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上海市落实国家汽车报废更新补贴政策实施细则

颁布机构: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上海市公安局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上海市 适用领域: 营商环境
生效日期: 2025/02/05 颁布日期: 2025/02/05
颁布机构: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上海市公安局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上海市
适用领域: 营商环境
生效日期: 2025/02/05
颁布日期: 2025/02/05

2025年上海市落实国家汽车报废更新补贴政策实施细则

沪商市场〔2025〕20号

各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 2025 年加力扩围实施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政策的通知》(发改环资〔2025〕13 号)和《商务部等 8 部门办公厅关于做好 2025 年汽车以旧换新工作的通知》(商办消费函〔2025〕8 号)要求,做好 2025 年本市汽车以旧换新工作,现将《2025 年上海市落实国家汽车报废更新补贴政策实施细则 》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上海市公安局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2月5日

2025 年上海市落实国家汽车报废更新补贴政策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 2025 年加力扩围实施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政策的通知》(发改环资〔2025〕13 号)和《商务部等 8 部门办公厅关于做好 2025 年汽车以旧换新工作的通知》(商办消费函〔2025〕8 号)要求,做好 2025 年汽车以旧换新工作,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补贴范围和标准

  对符合《商务部等 8 部门办公厅关于做好 2025 年汽车以旧换新工作的通知》(商办消费函〔2025〕8 号)规定,个人消费者于 2025 年 1 月 1 日(含当日,下同)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期间,报废 2012 年 6 月 30 日前注册登记的汽油乘用车、2014 年 6 月 30 日前注册登记的柴油及其他燃料乘用车,或 2018 年 12 月 31 日前注册登记的新能源乘用车,并购买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的新能源乘用车或 2.0 升及以下排量燃油乘用车的,给予一次性定额补贴。其中,对报废上述符合条件旧车并购买新能源乘用车的,补贴 2 万元;对报废上述符合条件燃油乘用车并购买 2.0 升及以下排量燃油乘用车的,补贴 1.5 万元。在一个自然年度内,每位个人消费者最多享受一次汽车报废更新补贴。

  《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注销证明》《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登记证书》(以下简称“4 类证明")均应自 2025 年 1 月 1 日起取得。其中,《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应由有资质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本市开具。

  参加申请补贴的报废汽车所有人和新购置汽车所有人应为同一个人消费者,其所报废的符合条件的旧车,应当于 2025 年 1 月 8 日前登记在申请人名下;在补贴申请审核期间,其所新购置的汽车应登记在申请人名下。

  对在 2024 年 7 月 25 日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期间仅部分取得 4 类证明,并在 2025 年 2 月 28 日前全部取得 4 类证明的个人消费者,可纳入 2025 年国家汽车报废更新补贴政策支持范围,并计入 2025 年当年享受补贴次数。申请人相应报废的机动车和所购买的新车应符合《商务部等 7 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汽车以旧换新有关工作的通知 》(商消费函〔2024〕392 号)有关要求。

  二、实施流程

  (一)申请

  拟申请汽车报废更新补贴的个人消费者,应通过登录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系统网站或“汽车以旧换新"小程序,填报个人身份信息,报废汽车的车辆识别代号和《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注销证明》原件照片或扫描件,新车的车辆识别代号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照片或扫描件等,提交补贴申请。

  申请人应当于 2025 年 1 月 10 日至 2026 年 1 月 10 日之间提交补贴申请。如需更改补正相关信息的,应于 2026 年 1 月 20 日前通过原渠道补充提供相关信息。逾期未提交补贴申请或补正相关申请信息的,不予受理。

  (二)审核

  市商务委收到汽车报废更新补贴申请材料后,会同市公安局、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生态环境局等部门对涉及本市的旧车回收和注销、新车购买和注册登记等信息进行审核,并向申请人反馈审核结果。

  经审核,信息真实完整,属于本实施细则明确的补贴范围的,予以审核通过;提交的信息不清晰,或者无法辨识的,将补正信息要求告知申请人,申请人按要求在截止日期前通过原渠道补正有关信息。

  三、资金安排

  补贴资金由国家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和市级财政资金按 85% 和 15% 比例共担,其中市级财政承担的 15%配套资金,由本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统筹安排。在政策实施期内,若国家下达的中央资金使用完毕,超出部分由本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统筹安排。

  经公示无异议后,市商务委将通过审核的申请人信息和补贴金额报市发展改革委。市发展改革委审核同意后下达资金计划并抄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会同市商务委按照相关规定拨付资金。

  四、部门职责

  市商务委负责受理补贴申请,并会同相关部门对涉及本市的车辆信息进行审核;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做好资金拨付、清算和绩效评价。

  市发展改革委统筹安排国家超长期特别国债和本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根据市商务委报送的补贴资金申请,及时下达资金使用计划;共同做好资金拨付、清算和绩效评价、专项审计等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预算和资金拨付审核,组织相关部门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加强评价结果运用。

  市经济信息化委负责推进新能源新车车型信息核查。

  市公安局负责车辆注销以及新车注册登记信息的审核工作,提供可校验审核的信息数据。

  市生态环境局配合市商务委做好相关审核工作,提供可校验审核的信息数据。

  市税务局负责做好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管理等相关工作。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依法查处机动车生产企业出厂销售质量不合格汽车产品、价格违法等行为。

  五、绩效管理

  各部门要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按规定科学合理设定项目绩效目标,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监控,组织开展绩效自评。强化绩效结果运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六、监督管理

  申请人应当按照细则有关规定如实填报信息,并对申报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汽车销售企业和所属销售人员不得以协助办理补贴申请为名,收取附加费用。对发现存在利用不正当手段骗取补贴资金、生产销售质量不合格汽车产品、价格违法等行为的,相关部门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严厉查处。持续加强报废机动车回收监督管理,依法严厉查处报废机动车非法回收拆解等违法行为,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七、其他事项

  本实施细则由市商务委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如有关内容与国家规定不一致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6 年 3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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