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阴市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
颁布机构: |
江阴市人民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无锡市 |
适用领域: |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
生效日期: |
2007/03/15 |
颁布日期: |
2007/03/15 |
颁布机构: |
江阴市人民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无锡市 |
适用领域: |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
生效日期: |
2007/03/15 |
颁布日期: |
2007/03/15 |
江阴市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
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临港新城管委会,市各办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江阴市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七年三月十五日
江阴市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有效防范突发环境事故的发生,及时、有序、高效、合理地处置可能发生的各类重大、特大环境污染事故,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环境污染事故造成的人员伤害、环境影响以及财产损失等。根据《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江阴市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1.2 指导思想
本预案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遵循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方针,贯彻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反应及时、措施果断、加强合作的原则,规范和强化应对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同时借助GIS系统为重点污染源(风险源)的环境安全管理与污染事故应急措施的制定提供空间辅助决策支持。逐步完善全市突发环境事故的预警、处置及善后工作机制,建立全市防范有力、指挥有序、快速高效和统一协调的突发环境事故应急处置体系。
1.3 编制依据
1.3.1 国家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目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344号)》
1.3.2 地方性法律、法规
《江苏省环境保护条例》、《江苏省长江水污染防治条例》、《江苏省危险废物管理暂行办法》、《江苏省城镇供水资源管理条例(修正)》。
1.3.3 相关技术规范
《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表水环境》
1.4 事故级别
按照突发事故严重性和紧急程度,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分为:
特别重大环境事故(Ⅰ级)
重大环境事故(Ⅱ级)
较大环境事故(Ⅲ级)
一般环境事故(Ⅳ级)
l.4.1 特别重大环境事件(Ⅰ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环境事件:
(1)发生30人以上死亡,或中毒(重伤)100人以上;
(2)因环境事件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
(3)区域生态功能严重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遭到严重污染;
(4)因环境污染使当地正常的经济、社会活动受到严重影响;
(5)因危险化学品(含剧毒品)生产和贮运中发生泄漏,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污染事故;
(6)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地级行政区域纠纷,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影响。
1.4.2 重大环境事件(Ⅱ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环境事件:
(1)发生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
(2)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受到污染;
(3)因环境污染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河流、湖泊、水库及沿海水域大面积污染,或县级以上城镇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件;
