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本市新建住宅生活污水排放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
颁布机构: |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上海市 |
适用领域: |
水(海洋)生态环境 |
生效日期: |
2000/05/16 |
颁布日期: |
2000/05/16 |
颁布机构: |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上海市 |
适用领域: |
水(海洋)生态环境 |
生效日期: |
2000/05/16 |
颁布日期: |
2000/05/16 |
上 海 市 环 境 保 护 局
(沪环保计[2000]1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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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本市新建住宅生活污水
排放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环保局,市排水处、各区县排水行政主管部门:
为更好地贯彻《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本市环境保护和建设若干问题的决定》,全面改善水环境、提高城市综合竞争力、提高市民生活环境质量,根据上海市发展总体规划和水环境保护目标,经研究,对本市新建住宅生活污水排放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凡在城市污水处理厂和城市污水收集管网范围内的新建住宅,征得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其排放的生活污水可直接纳入城市污水收集管网,按有关规定,一次性委托专业部门进行集中处理。
二、凡在近期内,城市污水收集管网或城市污水处理厂无法接纳的新建住宅的生活污水,确需直接排入地表水的,必须自行建设污水处理设施,污水经处理后,按当地水环境功能的要求达标排放。
三、环保和水务管理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在建设项目“三同时”审批、办理《排水许可证》时应严格把关,共同加强对新建住宅生活污水排放管理,充分发挥城市污水收集管网的作用,进一步提高生活污水的纳管率和处理率,改善本市水环境质量。
二OOO年五月十六日
主题词:环保 住宅 污水排放 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