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的通知
        
        
          
            
              
                | 颁布机构: | 上海市卫生局 |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 适用地区: | 上海市 | 适用领域: | 职业健康(卫生) | 
              
                | 生效日期: | 2003/08/20 | 颁布日期: | 2003/08/20 | 
            
          
         
        
          
            
              
                | 颁布机构: | 上海市卫生局 | 
              
                | 生效状态: | 在用 |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 适用地区: | 上海市 | 
              
              	| 适用领域: | 职业健康(卫生) | 
              
                | 生效日期: | 2003/08/20 | 
              
              	| 颁布日期: | 2003/08/20 | 
            
          
         
        
关于进一步加强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的通知   各区县卫生局,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为进一步加强预防性健康检查的管理,保证预防性健康检查的质量,根据《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办法》和《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工作的通知》(卫珐监发〔2002〕300号)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卫生局认可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有害作业人员、放射工作人员的预防性健康检查工作。
  二、各区县卫生局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食品卫生、饮用水生产经营人员、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的人员、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的预防性健康检查工作。
  三、各区县卫生局指定承担预防性健康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应认真做好体检工作,并将受检人员的检查、检验等原始记录及健康检查结果报送区县卫生监督机构。区县卫生监督机构依据健康检查结果,对预防性健康检查合格者制作健康合格证明。
  四、预防性健康检查人员必须遵纪守法,恪守医德,秉公办事,廉洁自律。卫生监督员不得参与预防性健康检查工作,违者将依据有关规定,解聘其卫生监督员。
  五、承担预防性健康检查的单位,应对每位受检者记录在册,不得出具虚假证明,违者由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取消其预防性健康体检资格。
  六、自即日起,废止“上海市流动人口健康检查合格章”,该章由区县卫生局统一收回后交市卫生局。
  流动人口健康检查合格者,由承担流动人口体检的医疗机构盖章。
  上海市卫生局
  二○○三年八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