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本市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工作的通知
颁布机构: |
上海市卫生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上海市 |
适用领域: |
职业健康(卫生) |
生效日期: |
2002/03/15 |
颁布日期: |
2002/03/15 |
颁布机构: |
上海市卫生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上海市 |
适用领域: |
职业健康(卫生) |
生效日期: |
2002/03/15 |
颁布日期: |
2002/03/15 |
关于加强本市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卫生局、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为加强卫生监督管理,保证预防性健康检查的质量,根据卫生部《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办法》规定,结合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对本市有关食品、饮用水生产经营人员、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的人员、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有害作业人员、放射工作人员等按国家有关卫生法律、法规规定所进行的从业前、从业期间的预防性健康检查的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机构与职责
(一)市卫生局认可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有害作业人员、放射工作人员的预防性健康检查工作;
(二)各区县卫生局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食品、饮用水生产经营人员、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的人员、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的预防性健康检查工作;
(三)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和各区县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分别承担各类预防性健康检查工作监督管理及健康证明的制作工作。
二、管理要求
(一)各指定、认可的医疗卫生机构在进行健康检查后,将检查(包括检测)结果送相应的市、区、县卫生局卫生监督所,由卫生局卫生监督所统一制作健康检查证明。
(二)健康检查证明样张由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统一制作。
(三)市、区、县卫生局卫生监督所负责对各指定、认可的医疗卫生机构的健康检查质量进行控制,对各类检查资料进行汇总、统计、上报。
三、本通知未及事宜,以卫生部《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办法》为准。
上海市卫生局
二00二年三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