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城镇污水处理厂建设达标改造中污染物排放标准适用问题的通知

颁布机构: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上海市 适用领域: 水(海洋)生态环境
生效日期: 2003/08/07 颁布日期: 2003/08/07
颁布机构: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上海市
适用领域: 水(海洋)生态环境
生效日期: 2003/08/07
颁布日期: 2003/08/07
上 海 市 环 境 保 护 局 沪环保自〔2003〕204号 -------------------------------------------------------------------------------- 关于城镇污水处理厂建设和达标改造中 污染物排放标准适用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环保局、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市环境监察总队、市排水管理处: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以下简称“新标准”)已于今年7月1日起实施。经研究,对城镇污水处理厂建设和达标改造污染物排放执行标准提出如下意见: 一、现有城镇污水处理厂(不含规划报废的污水处理厂)应于2005年底前完成改造并达到“新标准”。 二、2003年7月1日以后开始建设的城镇污水处理厂按“新标准”开展环评,进行设计、建设和验收。 三、目前在建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应按照环评批复要求,执行相应的《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96)》或《上海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31/199-1997)》。何时执行“新标准”另行通知。 四、根据“新标准”的分级,结合《上海市黄浦江上游水源保护条例》、《上海市水功能区划》和《上海市水环境功能区划》的要求,尾水排入黄浦江上游水源保护区范围内的城镇污水处理厂执行“新标准”的一级A标准;尾水排入黄浦江上游准水源保护区范围内的城镇污水处理厂执行“新标准”的一级B标准;尾水排入其它水域的城镇污水处理厂执行二级标准。其中龙华污水处理厂尾水排入准水源保护区边界河流,执行“新标准”的二级标准;石洞口污水处理厂执行原设计标准。 以上通知,望遵照执行。 二OO三年八月七日 主题词:环保 污水处理 标准 通知 抄送:有关单位。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03年8月1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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