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颁布机构: 南京市人民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南京市 适用领域: 大气环境
生效日期: 2014/02/27 颁布日期: 2014/02/27
颁布机构: 南京市人民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南京市
适用领域: 大气环境
生效日期: 2014/02/27
颁布日期: 2014/02/27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 (宁政发〔2014〕51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南京市人民政府 2014年2月27日   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为全面深入推进我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根据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指导思想和行动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保障市民健康为出发点,以防治细颗粒物(PM2.5)污染为重点,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为目标,以削减污染物排放为核心,坚持污染物总量减排与空气质量改善相协同,着力完善政府主导、企业施治、公众行动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机制,综合运用法律、经济、科技和行政手段,有效实施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努力实现生态环境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为建设现代化国际性人文绿都,把南京打造成为“美丽中国”标志性城市提供坚实保障。   (二)行动目标   深化落实工业、能源、建设、交通、农业、生活等六大领域的大气污染治理措施,全面推进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等污染物协同控制和综合减排。   通过4年的全面努力,全市环境空气质量得到有效改善,灰霾天数明显下降。到2017年,细颗粒物(PM2.5)年均浓度较2012年下降20%左右。   二、主要任务   (一)优化产业结构和布局   1.调整产业布局。2014年底前,基于环境承载力和大气污染现状,出台符合城市定位的工业企业发展政策;根据全市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产业布局和企业特点制定重点区域转型发展规划。强化绿色产业政策在产业转型中的引导与约束作用,全市范围内严格限制建设“两高一资”项目。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环保局(列第一位的为牵头部门,其他有关部门或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下同。)   2.完成主城工业企业搬迁。深入推进主城区域工业布局调整。2014年6月底前,完成长江以南、绕城公路以内第二批45家工业企业搬迁。2015年底前,基本完成江南绕城公路以内工业生产企业“退城入园”工作。   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发改委、市环保局   3.构建绿色发展空间。2014年底前,划定城市“清洁空气廊道”,强化城市空间管制和绿地控制,形成有利于大气污染物扩散的城市和区域空间格局。严控在市区东北向与清洁空气廊道内建设有废气排放的工业项目。2017年底前,清洁空气廊道内排放废气的企业全面退出。   责任单位:市规划局、市经信委、市发改委、市环保局、各区政府、各园区   4.严格控制重工业项目。全市范围内不得新(扩)建原油加工、钢铁、水泥、多晶硅冶炼、平板玻璃、有色金属冶炼、电解铝、炼焦、电石、铁合金、沥青防水卷材和以煤炭为主要原料的项目;不得新建燃煤锅炉。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环保局、各区政府、各园区   5.推进重点片区产业调整。金陵石化及周边地区、梅山地区、大厂地区和长江二桥至三桥沿岸等区域不得新(扩)建工业项目和货运码头(节能减排、清洁生产、安全生产等技改项目除外)。2014年底前,研究出台四个片区产业结构调整总体方案。2017年,基本完成四个片区相关企业搬迁、关停,全面启动重点骨干企业搬迁。   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发改委、市环保局、相关区政府、各园区   6.使用表面涂装清洁工艺。严格控制表面涂装生产工艺污染,新建机动车制造涂装项目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涂料,比例达到80%以上;新建家具制造及其他工业涂装项目达到50%以上。其中,小型乘用车单位涂装面积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控制在35克/平方米以下。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环保局、各区政府、各园区   7.强化节能指标刚性约束。提高节能环保准入门槛,明晰重点行业准入条件,对符合准入条件的企业实施动态管理。   对未通过能评、环评审查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审批、核准、备案,不得提供土地,不得批准开工建设,不得发放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排污许可证,金融机构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新增授信支持,有关单位不得供电、供水。