(5)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群体性影响的。
1.4.3 较大环境事件(Ⅲ级)。
符合下列情形的,为较大环境事件:
发生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50人以下。
1.4.4 一般环境事件(Ⅳ级)。
符合下列情形的,为一般环境事件:
发生3人以下死亡。
1.5 适用范围
全市范围内发生的突发环境事故的控制和处置行为,除核辐射污染事件外,均适用本预案的规定。具体包括:
(1)工业企业生产过程中非正常排放、事故排放造成的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
(2)危险化学品在生产、储运过程中发生的泄漏、燃烧、爆炸等事故及其处理过程中引起的环境污染事故;
(3)危险固废堆放、运输、处置中产生的环境污染事故;
(4)因不可抗力(含自然原因和社会原因)而造成危及环境安全及人体健康的其他突发环境污染事故。
2 组织机构与职责
2.1 组织机构
成立江阴市突发环境污染事故专项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应急指挥部),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总指挥,环保局局长任副总指挥。
应急指挥部由市政府办公室、市环保局、规划局、建设局、公安局、城管局、交通局、水利局、农林局、发改局、民政局、卫生局、安监局、财政局、气象局、海事局、消防大队、教育局、供电公司、开发区、临港新城和各乡镇镇政府等部门、单位组成。
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由环保局局长任办公室主任,其他相关部门负责人任副主任。
应急指挥部现场处置体系包括:监测组、监察组、医疗救护组、抢险组、物资供应组、治安组、专家组、事故损失评估组。
2.2组织机构的职责
2.2.1 各部门的职责
应急指挥部: 负责贯彻执行国家、江苏省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工作的法规、方针政策;负责领导、指挥和组织江阴市突发环境污染事故防范、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工作;组织制定和下达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应急能力建设、人员培训和应急演习工作计划;及时、准确、客观、全面的报道事故情况;负责事故现场指挥。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由环保局负责,实施24小时值班。负责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负责突发环境污染事故的接报与出警;传达执行应急指挥部的指令,协调各应急单位行动。组织污染事故现场监测,判明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及可能产生的危害;会同有关部门对污染的扩散和影响范围作出评估,提出控制或防止污染扩散的建议;协助有关部门组织污染控制区内人员进行防护、消除污染与撤离;对污染动态进行跟踪监测和监察,对污染警戒区域的确定和相关防护措施的实施及解除,提出建议;对污染事故所产生的危险废物,提出处置建议,并组织实施;组织事故调查与善后处理。
市政府办公室:负责本市相关部门的联系和协调,以及就跨县级市、地级市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抢险救援事宜与毗邻地区政府沟通与协调。
市环保局:负责主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在应急指挥部领导下承担突发环境污染事故的应急组织协调工作。负责污染事故监测的仪器和人员配备。负责事故区的污染源监控和提出环境整治的要求。负责及时测定事故现场污染物的成分和危害程度;对可能存在较长时间的环境影响发出警告并作环境影响评价,提出控制措施,进行跟踪监测;事故得到控制后指导消除现场遗留污染物,防止事故现场污染进一步扩大或转移。
市建设局:负责对被破坏的重大设施及大型建筑修复或重建。及时处理和解决因水源地污染事故造成的供水问题,负责全市的用水安全;负责备用水源供水系统的建立、维修、保养,确保备用可靠。
市消防大队:负责配备污染事故现场抢险的设备和人员。负责在事故区扑灭火灾,控制易燃、易爆、有毒物质泄漏和冷却有关设备容器。同时配合市海事局进行水域抢险。事故得到控制后负责洗消工作;组织伤员的搜救。
市公安局:市公安交警部门负责保障救援交通顺畅;市公安治安部门负责人员疏散和事故现场警戒;组织事故可能危及区域内的人员疏散撤离,对人员撤离区域进行治安管理;维护现场及周围地区的治安秩序。
市卫生局:负责调配医务人员、医疗器材、急救药品,组织现场救护及伤员转移;确定救护定点医院,培训相应医护人员,进行受伤人员治疗;指导定点医院储备相应的医疗器材和急救药品;统计伤亡人员情况。
市交通局:负责现场抢险物资和抢险人员的运送,监督抢险车辆的保养,驾驶人员的培训。市交通局下属海事处负责内河突发环境污染事故的处理。
江阴海事局:负责长江水上交通事故的应急抢险、交通管理。
市安监局: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引起的环境污染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协助开展危险化学品事故引起的环境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负责组织事故后现场的保护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负责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掌握相关企业基本情况。
