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本市开展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颁布机构: 上海市卫生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上海市 适用领域: 职业健康(卫生)
生效日期: 2002/11/06 颁布日期: 2002/11/06
颁布机构: 上海市卫生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上海市
适用领域: 职业健康(卫生)
生效日期: 2002/11/06
颁布日期: 2002/11/06
关于本市开展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卫生局,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各有关单位: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卫生部《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现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本市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用人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   二、申报受理时间从2002年11月15日开始,至2003年1月31日结束。   三、申报程序宝钢集团、上海石化、梅山冶金、上海铁路等企业向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其它单位向生产场所所在地的区县卫生局卫生监督所申报。好其生产场所地址变更,应向变更后生产场所所在地的区县卫生局卫生监督所重新申报。申报时提交《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含电子文本)及有关资料。各级卫生局卫生监督所收到申报材料后,应在5个工作日之内出具《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回执》。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应与职业卫生建档工作(第一阶段)同步开展,卫生监督部门在发放《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的同时向用人单位发放职业卫生档案表式(含电子文本)。   四、有关要求   (一)各部门明确职责,分工合作。各区县卫生局负责辖区内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的实施和协调,把握进度。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负责对区县卫生监督人员业务培训,规范受理程序,提供申报表格,汇总申报资料,并开展技术指导和督查工作;区县卫生监督部门负责申报工作的具体实施和申报资料的汇总;市、区县疾控中心要积极配合卫生监督部门加强对用人单位申报工作的指导;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配合卫生监督部门摸清辖区内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的底数,及时沟通信息。   (二)各相关部门、各(集团)公司应加强所辖范围的用人单位的管理,督促用人单位在规定的时限向所在地的区县卫生局卫生监督所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   (三)各区县卫生局要切实加强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的管理,及时督促辖区内用人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的规定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并组织专项监督检查,对未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或者申报不实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四)各区县卫生局卫生监督所于2003年2月5日前将所属辖区内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的总结、报表上报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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