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住建委、市环保局、市国土局、市安监局、市供电公司、各区政府、各园区   8.严格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将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是否符合总量控制要求作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前置条件。新建排放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挥发性有机物的项目,排放总量指标实行“减二增一”。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各区政府、各园区   9.严控重污染行业产能。严格执行淘汰落后产能政策,全面完成国家和省下达的年度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提高标准,淘汰电力、钢铁、水泥、石化行业相对落后产能。严控重化工产能发展,到2017年,重化工业总产能得到有效控制。   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发改委、市环保局、各区政府、各园区   10.开展“三高两低”企业整治。持续加大污染企业整治力度,对布局不合理、装备水平低、环保设施差、安全有隐患的污染企业进行关停整治,每年完成一批“三高两低”企业整治。到2016年底,完成建材、化工、油漆、铸造、家具制造等行业的污染企业整治任务。   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环保局、市安监局、各区政府、各园区   (二)调整能源结构   11.大力发展清洁能源。积极开发利用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地热能。到2017年,天然气占一次能源比重达到12%以上,非化石能源占能源消费量的5%以上。外调电比例达到10%以上。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住建委、市农委   12.推进煤炭减量清洁使用。到2015年,全市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在3240万吨以内。到2017年,全市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在3000万吨以内。   禁止采购、使用灰份高于20%、硫份高于0.7%的煤炭。限制采购高硫石油焦,提高洗选煤使用比例。到2015年全市焦炭总产量比2013年下降10%。   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发改委、市质监局、各区政府、各园区   13.实施燃煤锅炉清洁能源改造。2014年6月底前,完成全市范围内生活和工业燃煤锅炉关停改造。2015年底前,关停单机容量在10万千瓦以下和设计寿命期满的30万千瓦级以下的常规燃煤机组,企业自备电厂(或热力站)使用的燃煤锅炉改用燃气或关停。2017年底前,关停单机容量30万千瓦级燃煤机组。   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发改委、市环保局、市质监局、各区政府、各园区   14.实施燃油锅炉整治。全市在用燃油锅炉,必须使用低硫优质轻柴油,并实施尾气治理;2016年底前,全市重油锅炉全部实施清洁能源改造,并加装尾气治理设施。   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环保局、市质监局、各区政府、各园区   15.推进原料油品清洁化。金陵石化、扬子石化必须使用低硫优质原油进行加工。   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发改委   16.提高能源使用效率。严格落实节能评估审查制度。新建高耗能项目单位产品(产值)能耗要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用能设备达到一级能效标准。在火电、钢铁、建材、石化、化工、纺织等重点行业以及年耗能3000吨标准煤以上用能单位推行合同能源管理。到2017年,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比2012年降低30%左右。   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发改委   17.积极发展绿色建筑。政府投资的新建建筑、新建保障性住房、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新建大型公共建筑,河西新城、浦口新城、南部新城、麒麟科创园、燕子矶片区、江心洲科技岛、仙林大学城、下关滨江八大新城(片)区和四个国家级开发区内的新建建筑要率先执行绿色建筑标准。新建建筑要严格执行强制性节能标准。2017年前全市建成一批家庭式光伏电站和分布式光伏建筑电站,25%的城镇新建建筑按二星及以上绿色建筑标准设计建造。   责任单位:市住建委、市经信委、各区政府、各管委会(指挥部)、各园区   (三)加强工业污染防治   18.完成脱硫脱硝工程。2014年完成扬子石化、金陵石化、南化公司自备电厂等所有燃煤锅炉脱硝工程;完成所有4000吨/日以上水泥熟料生产线低氮燃烧技术改造及脱硝设施建设;完成南京钢铁集团球团脱硫工程,完成扬子石化、金陵石化等石化行业催化裂化装置脱硫工程。2015年底前,电力、钢铁、石化、水泥行业完成脱硫脱硝工程,主要污染物排放达到特别排放限值要求。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经信委、相关区政府、相关园区   19.实施工业烟粉尘治理。2014年6月底前,完成华能金陵、江苏南热、大唐南京、华润热电、化工园热电等电力企业除尘升级改造,烟尘排放浓度控制在20mg/m3以下。2015年底前,完成全市燃煤锅炉和工业窑炉现有除尘设施升级改造。