二)加强部门合作,严厉打击违法排污   这次环保专项行动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各部门要充分发挥各自优势,密切配合,形成部门联动、综合治理的良好局面。环保部门要加强与发改、经贸、监察、工商、司法、安监等部门的配合,对于涉及到有关部门职能的环境违法案件,要及时协商沟通,办理移送,充分运用法律法规赋予的多种手段,保障专项整治行动取得最大成效。   (三)加大执法力度,实施责任追究制度   要认真贯彻执行监察部、环保总局《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并作为专项行动的重要工作认真组织实施。要查办一批典型环境违法案件,对环境违法违纪行为的要追究行政责任,对直接责任人要严肃处理,坚决纠正损害群众环境权益的违法违纪行为。   (四)实施挂牌督办,加大专项整治力度   要围绕专项行动的工作重点,确定“威胁群众健康安全的环境污染和隐患”、“重污染行业工业园区(工业集中区)的环境违法问题和建设项目环境违法问题”影响较大的环境违法案件,由政府牵头挂牌督办。挂牌督办案件要有明确的目标责任、解决期限、责任单位、督办部门、督办程序及奖励措施,及时向社会公布,并报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基层单位开展专项行动的工作检查、指导,要逐级组织各种形式的检查活动,逐级督办重点环境违法案件的落实,切实做到查处到位、整改到位、责任追究到位,确保专项行动工作取得实效。   (五)加大宣传力度,营造专项整治氛围   要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开展环保专项整治行动的重大意义,营造震慑违法、鼓励守法的浓厚氛围,采取有效措施保障群众的知情权、监督权,定期公开曝光一批典型违法案件和违法企业名单。充分发挥“12369”环保热线作用,畅通投诉渠道,积极鼓励群众举报环境违法问题,及时奖励表彰举报环境违法行为有功人员。   (六)健全报告制度,加强信息报送工作   严格执行环保专项整治行动报告制度,加强上下协调,确定专人负责行动信息调度和传递工作,确保政令畅通,各有关部门每周二要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一次工作进展情况,并按期报送阶段报告。重要情况和工作中的困难要随时报告,重点环境污染问题和查处的典型案件要及时报送。各有关部门应确定专人负责专项行动信息管理工作。   (七)坚持长效管理,巩固专项整治成果   在开展整治专项行动的同时,要认真抓好长效管理工作机制的落实,从根本上杜绝环境违法现象,维护群众环境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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