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上海市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
颁布机构: |
上海市卫生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上海市 |
适用领域: |
薪酬福利和保险 |
生效日期: |
2008/07/22 |
颁布日期: |
2008/07/22 |
颁布机构: |
上海市卫生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上海市 |
适用领域: |
薪酬福利和保险 |
生效日期: |
2008/07/22 |
颁布日期: |
2008/07/22 |
关于印发《上海市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卫生局、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市级妇幼保健所、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健康教育所:
艾滋病是目前全球令人关注的公共卫生健康问题和社会问题之一,随着该疾病的发展趋势,妇女儿童成为主要的受害人群。为了有效遏制艾滋病母婴传播的发生,积极有效地开展本市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我局根据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的通知》(卫办妇社发[2008] 74号)的要求,组织制订了《上海市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方案(试行)》,并就做好本市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提出以下几点工作要求:
一、建立政府主导、多部门协作的工作机制。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涉及到社会各方面、各部门,要建立政府主导,卫生、教育、民政、财政、文化、广电、公安、妇联、计生、共青团等部门和组织积极配合的工作机制,提供政策和社会支持,共同做好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
二、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从维护妇女儿童健康和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的高度,切实加强对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的组织领导,将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纳入艾滋病综合防治。在资金安排、宣传教育、人员培训和监督指导等方面加大支持力度。
三、各有关单位要各司其责,相互配合,将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纳入本市妇幼保健的经常性工作,制订有效的工作制度,切实落实各项干预措施。各级医疗保健机构要认真按照卫生部办公厅下发的《通知》和《上海市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方案(试行)》,对婚前保健人群和孕产妇提供艾滋病病毒抗体筛查和检测,及时对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孕产妇及婴儿,提供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的咨询、产前指导、阻断、治疗、产后随访和检测等服务。
四、建立并完善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的信息管理和相关的工作制度。按照卫生部“信息网络”直报工作的要求,积极落实相关的培训工作和网络直报系统的工作要求,提高阳性孕产妇及婴儿传染病疫情报告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附件: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的通知(卫办妇社发[2008]74号)请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网站下载。本方案从2008年9月1日起执行。
二○○八年七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