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落实国家环保总局《关于防止发生重大水污染事故的紧急通知》的通知
颁布机构: |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上海市 |
适用领域: |
水(海洋)生态环境 |
生效日期: |
2003/04/22 |
颁布日期: |
2003/04/22 |
颁布机构: |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上海市 |
适用领域: |
水(海洋)生态环境 |
生效日期: |
2003/04/22 |
颁布日期: |
2003/04/22 |
上 海 市 环 境 保 护 局
沪环保自〔2003〕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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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落实国家环保总局《关于防止
发生重大水污染事件的紧急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环保局:
根据国家环保总局办公厅《关于防止发生重大水污染事件的紧急通知》(环办函〔2003〕143号)的要求,为保证上海市汛前和初汛期的饮用水质安全,防止发生重大水污染事件,现提出要求如下:
1、加强对重点污染源的管理和总量控制,强化对重点污染源的执法监督和检查,近期要对全市重点污染源进行一次专项检查。
2、加强对市政公用行业水处理企业的监督管理,近期要对全市所有污水处理厂进行一次监测和现场监理,发现污水处理厂不正常运行的,要及时整改,严格执法。
3、各区(县)环保部门要对辖区内(特别是市、区两级饮用水源地附近)使用、经营、贮存、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进行认真检查,消除化学品污染隐患,确保饮用水源地的安全。
4、各区(县)要进一步加强水环境的日常监督管理,加强水质水量的监测,发现水质异常要进行加密监测,及时分析原因。
5、各区(县)如发生污染事件,区(县)环保局必须按照规定的要求及时报告和组织处理,发挥市、区(县)两级环保应急处理队伍的作用。发生一般污染事件,处理后及时办案;发生重大污染事件,于事发后4小时内报市局值班室,并随时上报调查处理的进展情况。
附:国家环保总局《关于防止发生重大水污染事件的紧急通知》
二OO三年四月二十二日
主题词:环保 污染 事件 通知
抄送:监察总队,监测中心。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03年4月2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