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本市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废弃物处置管理的通知

颁布机构: 上海市卫生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上海市 适用领域: 固体废物管理
生效日期: 2004/12/13 颁布日期: 2004/12/13
颁布机构: 上海市卫生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上海市
适用领域: 固体废物管理
生效日期: 2004/12/13
颁布日期: 2004/12/13

关于加强本市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废弃物处置管理的通知   各区县卫生局、环境保护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各市级医疗卫生机构:   为了加强对本市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废弃物处置工作的管理,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上海市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若干规定》、《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本市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废弃物临时处置意见的通知》等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现就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在本市医疗废物安全集中处置设施投入使用前,暂由本市获得医疗废物处置许可的企业对本市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废弃物进行集中处置(企业名单见附件)。   二、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与具有从事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废弃物集中处置资质的企业签订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废弃物委托处置协议,明确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废弃物的委托处置关系。本市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废弃物处置收费标准应当严格按照市物价局、市环保局、市卫生局联合制定的《关于本市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废弃物临时处置收费的若干规定》(沪价费〔2004〕026号)执行。   三、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将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废弃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中,不得自行处置,不得出售给个体商贩、废品回收站或交由其他单位处置。   四、各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处置单位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废弃物收集、处置工作的监管,开展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附件: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废弃物处置单位及联系人   上海市卫生局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四年十二月十三日 附件: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废弃物处置单位及联系人 注:本文包含图表内容或附件,未能在此全部显示。请点击下载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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