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经信委、相关区政府、相关园区   20.实施重点行业废气治理。2014年底前,完成金陵石化焦化生产装置落后淘汰和提标改造;完成金陵石化硫磺回收装置尾气治理,实现高效收集,尾气全面处理,硫磺回收率达到99.95%以上。2015年底前,完成重点行业堆场封闭化改造,配套自动喷淋装置。2017年底前,完成陶瓷工业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提标改造。生活垃圾焚烧厂严格实施尾气治理,确保稳定达标排放;收集利用填埋场产生的沼气。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经信委、市城管局、相关区政府、相关园区   21.加强化工行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治理。2014年底前,完成化工园区挥发性有机物整治工作。2015年底前,在石化、化工等行业使用LDAR(泄漏检测与修复)技术,实施挥发性有机物整治。完成储罐呼吸气回收治理。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经信委、各区政府、各园区   22.实施干洗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2015年底前,所有干洗店必须使用全封闭式干洗机,净化回收干洗溶剂。不符合要求的,必须进行改装,增加压缩机制冷回收系统,强制回收干洗溶剂。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环保局、各区政府、各园区   23.开展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2015年底前,完成表面涂装、包装印刷、汽修等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2016年底前,家具生产喷涂工序安装有机废气捕集设施,环保型涂料、溶剂和油漆使用比例达30%以上。包装印刷业必须使用符合环保要求的油墨。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经信委、市交通运输局、各区政府、各园区   24.推广低挥发性有机溶剂等使用。推广非有机溶剂型涂料和农药等产品使用,减少使用过程中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积极开发缓释肥料新品种,减少化肥施用过程中氨的排放。全面推广使用水性涂料,鼓励生产、销售和使用低毒、低挥发性有机溶剂。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经信委、市商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住建委、市农委、各区政府、各园区   25.全面实施油品化学品气体回收。开展机车槽罐的挥发性有机气体回收治理;2016年基本完成船舶、码头卸油油气回收治理工作。2014年逐步对8000吨以上陆上加油站油气回收装置实施在线监控。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南京海事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上海铁路局南京办事处   26.整治重点区域大气污染。2014年底前,完成梅山片区35家企业关停、搬迁、治理。2015年底前,完成大厂地区、化学工业园及周边污染企业整治;基本完成生态防护带建设和卫生防护距离内相关居民搬迁。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经信委、相关区政府、相关园区   27.实行工业园区循环化改造。实施园区循环化改造,推进能源梯级利用、废物交换利用、污染高效控制,提高生态化、清洁化水平。推进水泥、钢铁等工业窑炉、高炉实施废物协同处置。2015年,南京化工园等四个国家级园区和60%以上的省级园区完成循环化改造;到2017年,全部省级以上开发区达到生态工业园标准。钢铁的循环再生利用比重达到40%左右。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环保局、各园区   28.持续提高清洁生产水平。对石化、化工、钢铁、水泥、有色金属冶炼等重点行业定期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并逐步扩大到各类排放大气污染物的重点行业、企业。推进企业全面实施低费、无费方案,提高中高费方案的实施率。开展重点企业清洁生产绩效审计,评估企业清洁生产效益及水平。每年完成不少于100家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到2017年,重点行业的排污强度在2012年基础上下降30%。   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环保局、各区政府、各园区   29.加强工业污染源监管。将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情况、治污设施运行情况纳入企业信息公开和环保信用等级评定的范畴。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依法停产关闭整治不到位的违法企业。对涉嫌环境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公安局、市经信委、各区政府、各园区   (四)大力发展绿色交通   30.推进公共交通建设。2015年底前新建成地铁与轨道交通176公里。加强自行车道、步行道建设和环境整治,推广公共自行车服务运营,在江宁、仙林、河西试点的基础上,进一步增加公共自行车租赁点布置,主城区逐步推广公共自行车在地铁周边区域的使用。实现公交线路与轨道交通的有效衔接。   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发改委、市住建委、市财政局、市规划局、市公安局、市交通集团、市地铁集团   31.