市气象局:负责为事故现场提供风向、风速、温度、气压、湿度、雨量等气象资料。
市发改局:协助组织应急救援器材和物资的调配。
市财政局:负责所需资金准备和调度,并组织落实;配合有关部门进行现场抢险和事故处理。
市教育局:负责在全市学校开展应急预案的教育和宣传。
市水利局:负责协助建设局处理和解决因水源地污染事故造成的供水问题。
市农林局:负责江阴市境内长江段取水口区域按照水源地保护条例要求进行渔业污染控制。
市城管局:协助市公安局维持事故现场的秩序。
市规划局:负责按照水源地安全保护的要求严控污染项目的审批。
市民政局:负责妥善做好受灾群众的善后工作。
市供电公司:负责应急抢险时的应急电力供应,以及发生事故造成断电电路的抢修。
开发区、临港新城、各镇政府:负责落实应急指挥部的要求,就近组织人力、物力参与现场抢险和事故处理;协助做好受灾区的善后工作。
2.2.2 现场应急部门的职责
监测组:由环保局监测站、市疾控中心和自来水公司监测人员共同组成。
环保局监测站统一负责事故现场的监测工作;市疾控中心和自来水公司监测人员负责协助环保局监测站做好供水水质污染监测工作。迅速确定污染物的类别、污染程度、污染范围,及时安排样品接送、分析。
监察组:由环保局环境监察大队人员组成。
及时监控及报告事故现场情况,调查与处理事故。
医疗救护组:由卫生局牵头,事故附近的医院以及疾控中心人员共同组成。
现场对伤员进行伤情判别,依据不同伤情施行紧急抢救,安排转运伤员。
抢险组:由消防大队、水利局、海事局和建设局相关人员组成。
负责事故现场污染源的堵截、控制。
物资供应组:由发改局、海事局人员共同组成。
储备并及时供应和调配各种抢险所需物资。
治安组:由公安局治安大队和交警大队人员组成。
维持事故现场秩序以及事故现场的交通疏导和管理。
专家组:聘请具有专业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的各相关学科的专家组成。
提供专业理论和经验的咨询与培训。接到通知后及时赶到现场,为现场指挥救援工作提供技术咨询,参与事故的调查分析,并制定防范措施。
事故损失评估组:由环保局牵头,总工会、监察局、劳动局、卫生局、安监局、公安局、消防大队等部门共同组成。
负责事故损失的评估。
3 预警机制
3.1 排污监控
全市范围内的主要排污企业(废气和废水)的排污口都安装远程在线监控系统,工业企业生产过程中非正常排放、事故排放将导致该系统自动向环保局发出警报。对沿江化工园区的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运输、储存的化工企业实施重点监控,保障饮用水水源地的安全。
3.2 预警
事故单位负责及时报警。公众及各乡镇环保部门发现环境污染事故后,立即通过网络系统、电话系统以及全天候值班的方式报送市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接警工作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并负责受理其它相关部门(如110接警台、119火警台、122交通事故报警台、120急救台等)转接过来的案件。主要职责是接收和了解突发性污染事故信息并及时向应急指挥部汇报;要做好记录,弄清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原因、伤亡损失情况等,并按程序及时汇报。
出警工作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主要职责是立即派员赶赴现场调查并报告。
3.3 预警发布
各应急指挥中心按照突发事故严重性、紧急程度和对公众安全的威胁程度发布预警警报。突发环境事故的预警分为四级,预警级别由高到低,颜色依次为红色、橙色、黄色、蓝色。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预警级别可以升级、降级或解除。
3.4 报告
江阴市环境监察大队、监测站、交通管理、交警、水厂监控中心等单位或者公众发现环境污染事故后立即通过电话报告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事故报告后初步判断事故等级,提出初步处理意见,立即上报应急指挥部。
表1 预警相关部门通讯表
部 门
接警电话
江阴市环境保护局
12369
江阴市公安局
110
江阴市卫生局
120
江阴市公安消防大队
119
江阴市海事局
12395
4 应急响应
4.1 事故判断
当接到事故报警后,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立即派值班人员赶往事故发生地点,在1小时内调查并汇报如下情况:
(1)确认事故发生地点:事故单位名称、地址
(2)确认事故类型:明确是工业企业非正常排放、事故排放;水源地污染;危险化学品爆炸、泄漏等;
(3)初步认定的污染事故涉及的污染物种类及数量;
(4)事故影响范围及状况(医院、学校、居民区、水源地等);
(5)确认事故发生时间、污染物扩散速度。
4.2 应急启动
应急指挥部启动江阴市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后,由指挥部办公室通知各应急组织的相关成员,30分钟内到达指定位置,进入应急状态。
4.3 分级响应
如果发生特别重大环境污染事故(Ⅰ级)和重大环境污染事故(Ⅱ级),应急指挥部立即向市应急指挥中心和无锡市、省应急指挥中心报告,启动全部应急救援队伍;
