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本市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设备配置要求的通知

颁布机构: 上海市卫生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上海市 适用领域: 职业健康(卫生)
生效日期: 2003/07/08 颁布日期: 2003/07/08
颁布机构: 上海市卫生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上海市
适用领域: 职业健康(卫生)
生效日期: 2003/07/08
颁布日期: 2003/07/08
关于印发本市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设备配置要求的通知   各区县卫生局、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卫生部《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和《上海市职业病健康检查机构管理办法》(沪卫卫监〔2003〕23号)有关规定,现将本市甲、乙级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仪器、设备基本配置要求印发给你们,请根据要求配置。并按《上海市职业病健康检查机构管理办法》要求,向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提出资质申请。   特此通知      附:上海市职业健康检查机构仪器、设备基本配置要求            市卫生局办公室      二○○三年七月八日        上海市职业健康检查机构仪器、设备基本配置要求(乙级)         检查项目仪器、设备基本配置备注      粉尘作业血压计、心电图机、满足高千伏摄片条件的X光摄片机、血尿分析仪等   化学毒物作业(生物因素作业)血压计、心电图机、B超机、裂隙灯显微镜、X光摄片机等冰箱、烘箱、恒温水浴箱、离心机、紫外灯、空调、通风橱、天平(万分之一,如标准外购可降至千分之一)、生物显微镜、分光光度计、测贡仪、锌卟啉直读仪、酸度计等   物理因素作业血压计、心电图机、X光摄片机、血尿分析仪等   电离辐射作业血压计、心电图机、B超机、裂隙灯、眼底镜、学球分析仪、显微镜、分光光度计、离心机、放射免疫试剂药箱        上海市职业健康检查机构仪器、设备基本配置要求(甲级)         检查项目仪器、设备基本配置备注      粉尘作业血压计、心电图机、肺功能仪、满足高千伏摄片条件的X光摄片机、血尿分析仪等   化学毒物作业(生物因素作业)血压计、心电图机、B超机、裂隙灯显微镜、X光摄片机、脑电图仪、肺功能仪等、冰箱、烘箱、恒温水浴箱、离心机、紫外灯、空调、通风橱、天平(万分之一,如标准外购可降至千分之一)、生物显微镜或血、尿分析仪、分光光度计、测汞仪、锌卟啉直读仪、酸度计、氟电极及配套仪器、原子吸收分光光度仪及其配套仪器等   物理因素作业血压计、心电图、X光摄片机、纯音电测听仪、符合条件的隔音室、裂隙灯显微镜、血尿分析仪等   电离辐射作业血压计、心电图机、B超机、裂隙灯、眼底镜、血球分析仪、显微镜、分光光度计、离心机、放射免疫试剂药箱、CO2培养箱、FISH荧光显微镜及摄像装置等
标签: 乙级 甲级
相关法规解读 more+
  •  
相关文档 more+
  •  
登录合规网
解读×
加入清单×
加入 管理清单
系统提示×
很抱歉,系统检测到您的账号下载太过频繁,如继续下载,请输入验证码并点击继续下载
继续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