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2015年底前,全市推广应用7215辆新能源汽车,并建成相应配套设施;建成不少于10座电动汽车充换电站,13个充换电工位和200个充电桩。   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发改委、南京供电公司   32.提高机动车排放标准。2014年,新增轻型汽油车和公交、环卫用途的重型车实施机动车第五阶段排放标准。2015年底前,新增重型柴油车全部实施机动车第五阶段排放标准。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公安局、市质监局   33.提高机动车油品标准。2014年,供应符合国家第五阶段标准的车用柴油。加快柴油车车用尿素供应体系建设。强化对油品质量的监管,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销售不合格油品行为。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经信委、市质监局、市工商局、市商务局   34.开展港口船舶污染控制。积极推动LNG等清洁能源驱动的船舶动力改造以及靠港船舶岸电系统建设。到2017年,集装箱码头轮胎式集装箱门式起重机(RTG)全部实现“油改电”或改用电动起重机,完成集装箱卡车的“油改气”改造工作。推进港内船舶统一使用低硫优质油。2015年完成南京港龙潭集装箱公司等岸基供电试点,积极推动船舶使用岸电。开展南京港“绿色港口”创建活动,建设绿色船队。   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环保局、南京海事局   35.开展工地机械设备污染控制。对各类工地有效开展工地机械清洁用油和排放管理。2014年,工地机械使用清洁油品。将工地机械污染排放纳入南京市工地文明管理和工程招标要求。推进柴油工地机械加装尾气后处理装置。   责任单位:市住建委、市环保局、市质监局   36.推进行业机动车结构优化调整。汽油出租车执行更严格的强制报废标准,鼓励出租车更换高效尾气净化装置,更换周期最长不超过两年。2015年底前,全部淘汰第三阶段排放标准以下的柴油公交、客运、货运、渣土、邮政和环卫车辆,更新车辆优先使用新能源和清洁能源汽车。   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城管局、市邮政局、市交通集团、市城建集团、各区政府   37.强化高污染车辆区域限行。适时扩大限行区域,提高限行标准,强化电子监控系统功能。2014年底前,完成第四、第五阶段限行的30个电子监控设施建设。2015年起,分区域、分阶段限制外埠的黄标车、无标车和排放超标的客运、货运车进入主城。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环保局、市交通运输局   38.控制中、重型机动车增长。2014年制定控制货车、大中型客车等单车排污量大的车型增长调控措施,实现零增长。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发改委、市环保局、市交通运输局   39.淘汰全部黄标车和高污染车辆。采取区域限行、强制淘汰和经济补偿等方式,2014年6月底前,完成6.6万辆黄标车淘汰。适时启动淘汰国Ⅰ汽油车等高污染车辆。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环保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   40.强化检测维修制度。落实机动车检测等相关管理规定,严管机动车环保检测机构的检测行为。建立仲裁检测站和排放实验室。逐步将燃油摩托车纳入环保定期检验范围。2014年,开展对无牌照燃油摩托车和非法拼装摩托车上路行驶的专项整治。加强对排放超标车辆维修企业的监管,打击虚假治理行为。加大对报废拆解企业的监管力度,做到规范拆解。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   41.加大路查路检执法力度。对冒黑烟、蓝烟等明显异常工况现象的车辆,公安部门予以现场制止。建立“环保警务室”制度,实现车辆尾气排放路检和停放地抽查常态化;加大对包括外地车在内的黄标车、无标车和客运、货运、渣土、工程等车辆查处力度。建立遥感监测监控网络,2014年青奥会前新建2套遥感监测设备。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环保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城管局   (五)全面控制扬尘污染   42.严格控制施工扬尘污染。落实属地责任和网格化管理,建立“市、区、街(镇)”三级扬尘监管体系,强化“日查周报月考评”制度。建立部门日常联合执法制度。   责任单位:各区政府、各园区、市住建委、市环保局、市城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园林局、市国土局、市水利局   43.全面推进文明施工。各类工地落实“围挡、硬化、覆盖、冲洗、保洁”等控尘措施。控尘责任落实到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明确到人。扬尘防治费用列入工程概算。将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控尘业绩纳入企业信用管理系统,作为招投标的重要依据。2014年底前,省级标准化文明示范工地达30%。到2015年,达40%;到2017年,达60%。   责任单位:市住建委、市城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园林局、市国土局、市水利局、各区政府、各园区   44.严格渣土车辆运输管理。渣土运输车辆实施全密闭和冲洗净车出场。落实最严格的渣土承运单位资质、信用管理。施工单位对工地出口周边道路实施保洁责任制。在有条件的区域,实施渣土运输白天作业。   责任单位:市城管局、市公安局、市住建委、各区政府、各园区   45.提高道路保洁水平。提高道路机械化保洁水平,落实作业规范要求,增加作业频次。实施道路积尘考核。到2015年,全市主次干道及主要隧道、桥梁道路机扫率达到80%以上;到2017年全市主次干道机扫率达到90%以上,其他道路机扫率达到80%以上。   