如果发生较大环境事故(Ⅲ级),应急指挥部立即向无锡市应急指挥中心报告,按照无锡市应急指挥中心的指令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如果发生一般环境事故(Ⅳ级),应急指挥部请示市应急指挥中心后发出蓝色警报,上报无锡市应急指挥中心,并按预案要求开展救援工作。
4.4 应急措施
(1)应急指挥部应立即启动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地理信息系统,实现污染事故的快速定位、污染源属性与应急专项预案快速查询,为应急预案快速启动提供空间辅助决策支持。
(2)监测组负责对可能受到污染的大气、水体、土壤等进行环境要素即时监测,确定危险物质的成分及浓度,确定污染区域范围,对事故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估。
(3)监察组确认事故类型,现场密切监控污染物扩散情况。
(4)医疗救护组在现场附近的安全区域内设立临时医疗救护点,对受伤人员进行紧急救治并护送重伤人员至医院进一步治疗。
(5)抢险组进行现场污染源控制,防止污染物质扩散;并进行现场灭火、现场伤员的搜救抢救、设备容器的冷却及对事故现场的污染物进行去污、消除和清理等无害化处置。
(6)物资供应组根据现场抢险的需要组织抢险物资的供应以及组织车辆运送抢险物资。
(7)治安组对现场及周围人员进行防护指导、人员疏散、周围物质转移、维持事故现场秩序、现场的交通疏导和管理等工作;负责布置安全警戒,禁止无关人员和车辆进入危险区域,在人员疏散区域进行治安巡逻。
(8)立即联系专家组,征询应对方案。污染事故得到控制后,根据现场监测调查的结果和专家咨询意见,确定科学的污染处置方案。
(9)事故损失评估组对事故发生原因和造成的经济损失进行调查。
4.5 信息报送与处理
一旦发生Ⅰ、Ⅱ、Ⅲ级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应急指挥部应当及时向市应急指挥中心和无锡市应急指挥中心、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卫生厅、水利厅、安监局报告。
污染事故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三类。初报在启动预案时上报;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后随时上报;处理结果报告在事故处理完毕后立即上报。
初报可用电话直接报告,主要内容包括:突发环境污染事故的类型、发生时间、地点、污染源、主要污染物质、人员受伤情况、受污染的面积和潜在危害程度等初步情况。
续报可用电话或书面报告,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确切数据,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进展情况及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基本情况。
处理结果报告采用书面报告,处理结果报告包括处理事故的措施、过程和结果,事故潜在或间接的危害、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参加处理工作的有关部门和工作内容,出具有关危害与损失的证明文件等详细情况。
4.6 信息发布
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对外发布的所有信息,均由江阴市突发环境污染事故专项应急指挥部向公众发布。污染事故应急情况的新闻报道应遵循及时、准确、客观、全面的原则。信息发布分为三个阶段:应急启动时的信息发布、应急过程中的信息发布、应急结束后的信息发布:
应急启动时的信息发布:应急指挥部在事故发生的第一时间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地点、事故级别、预警级别等。
应急过程中的信息发布:根据事态发展情况,应急指挥部随时向公众补充报道:
(1)突发环境污染事故的性质和波及范围;
(2)可能造成的损失或者影响;
(3)已经或者拟采取的紧急应急抢险救援措施;
(4)污染涉及区域公众需要注意的事项(包括个人防护措施、撤离警报、救援通知等);
(5)其他应当发布的情况。
应急结束后的信息发布:应急响应结束后,应急指挥部应向公众发布信息:
(1)解除预警警报,宣布污染已经得到有效控制,应急过程终止;
(2)解除撤离警报,撤离的人群可返回原先活动场所;
(3)事故原因和造成的经济财产损失、人员伤亡。
信息发布要积极主动,准确把握,避免猜测性、歪曲性的报道,保证在整个事件处置过程中,始终有权威、准确、正面的舆论引导公众。对于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公共事件重要情况,或者在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要依法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7 损失评估
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发生后,应急指挥部立即指派事故损失评估组进入事故现场工作。评估人员进入事故现场后,应确定事故等级和损失,并评估事故污染范围,汇总事故中人员伤亡数目;填写各种表格,绘制图件,撰写并提交评估报告。
4.8 应急响应关闭
4.8.1 污染跟踪
应急指挥部组织对污染状况进行跟踪调查,根据监测数据和其他有关数据编制分析图表,预测污染迁移强度、速度和影响范围,及时调整对策。 每24小时向上级部门报告一次污染事故处理动态和下一步对策(续报),直至事故污染警报解除。
