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本市职业病诊断机构设备配置要求的通知
颁布机构: |
上海市卫生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上海市 |
适用领域: |
职业健康(卫生) |
生效日期: |
2003/07/21 |
颁布日期: |
2003/07/21 |
颁布机构: |
上海市卫生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上海市 |
适用领域: |
职业健康(卫生) |
生效日期: |
2003/07/21 |
颁布日期: |
2003/07/21 |
关于印发本市职业病诊断机构设备配置要求的通知 各区县卫生局、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卫生部《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和《上海市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沪卫卫监〔2003〕8号)有关规定,现将《上海市职业病诊断机构仪器、设备基本配置要求》印发给你们,请申请职业病诊断机构资质的单位认真核对,遵照配置,并按《上海市职业病健康检查机构管理办法》要求,向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提出资质申请。
特此通知
上海市卫生局
二○○三年七月二十一日
上海市职业病诊断机构仪器、设备基本配置要求
诊断项目基本仪器、设备
粉尘作业血压计、心电图机、肺功能仪、满足高千伏摄片条件的X光摄片机、血尿分析仪等
化学毒物作业(生物因子作业)血压计、心电图机、B超机、裂隙灯显微镜、X光摄片机、脑电图仪、肺功能仪等冰箱、烘箱、恒温水浴箱、离心机、紫外灯、空调、通风橱、天平(万分之一,如标准外购可降至千分之一)、生物显微镜货血、尿分析仪、分光光度计、测汞仪、锌卟啉直读仪、酸度计、氟电极及配套仪器、原子吸收分光光度仪及其配套仪器灯眼底镜、视野仪、肌电图仪、气相色谱及其配套仪器
物理因素作业血压计、心电图机、X光摄片机、纯音电测听仪、符合条件的隔音室、裂隙灯显微镜、血尿分析仪等CT(高气压作业诊断)、MRI(高气压作业诊断)、肌电图仪、声阻抗测听仪
电离辐射作业血压计、心电图机、B超机、裂隙灯、眼底镜、血球分析仪、显微镜、分光光度计、离心机、放射免疫试剂药箱、CO2培养箱、FISH荧光显微镜及摄像装置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