责任单位:市城管局、市城建集团、市交通集团、各区政府、各园区   46.落实堆场扬尘控制措施。港口、码头、车站、商品混凝土搅拌站等装卸作业及物料堆场落实控尘措施,各类运输车辆应冲洗干净后出场。2015年底前,绕城公路以内商品混凝土搅拌站基本退出;2017年底前,全市未通过治理达标的商品混凝土搅拌站全面退出。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住建委、各区政府、各园区   (六)控制农业生活污染   47.提升秸秆综合利用水平。大力推进秸秆能源化、肥料化、饲料化、基料化、工业原料化等多种形式利用。2015年底前,建成完善的秸秆收贮体系,秸秆综合利用率达90%,2017年达92%以上。   责任单位:市农委、市财政局、相关区政府、相关园区   48.落实秸秆禁烧。落实禁烧措施,逐级分解责任,实施考核。将禁烧成效作为秸秆综合利用的考核指标,与各项综合利用补贴直接挂钩,实施一票否决权。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农委、相关区政府、相关园区   49.规范餐饮服务业管理。非商用建筑内禁止建设排放油烟的餐饮经营项目。实施餐饮行业行政许可联合审批制度,开展餐饮规范管理联合执法。   责任单位: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环保局、市城管局、市工商局、市商务局、各区政府、各园区   50.治理餐饮业油烟污染。餐饮企业全面落实油烟净化措施。2015年底前,营业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或者餐位150座以上的餐饮企业,全部实施油烟净化。营业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或者就餐座位数在250座以上的餐饮企业,应当安装油烟在线监控设施。到2017年,城市化地区餐饮服务场所全部安装高效油烟净化装置。每年新创餐饮业污染控制示范街(区)10个,巩固提升已创成街区。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商务局、市城管局、各区政府、各园区   51.严格烟花爆竹禁放。2014年实施绕越高速公路范围内烟花爆竹全面禁放。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供销社、市工商局、市安监局、相关区政府   52.严禁露天焚烧垃圾与废料。严禁露天焚烧生活垃圾、落叶与工地废旧建材等。   责任单位:市城管局、市环保局、各区政府   53.提高绿化覆盖率。加大绿化造林扶持力度,推进生态防护林、景观林和村庄绿化建设,加快建设明外郭-秦淮新河百里风光带、秦淮河百里及长江两岸滨江风光带。2015年底前,建设100个城市休闲游园绿地,全市林木覆盖率和建成区绿化覆盖率分别达到29%和45%;2017年底前,全市林木覆盖率和建成区绿化覆盖率分别达到29.5%和45%,基本建成化工园、金陵石化、梅钢周边等生态防护缓冲带。   责任单位:市园林局、市住建委、市农委、相关区政府、相关园区   (七)实施大气重污染预警应急   54.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机制。制定实施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将重污染天气应急纳入全市应急管理体系,成立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重污染天气的应急组织、指挥和处置。各相关部门、各区政府、各园区管委会要依据全市应急预案要求,制定分项应急预案,落实应急责任。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应急办、各相关部门、各区政府、各园区   55.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措施。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要求,综合考虑污染程度和持续时间,按程序启动应急预案,切实采取工业企业限产、停产,机动车限行,工地停工等有效措施,减轻大气污染程度。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应急办、各相关部门、各区政府、各园区   56.实施人工增雨作业。在不利扩散条件及污染天气下,择时实施人工增雨作业。   责任单位:市气象局、市环保局   三、保障措施   (一)完善法律体系,强化政策保障   57.健全地方法律法规体系。积极推进地方大气污染防治立法工作,为大气污染防治提供法律支撑。2014年完成《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的修订工作。试行排污权有偿使用交易制度,制订有利于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的政策体系。   责任单位:市法制办、市环保局   58.落实各级政府责任。各区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气环境质量负总责,要根据市政府的总体部署及控制目标,制定本地区的实施细则,确定年度工作重点任务和控制指标,完善政策措施,并向社会公开。要不断加大监管力度,确保任务明确、项目清晰、资金保障。   责任单位:各区政府、各园区   59.完善考核奖惩机制。各部门、各区(园区)要按年制定计划,年度总结评估,并向市政府提交报告。2015年,进行中期评估,并依据评估情况调整治理任务。2017年,对完成情况进行终期考核。考核和评估结果经市政府同意后,向社会公布并送交干部主管部门。对实施本行动计划成绩突出、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各级政府予以表彰和奖励;对落实措施不认真,履职不到位,造成重大影响的,由监察部门依照相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责任单位:市监察局、市委组织部、各部门、各区政府、各园区   60.制定新能源汽车补贴政策。