4.8.2 应急状态终止程序
在污染事故的影响已消除,各项环境质量指标已恢复到正常水平,公众健康安全得到充分保证的前提下,应急指挥部终止污染事故应急程序。
4.8.3 污染事故损失估算
应急指挥部负责突发环境污染事故的调查分析,确定污染程度与范围,提出事故处理意见,估算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间接经济损失。
4.8.4 善后处理
(1)应急指挥部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对相关受害人员、物资和劳务征用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补偿、援助和保险赔偿等;并对事故进行现场清理、污染物收集以及生态恢复工作。
(2)事故调查报告由市环保局主办,并由市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应急指挥部审议,上报市政府,根据经验教训修订应急预案。
5 污染治理与恢复
5.1 对污染区的持续监测
监测队进行连续的环境监测,观察恢复情况。
巡查人员应加强对污染区的巡查,发现问题及时上报。监测队应根据受污染情况,选取监测断面同时提高监测频率,检测环境恢复情况。
5.2 污染治理与恢复
事故发生后期,污染已得到有效控制,污染物质的浓度和污染范围趋于稳定,事故单位应立即组织有关专家和技术人员对受污染大气、水域、土壤进行治理与恢复,如事故单位由于客观原因无法履行污染治理与恢复职责的,则由当地政府承担。
应根据污染物的性质、数量、毒性等特点,以尽快恢复环境功能为原则采取有效又符合实际的污染治理与恢复措施。
6 保障体系
6.1 通信保障
应急指挥部应完善江阴市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应急指挥系统和预警系统,配备必要的有线、无线通信器材,确保本预案启动时现场指挥部和有关部门及现场人员间的联络畅通。
主要的通信器材有:移动电话、固定电话、广播、对讲机等。
6.2 装备保障
建立健全市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应急物资的储存、调拨和紧急配送系统,确保应急所需的物资器材的供应。加强对储备物资的管理,防止储备物资被盗用、挪用、流散和失效。必要时,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时动员和征用社会物资。
6.3 技术保障
基于计算机技术与GIS技术,建立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地理信息系统,实现污染事故的快速定位、污染源属性与应急预案快速查询,为应急预案快速启动提供空间辅助决策支持。在信息综合集成、分析处理、事故评估的基础上,实现智能化和数字化,确保决策的科学性。
6.4 应急队伍保障
为进一步优化、强化污染事故应急队伍。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加强应急队伍的建设,提高其应对突发事故的反应能力;将其培训成一支常备不懈、熟悉环境应急知识、充分掌握各类突发环境事故处置措施的应急力量。保证在突发事故发生后,能迅速参与并完成堵截、排险、监测等现场处置工作。
6.5 交通运输保障
公安、交通部门应加强交通保障,为事故紧急处置工作提供快速、高效、顺畅的交通设施、设备工具、运行秩序等保障。污染事故发生后,要及时对事故现场实行道路交通管制,根据需要和可能组织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
6.6 医疗卫生保障
卫生部门应按照现场抢救、院前急救、专科急救的不同环节和需要组织实施救护。发生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后,医疗救护队伍要迅速进入事故现场,伤员运出危险区后,转入各专业医院抢救和治疗。
6.7 经费保障
(1)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所必需的专项资金,由市财政予以保障;
(2)应急处置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包括应急指挥部确定的工作项目以及用于应急处置信息化建设、日常运作和保障,相关科研和成果转化、预案修订等;
(3)由市财政部门负责监督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处置专项资金的使用。
7 应急培训与演习
7.1 培训目的
锻炼和提高队伍应急处置技能和应急反应综合素质,有效降低污染事故对环境的危害,减少事故损失。通过培训使相关人员明确应急处理的责任、任务、程序和掌握应急处理技能。
7.2 培训对象
应急体系全体人员及社区和村镇的志愿者。
7.3 培训周期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每年举办一次定期培训。另外可根据情况举办专题讲座、研讨等不定期培训。
7.4 培训内容
(1)应急预案启动条件、程序和方法;
(2)应急监测技术,包括采样及实验室分析和质控;
(3)堵源技术、抢运和清理消毒,现场急救等技术;
(4)防护装备和通讯设备的使用训练;
(5)各种抢救的基本技能以及个人防护措施;
(6)应急联动所必须的团队协作意识和能力;
(7)资料收集、分析总结、整理归档以及预案修订等方法和程序。
7.5 应急演习
(1)基础训练
包括应急联动所必须的团队协作意识和能力、各种应急基本技能和个人防护措施、防护装备和通讯设备的使用训练等,目的是使应急人员具备良好的应急抢险意志和作风,熟练掌握个人防护装备的穿戴,通讯设备的使用等。
