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的通知
颁布机构: |
上海市卫生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上海市 |
适用领域: |
职业健康(卫生) |
生效日期: |
2003/08/20 |
颁布日期: |
2003/08/20 |
颁布机构: |
上海市卫生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上海市 |
适用领域: |
职业健康(卫生) |
生效日期: |
2003/08/20 |
颁布日期: |
2003/08/20 |
关于进一步加强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的通知 各区县卫生局,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为进一步加强预防性健康检查的管理,保证预防性健康检查的质量,根据《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办法》和《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工作的通知》(卫珐监发〔2002〕300号)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卫生局认可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有害作业人员、放射工作人员的预防性健康检查工作。
二、各区县卫生局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食品卫生、饮用水生产经营人员、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的人员、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的预防性健康检查工作。
三、各区县卫生局指定承担预防性健康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应认真做好体检工作,并将受检人员的检查、检验等原始记录及健康检查结果报送区县卫生监督机构。区县卫生监督机构依据健康检查结果,对预防性健康检查合格者制作健康合格证明。
四、预防性健康检查人员必须遵纪守法,恪守医德,秉公办事,廉洁自律。卫生监督员不得参与预防性健康检查工作,违者将依据有关规定,解聘其卫生监督员。
五、承担预防性健康检查的单位,应对每位受检者记录在册,不得出具虚假证明,违者由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取消其预防性健康体检资格。
六、自即日起,废止“上海市流动人口健康检查合格章”,该章由区县卫生局统一收回后交市卫生局。
流动人口健康检查合格者,由承担流动人口体检的医疗机构盖章。
上海市卫生局
二○○三年八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