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机动车排气污染管理工作的通告

颁布机构: 南京市环卫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南京市 适用领域: 大气环境
生效日期: 2006/06/04 颁布日期: 2006/06/04
颁布机构: 南京市环卫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南京市
适用领域: 大气环境
生效日期: 2006/06/04
颁布日期: 2006/06/04
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机动车排气污染管理工作的通告 经市政府同意,在严格执行市政府宁政办发[1999]57号关于印发《南京市机动车排气污染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对机动车排气污染管理,现就有关要求,公布如下: 一、强化对柴油车等冒黑烟车辆的监督管理,建立举报制度。市尾气办将开设排放黑烟车辆举报电话(3367184),对于公众举报排放黑烟的车辆,由市环保局依据公安交管局提供的车主地址发出限期通知并按规定时间和地点进行复检,复检不合格的车辆不得上路行驶,并给予相应处罚。对一年内被举报三次并两次复检不合格者,由公安交管部门滞留驾驶证,由环保部门强制车主办理该车报废手续。 二、将外地进入主城区车纳入路检工作范围,进行尾气路检。凡经检测尾气排放不合格的由公安交管部门按规定进行处罚并按定路线限时离境,不得进入主城区。 三、摩托车按国家现行标准进行排放年检,排放检测不合格的不得通过年检并不得上路行驶。 四、加强对进入禁区范围内的外地货运车辆的排气污染管理,凡办理禁区通行证的外地货运车辆,必须稳定达到排放标准,须经排气检测合格后,方可办理禁区通行证。 五、根据国家《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标准》,对标准规定的二类机动车从2001年10月1日起执行新标准,同步实行申报上牌的准入制度。具体步骤程序参照宁环发[2000]1号文和宁尾气办[2000]1号文规定的一类车实施方案进行。(注:标准规定的二类机动车是指最大总质量不超过3.5吨的除一类车以外的其它所有轻型汽车)。 六、助动车按《南京市汽油机助力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规定,在用车从2001年1月1日起执行严格的新标准。逐步淘汰不达标在用助力车。 七、严格规范在用车年检工作。在年检进行尾气检测时首检不合格的应按规定安装净化装置,提高治理达标率。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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