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外商投资企业享受技术密集型、知识密集型项目优惠待遇的办法
        
        
          
            
              
                | 颁布机构: | 上海市人民政府 |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政府规章 | 
              
                | 适用地区: | 上海市 | 适用领域: | 营商环境 | 
              
                | 生效日期: | 2002/04/01 | 颁布日期: | 1988/04/03 | 
            
          
         
        
          
            
              
                | 颁布机构: | 上海市人民政府 | 
              
                | 生效状态: | 在用 | 
              
                | 所属类型: | 地方政府规章 | 
              
                | 适用地区: | 上海市 | 
              
              	| 适用领域: | 营商环境 | 
              
                | 生效日期: | 2002/04/01 | 
              
              	| 颁布日期: | 1988/04/03 | 
            
          
         
        
上海市外商投资企业享受技术密集型、知识密集型项目优惠待遇的办法(第二次修正) 
(1988年4月3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 1999年12月1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修订并重新发布, 根据2002年4月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19号修订并重新发布) 
     
 
    第一条 为了鼓励外商投资技术密集型和知识密集型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外商在本市投资开办的生产性企业(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企业),凡属技术密集型和知识密集型的项目,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必须提出申请并经批准后,才能享受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优惠待遇。
    
    第四条 外商投资企业项目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享受技术密集型和知识密集型项目优惠待遇∶
    (一)能提供本市急需的先进制造技术和制造工艺,生产本市急需的新产品(包括新材料,关键元器件,零部件)及促进本市新能源开发和利用;
    (二)采用先进科技成果,能大幅度提高产品产量、质量和性能,有效降低生产成本,节约能源和材料;
    (三)能推动行业技术改造;
    (四)能提供本市急需的关键性技术专利和技术诀窍(包括先进配方)。
    
    第五条 外商投资企业可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书由市科委统一印刷),经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后转报市科委。市科委接到申请书后,必须在一个月内会同市外资委、市经委等有关部门共同审核,并由市科委出具审核证明。外商投资企业凭审核证明,向税务机关申请享受有关税收优惠待遇。
    
    第六条 本办法由市科委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