研究制定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的优惠和补贴政策。在公交、出租、环卫、邮政、电力等公共服务领域和政府机关推广使用新能源汽车。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市公安局   61.完善机动车淘汰政策。制定和完善老旧车标准、淘汰办法和老旧车提前报废的奖励及补偿政策,加快淘汰老旧车辆,到2017年,再淘汰一批老旧车。严格执行江苏省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将车辆使用年限及三个检验周期未安检作为强制报废条件。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环保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交通运输局   62.实行检测排污收费政策。研究制定柴油车工况法检测技术标准,2015年6月底前出台检测收费政策。按照江苏省有关规定,适时征收挥发性有机物排污费。   责任部门: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环保局   (二)完善能力建设,强化科技支撑   63.完善区域环境质量监测网络。2014年底前,按照新标准完善市、区(园区)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网络,实现空气质量数据实时传输和信息发布。向上级争取增加国控监测点位。   责任部门:市环保局、各区政府、各园区   64.强化污染源监测监控。加强国控、省控重点大气污染源特征污染因子监测,完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等自动监控系统建设。积极推进挥发性有机物在线监测工作,重点化工集中区安装区域大气污染监测监控系统,对区域大气环境质量和重点企业特征污染物排放实时监控、及时预警。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各园区   65.提升环境监测、监管能力。按照增能力、提效能的原则,加强市、区两级环境监测和监管能力建设,合理增设机构编制,增加仪器装备。各区政府落实街道办事处的环保职责,加强基层环保体制机制建设,健全基层环保监管力量。完善市、区、街道三级监管体系。2015年底前,环境监测、环境信息、环境应急、环境监察执法能力达到国家和省的标准化建设要求。   责任单位:市编办、市环保局、各区政府、各园区   66.加强大气污染防治科学研究。开展城市大气复合污染形成机理、细颗粒物来源解析及大气污染控制对策研究。2014年完成全市大气污染源排放清单数据库建设,完成南京市细颗粒物源解析和污染气象规律研究。   责任单位:市科委、市环保局、市气象局   67.加快先进适用技术的示范推广。重点推广分布式能源、交通节能减排、天然气低氮燃烧和烟气脱硝、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利用、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家用高效油烟净化、农业氨减排等技术。大力发展节能环保产业,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加强国际交流合作,学习借鉴国外先进的大气污染防治理念,引进、消化、吸收和再创新先进技术。   责任单位:市科委、市经信委、市农委、市环保局   68.加强大气污染防治人才培养。建立高层次大气污染防治科研、监测和管理人才培养、引进机制。加强大气污染监测人才培养,提高全市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系统及大气污染源监控系统人员专业化水平。建立专业化的大气污染防治技术服务团队,加强企业大气污染治理专业人才培养,为企业深化治理、人员培训提供指导和服务。   责任单位:市人才办、市人社局、市科委、市环保局、市教育局、市气象局   (三)发动全民参与,加强区域协作   69.强化企业社会责任。工业企业要强化污染治理,落实清洁生产,实行环境行为公示;建筑施工企业要落实控尘措施,实现文明施工;运输企业要推行绿色运输,使用低排车辆和清洁能源。监管部门定期评价及公示企业的大气污染防治行为。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经信委、市住建委、市交通运输局   70.倡导公众自觉减污。倡导绿色消费,鼓励市民绿色饮食、绿色家居,绿色生活;鼓励绿色出行,鼓励市民自觉采用公共交通、自行车和步行等绿色出行方式;加强环境教育,引导公众参与建筑节能、绿化美化、原煤散烧替代等工作;壮大志愿队伍,组织公益活动,丰富活动形式和载体,提高公众参与的有效性,带动更多的市民参与污染防治和减排。   责任单位:各部门、各区政府、各园区   71.加强社会舆论监督。加强信息公开,利用网络、报刊等媒体,定期发布各区空气质量状况及排名;畅通监督渠道,鼓励媒体、市民监督和举报污染大气环境行为,提出大气污染防治的意见和建议;加强大气污染防治科普和法制宣传,开展大气环境保护方面的警示教育。   责任单位:各部门、各区政府、各园区   72.完善联防联控机制。完善区域联防联控制度,加强区域性大气污染协同治理。建立区域联动的信息共享和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体系。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协调解决区域突出环境问题。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发改委   大气污染防治任务繁重艰巨,全市上下要坚定信心、综合治理,突出重点、逐步推进,重在落实、务求实效。各区(园区)、各有关部门和企业要按照本行动计划的要求,紧密结合实际,狠抓贯彻落实,确保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如期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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