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卫生局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程序试行
颁布机构: |
南京市卫生局 |
生效状态: |
试行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南京市 |
适用领域: |
建设项目评价与许可 |
生效日期: |
2009/07/06 |
颁布日期: |
2009/07/06 |
颁布机构: |
南京市卫生局 |
生效状态: |
试行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南京市 |
适用领域: |
建设项目评价与许可 |
生效日期: |
2009/07/06 |
颁布日期: |
2009/07/06 |
关于印发《南京市卫生局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程序(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卫生局,市卫生监督所、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为贯彻执行《职业病防治法》、《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49号)、《卫生部关于印发〈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规定〉的通知》(卫监督发〔2006〕375号)和《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办法(试行)〉的通知》(苏卫监督〔2007〕52号),加强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规范工作程序,市卫生局组织制定了《南京市卫生局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程序(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区县卫生局在对区县政府及其授权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的建设项目进行职业卫生审查时参照执行。
附件:南京市卫生局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程序(试行)
二○○九年七月六日
附件:
南京市卫生局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程序(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工作,保证职业卫生审查工作公开、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卫生部《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和《江苏省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办法(试行)》、《江苏省卫生厅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程序(试行)》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程序。
第二条 本程序所称的建设项目,是指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工作包括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或备案、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或备案。
第三条 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项目是指存在或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所列职业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项目。
第四条 市卫生局负责下列建设项目的的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
1、由市级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和市级人民政府授权的有关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的建设项目;
2、跨区县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第五条 在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阶段,建设单位应当根据《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确定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并委托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开展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工作。接受委托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据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报告或设计文件,按有关标准、规范要求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并出具评价报告。
第六条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完成评价报告后,应当按照规定组织5名以上专家并由专家推举专家组长,对评价报告进行技术审查,审查专家应当具有与所评价的建设项目相关的专业背景,其中从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省级专家库抽取的专家数不得少于参加审查专家总数的3/5。
市卫生局必要时可以指派人员参加审查会监督审查过程。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其作出的评价报告负责。
第七条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根据规定向市卫生局申请审核或备案,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或备案的公函2份;
(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备案)申请书2份;
(三)符合本程序第四条范围的证明文件(复印件)2份;
(四)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1份;
(五)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机构的资质证明(影印件)1份;
(六)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专家技术审查意见(含复核意见、专家签名)1份;
(七)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修改说明并由专家组长签字确认(如预评价报告书经专家审查无修改,本项可省略)1份;
(八)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工作委托书(复印件)1份;
(九)委托申报的,应提供委托申报证明1份。
第八条 市卫生局在收齐材料后,对申请资料完整性和规范性、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服务范围,评价报告的规范性,专家技术审查意见处理情况等进行审核,20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
1、对预评价报告结论为职业病危害轻微的建设项目进行备案。符合要求的予以备案并出具备案通知书(凭证);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备案并书面说明理由。
2、对预评价报告结论为职业病危害一般或严重的建设项目进行审核。审核同意的,核发建设项目预评价报告批复;不同意的,应当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 经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确定为可能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在初步设计阶段,项目设计单位要按规定编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建设单位完成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后,应当向市卫生局提出审查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的公函2份
(二)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2份;
(三)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卫生专篇1份;
(四)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单位的资质证明(影印件)1份;
(五)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批复(复印件)1份;
(六)委托申报的,应提供委托申报证明1份。
第十条 市卫生局在收齐建设单位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申请相关材料后,应当确定专家名单,组织专家对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进行技术审查,并根据技术审查结论进行申请资料的行政审查,20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审查同意的,核发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批复;不予同意的,应当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
专家技术审查及设计单位整改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批复期限内。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前,应当委托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评价结论为轻微的建设项目实行备案,评价结论为一般或严重的建设项目,需要进行竣工验收。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应尽可能由原编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技术机构承担。
第十二条 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市卫生局提出竣工验收申请或备案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备案)的公函2份
(二)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备案)申请书2份;
(三)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1份;
(四)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机构资质证明(影印件)1份;
(五)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批复或备案通知书(复印件)1份;
(六)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批复(严重危害项目)(复印件)1份;
(七)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工作委托书(复印件)1份;
(八)委托申报的,应提供委托申报证明1份。
第十三条 市卫生局收齐竣工验收申请相关材料后,应当确定专家名单,组织专家到建设单位项目现场对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进行技术审查,并同时进行现场验收。对技术审查结论及现场验收意见进行行政审查,20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审查同意的,核发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审查批复;不予同意的,应当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
专家技术审查及建设单位整改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批复期限内。
第十四条 专家技术审查结论分为:建议通过、建议修改后通过、建议不予通过。修改、整改后的报告需经过专家组组长认可并签名。
第十五条 申报材料的一般要求:
(一)申请书请使用《江苏省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办法(试行)》所附统一格式;
(二)申报内容应完整、清楚,不得涂改,不得缺项,同一项目的填写应当前后一致;
(三)申请材料一般应使用A4规格纸张打印;
(四)所有申请材料原件应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复印件应清晰并与原件完全一致;
(五)申报材料除注明外,均为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