(2)专业训练
包括应急监测技术、堵源技术、抢运和清理消毒、现场急救等技术。通过训练使应急队伍具备实用有效的专业应急处理知识和技术。
(3)战术训练
分为班(组)战术训练和分队战术训练。通过训练,使各级指挥员和救援人员具备良好的组织指挥能力、实际应变能力以及协作配合能力。
8 公众教育
8.1 教育对象
公众教育的对象为全市居民特别是重点排污企业的员工。
8.2 教育内容
应急指挥部应向社会广泛宣传预防和处置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的基本知识,增强企业、公民的防范意识,提高应急反应能力。
日常生活中环境保护的注意事项,可能出现的突发事故类型、原因以及威胁公众健康安全的隐患。提高环境敏感区周围公众的警惕性,发现异常、可疑现象或紧急情况能及时报告。
公布并宣传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应急报警通讯方式、应急响应机构等信息,包括电话、传真、电子邮件、地址、联系人等。应急报警通讯方式如遇变化,应提前进行宣传,确保公众能及时了解并进行更新。
普及《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条例》、《刑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常识,增强公众的忧患意识,社会责任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8.3 教育方式
不定期采用各种方式开展环境保护和应急措施宣传教育。
通过电视、报刊、广播来宣传各类突发环境污染突发事故的危害和应对措施,在重要区域竖立广告牌或警示牌。
8.4 奖惩与责任
在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应急活动中有下列事迹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机关或者环保主管部门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1)出色完成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应急任务的;
(2)保护国家、集体和公民财产或者抢救人员有功的;
(3)及时排除险情,防止危害扩大,成绩显著的;
(4)对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工作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5)因事故等级测报准确和信息传递及时而减轻损失的;
(6)及时供应用于应急抢险救援的物资和工具或者节约经费开支,成绩显著的;
(7)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照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的规定实施应急预案的;
(2)违抗应急指挥中心命令,拒不承担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应急任务的;
(3)阻挠指挥部紧急调用物资、人员或者占用场地的;
(4)贪污、挪用、盗窃事故应急工作的经费或者物资的;
(5)有特定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在事故发生应急期或者事故后应急期不坚守岗位,不及时掌握应急状况,临阵逃脱或者玩忽职守的;
(6)在事故发生应急期或者事故后应急期哄抢国家、集体或者公民财产的;
(7)阻碍事故应急人员执行职务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
(8)不按照规定和实际情况报告实情的;
(9)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影响破坏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工作的;
(10)有对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工作造成危害的其他行为的。
9 附 则
9.1 应急预案修订周期
本预案由市环保局制定并负责解释。应急预案应根据江阴市及其周边环境条件的变化进行持续改进,修订周期原则上每年一次,如遇重要情况发生,可随时对应急预案进行更新完善。
9.2 应急预案修订条件及内容
收集并分析国内外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应急案例,对应急预案进行有效的补充。
对江阴市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应急GIS系统的各个子数据库进行及时、必要的维护和更新。
研究和预测可能发生的污染事故,估测各种应急人员和组织数量、需要配备的应急设施的数量等,并根据研究结果及时对应急预案进行补充和完善,以提高应急预案的有效性和完整性。
国家及地方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以及区域总体应急计划调整后,应及时对《江阴市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进行调整修订。
9.3术语解释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9.4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