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上海市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医疗废物专用)操作规程》的通知 上 海 市 环 境 保 护 局 沪环保控〔2007〕115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关于印发《上海市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医疗废物专用)操作规程》的通知 各区县环保局、市环境监察总队、市固体废物管理中心: 《上海市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医疗废物专用)操作规程》经2007年第3次市环保局局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OO七年四月十日 《上海市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医疗废物专用)操作规程》 上海市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医疗废物专用)附录1 上海市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医疗废物专用)附录2 上海市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医疗废物专用)附录3 上海市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医疗废物专用)操作规程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医疗废物转移实施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为了推进本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强化医疗废物的全过程管理,依据《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试行)》和《上海市医疗废物处理环境污染防治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操作规程。 一、适用范围 医疗卫生机构交予集中处置单位(以下简称集中处置单位)处置的医疗废物适用本操作规程规定的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医疗废物专用)管理。 暂时不交予集中处置单位处置的医疗废物的转移执行现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 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医疗废物专用)》的形式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医疗废物专用)》(附录1)一式四联,每月一份。第1联医疗卫生机构自行留存,第2联由医疗卫生机构报所在地区、县环保局留存,第3联由集中处置单位留存,第4联由集中处置单位报市环保局留存。 三、《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医疗废物专用)》的操作程序 1、领取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医疗废物专用)》由医疗卫生机构向所在地区、县环保局领取。 2、填写 医疗卫生机构向集中处置单位转移医疗废物时,应当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医疗废物专用)》,按日期逐项填入。 3、复核和交接 集中处置单位的运输人员在收运医疗废物时,应当对医疗废物是否按《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标准和警示标识规定》进行包装、标识进行检查,并对所接收的医疗废物种类、重量,与转移联单所载事项是否符合进行复核。检查和复核时不得打开包装袋接触或取出医疗废物。 经检查、核验,接收的医疗废物包装、标识符合规定且种类、重量与转移联单所载事项相符的,医疗卫生机构的交接人员和集中处置单位的运输人员应分别在《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医疗废物专用)》上签字确认。 包装破损、包装外表污染或未盛装于周转箱内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要求医疗卫生机构重新包装、标识,并盛装于周转箱内。拒不按规定对医疗废物进行包装的,集中处置单位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区、县环保部门报告。 4、保存、移交和报送 医疗卫生机构负责保管使用中的《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医疗废物专用)》。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在每月底把当月的第3、4联交集中处置单位,并在每月5日前把上一月度的《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医疗废物专用)》第2联报送所在地区、县环保局。 各区、县环保部门汇总本辖区内上月度医疗废物转移联单执行情况,填写《医疗废物转移联单管理月报表》(见附录2),每月15日前上报市环保局。 集中处置单位应当每月汇总统计上一月度的《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医疗废物专用)》,与上一月度医疗废物入厂种类、重量进行核对,编制《医疗废物处置月报表》(附录3)。发现数据不符的,应立即组织查明原因、采取措施,并以书面形式向市环保局报告。 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在每月10日前把《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医疗废物专用)》第4联作为《医疗废物处置月报表》的附件,一并报送市环保局。 附录1 医疗废物转移联单格式 附录2 医疗废物处置月报表 附录3 医疗废物转移联单管理月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