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实施第五阶段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

颁布机构: 南京市环境保护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南京市 适用领域: 大气环境
生效日期: 2016/04/01 颁布日期: 2016/02/18
颁布机构: 南京市环境保护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南京市
适用领域: 大气环境
生效日期: 2016/04/01
颁布日期: 2016/02/18
南京市环境保护局、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关于实施第五阶段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的通告 (南京市环境保护局 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2016年2月18日)   为防治机动车排气污染,进一步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环境保护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实施第五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公告》([2016]第4号),我市将实施第五阶段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2016年4月1日起,所有进口、销售和注册登记(含外省市转入)的轻型汽油车、轻型柴油客车、重型柴油车(仅公交、环卫、邮政用途),须符合国五标准要求。   自2017年1月1日起,所有制造、进口、销售和注册登记的轻型汽油车、重型柴油车(客车和公交、环卫、邮政用途),须符合国五标准要求。   自2017年7月1日起,所有制造、进口、销售和注册登记的重型柴油车,须符合国五标准要求。   自2018年1月1日起,所有制造、进口、销售和注册登记的轻型柴油车,须符合国五标准要求。   二、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市公安交通车辆管理部门对在本市办理注册登记(含外省市转入)的机动车进行达标核查。凡未达到国五标准的车型(含外省市转入),公安车辆管理部门不予注册登记。   三、各机动车销售企业应当根据本通告组织安排销售计划,并履行向购车者告知本通告有关规定的义务。   四、本通告所称国五标准指《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五阶段)》(GB18352.5-2013)和《车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Ⅴ阶段)》(GB17691-2005)中第五阶段排放标准要求。   五、机动车车主可通过国家环境保护部机动车环保网(www.vecc-mep.org.cn)查询达到国五标准的车型。   六、本通告自2016年4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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