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本市实施《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

颁布机构: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上海市 适用领域: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生效日期: 2005/03/29 颁布日期: 2005/03/29
颁布机构: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上海市
适用领域: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生效日期: 2005/03/29
颁布日期: 2005/03/29
上 海 市 环 境 保 护 局 沪环保科〔2005〕125号 -------------------------------------------------------------------------------- 关于本市实施《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环保局、局属各单位、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环保总局颁布的《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附件1)和《关于印发〈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分级分类标准〉等文件的通知》(附件2)的要求,为做好本市环保设施运营资质的预审和管理工作,提高环保设施的运营质量和效率,确保污染源稳定达标排放,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的预审 根据“管理办法”规定,市环保局负责本市辖区内的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预审工作。符合申请条件的单位,向市环保局提交相关申报材料,所需材料要求和相关表格等可从国家环保总局网站(网址:http://zhb.gov.cn)或上海市环保局网站(网址:http://sepb.gov.cn)下载。资质预审的办理规程和具体要求见《上海市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预审办理规程》(附件3)。 二、关于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单位的管理 1、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单位的备案管理 根据“管理办法”的规定,本市辖区内所有持证单位应当自与委托单位签署委托运营合同起30天内,向项目设施所在地的区县环保局报送《环境污染治理设施委托运营项目备案表》(附件4)和委托运营合同副本,备案表由委托方、运营方和设施所在地区县环保局三方共同盖章后生效,备案表与委托运营合同副本由各区县环保局备案存档。根据分级管理的要求,市环保重点监管企业的项目设施备案表及委托运营合同副本还须同时报市环保局备案。 2、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单位的日常监督管理 根据“管理办法”和分级管理的原则,市环保局和各区县环保局负责各自监管范围内委托运营的环境污染治理设施的日常监督管理,可通过书面核查和实地检查等方式对持证单位和委托运营的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进行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存档。市和区县环保局发现持证单位在经营活动中有不符合原发证条件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并报市环保局或国家环保总局。 3、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单位的年度考核管理 持证单位在每年1月底前向市环保局提交上一年度《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情况年度报告表》(附件5),其中表一:持证单位基本情况表,由持证单位所在地区县环保局根据持证单位在本辖区内的环境守法情况填写并盖章;表二:项目汇总表,由持证单位填写;表三:委托运营设施情况表,由运营设施所在地区县环保局根据持证单位的项目备案情况、日常监管记录和达标排放情况等填写并盖章。市级监管企业的运营设施情况表由市环保局填写并盖章。 附件:1、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 2、关于印发《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分级分类 标准》等文件 3、《上海市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预审办理规 程》 4、《环境污染治理设施委托运营项目备案表》 5、《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情况年度报告表》 二OO五年三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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