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的通知

颁布机构: 上海市卫生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上海市 适用领域: 职业健康(卫生)
生效日期: 2003/08/20 颁布日期: 2003/08/20
颁布机构: 上海市卫生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上海市
适用领域: 职业健康(卫生)
生效日期: 2003/08/20
颁布日期: 2003/08/20
关于进一步加强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的通知   各区县卫生局,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为进一步加强预防性健康检查的管理,保证预防性健康检查的质量,根据《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办法》和《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工作的通知》(卫珐监发〔2002〕300号)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卫生局认可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有害作业人员、放射工作人员的预防性健康检查工作。   二、各区县卫生局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食品卫生、饮用水生产经营人员、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的人员、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的预防性健康检查工作。   三、各区县卫生局指定承担预防性健康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应认真做好体检工作,并将受检人员的检查、检验等原始记录及健康检查结果报送区县卫生监督机构。区县卫生监督机构依据健康检查结果,对预防性健康检查合格者制作健康合格证明。   四、预防性健康检查人员必须遵纪守法,恪守医德,秉公办事,廉洁自律。卫生监督员不得参与预防性健康检查工作,违者将依据有关规定,解聘其卫生监督员。   五、承担预防性健康检查的单位,应对每位受检者记录在册,不得出具虚假证明,违者由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取消其预防性健康体检资格。   六、自即日起,废止“上海市流动人口健康检查合格章”,该章由区县卫生局统一收回后交市卫生局。   流动人口健康检查合格者,由承担流动人口体检的医疗机构盖章。   上海市卫生局   二○○三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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