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机动车驾驶员职业性健康检查和驾驶机动车适应性检测实行归口管理》的通知
颁布机构: |
上海市卫生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上海市 |
适用领域: |
职业健康(卫生) |
生效日期: |
1997/03/06 |
颁布日期: |
1997/03/06 |
颁布机构: |
上海市卫生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上海市 |
适用领域: |
职业健康(卫生) |
生效日期: |
1997/03/06 |
颁布日期: |
1997/03/06 |
关于《机动车驾驶员职业性健康检查和驾驶机动车适应性检测实行归口管理》的通知 各区、县卫生局,公安(分)局:
为了提高本市机动车驾驶员健康水平和驾驶机动车适应能力,确保道路交通运输安全,降低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率,根据《上海市职业病防治条例》、卫生部1995年第41号令《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办法》及本市其他有关规定,市卫生局和公安局决定:从1997年7月1日起,对本市机动车驾驶员的职业性健康检查和驾驶机动车适应性检测实行归口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上海市卫生局负责机动车驾驶员职业性健康检查工作,由上海市劳动卫生职业病防治所设立驾驶员健康检查站(下称健康检查站)。上海市公安局协助卫生局开展健康检查工作。
二、上海市公安局负责驾驶机动车适应性检测工作,由上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总队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研究中心设立驾驶适应性检测站(下称适应性检测站)。市卫生局协助市公安局开展驾驶适应性检测和研究工作。
三、健康检查站和适应性检测站,须经市卫生局认可和市公安局备案方可开展工作。
四、健康检查和适应性检测对象
(一)健康检查对象为机动车驾驶员,在年度审验或换证审验时,须进行身体检查的。
(二)适应性检测对象按上海市公安局公布的《上海市驾驶机动车适应性检测暂行规定》执行。
(三)健康检查、适应性检测项目分别由市卫生局和市公安局另行制定。
五、健康检查和适应性检测,在同一年内不准重复进行。
六、健康检查、适应性检测应按市物价局规定的或核准标准收取费用。
上海市卫生局
上海市公安局
一九九七年三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