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本市部分道路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运输时间的通知
颁布机构: |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上海市 |
适用领域: |
固体废物管理 |
生效日期: |
2003/07/11 |
颁布日期: |
2003/07/11 |
颁布机构: |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上海市 |
适用领域: |
固体废物管理 |
生效日期: |
2003/07/11 |
颁布日期: |
2003/07/11 |
上 海 市 环 境 保 护 局
沪环保控 〔 2003 〕 165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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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本市部分道路
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运输时间的通知
各区(县)环保局、各区(县)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公安交巡警支(大)队:
为减少载重车辆夜间运送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对居民生活的影响,有效控制噪声污染,给广大市民提供较为安静的生活环境。经研究决定,自 2003 年起,调整本市部分道路建筑垃圾及渣土运输时间,现将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在由惠民路——大连路——大连西路——广中路(大连西路——中山北一路)——中山北一路(广中路——西宝兴路)——中山北路——中山西路——漕溪北路——零陵路——斜土路——斜土东路——西藏南路——陆家浜路连接黄浦江所构成的范围(含上述道路或路段)以及浦电路——源深路(浦电路——浦东大道)所构成的范围(含上述道路或路段)以内道路进行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运输的, 2003 年从 7 月 15 日 至 8 月 31 日 止( 2004 年起每年从 7 月 1 日 至 8 月 31 日 止),规定在每天的二十点以后至当天二十四点内进行; 7 月 1 日 至 8 月 31 日 以外的时间,按原规定的每天二十点以后至次日凌晨四点半进行,其他时间需经市公安交巡警部门同意。
二、在上述范围以外的道路(不含上述道路或路段)进行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运输的,仍按原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三、凡夜间运输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工地应加强文明施工管理,公示运输日期、投诉和监督电话,并向有关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备案,自觉接受监督。
四、建筑工地进行夜间施工、作业的,仍按原规定到环保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以上通知请各有关单位按照各自职责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市环保局 市建委 市公安局 市环卫局
二 OO 三年七月十一日
主题词 : 环保 噪声 管理 通知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03 年 7 月 11 日 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