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预防和控制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工作预案》的通知

颁布机构: 上海市人民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上海市 适用领域: 应急管理
生效日期: 2003/10/12 颁布日期: 2003/10/12
颁布机构: 上海市人民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上海市
适用领域: 应急管理
生效日期: 2003/10/12
颁布日期: 2003/10/12
上海市预防和控制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工作预案   第一部分总则   一、目的   近期,在全球和我国部分地区,发生经近距离传播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世界卫生组织称之为“严重急性呼吸系统综合症,SARS”)病例,迄今病因不明,给预防和治疗工作带来一定难度,对人民身体健康和社会安定造成一定影响。为加强本市对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预防和控制工作,保障广大市民健康,维护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制定本预案。   二、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本市区域范围内涉及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预防和控制工作。   三、工作原则 (一)预防为主   加强对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监测和防治,及时发现病例,采取有效的预防与治疗措施,切断传播途径,迅速控制疫情在本市的传播和蔓延。 (二)分级控制   根据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流行特征及疫情变化情况,分级实施临时紧急控制措施,以达到最有效的预防控制效果。分级控制措施以疾病是否传入、是否形成传播链、是否发展为暴发和流行为基本特征,实行四级临时紧急控制措施。市政府可根据疫情进展情况及实际工作需要,对此作适度调整。 A级(绿色警戒):其它地区已有疫情发生,本市存在传入可能,但未检出临床诊断病例,或仅有疑似病例; B级(黄色警戒):已检出输入性临床诊断病例,或其它地区疫情骤增,本市疑似病例明显增加; C级(橙色警戒):疫情在本市传播,已出现继发感染的散发病例或局灶性暴发,包括临床诊断病例和疑似病例; D级(红色警戒):本市发生暴发或流行。   分级临时紧急控制措施见《上海市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临时紧急控制措施》(附件1)。 (三)行政强制   为有效地切断疾病的传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其实施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本市非典型肺炎预防和控制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流行特征,在采取预防控制措施时,对留院观察病例、疑似病例及临床诊断病例实行隔离治疗,对疑似病例及临床诊断病例的密切接触者实行隔离、医学观察。   隔离治疗、医学观察措施,按照《上海市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隔离治疗及密切接触者医学观察实施方案》执行(附件2)。 (四)及时处置   在预防和控制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时,对留院观察病例、疑似病例及临床诊断病例,应重点突出“及时发现、及时报告、及时治疗、及时控制”的原则。同时,对疑似病例及临床诊断病例的密切接触者及时采取控制措施,做到统一、有序、快速、高效。 (五)分级管理   发生D级疫情时,由市政府统一指挥、协调;发生C级疫情时,由市卫生局、疫情所在区县政府负责统一指挥;发生B级、A级疫情时,由市卫生局负责统一指挥。   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和各有关单位按照本预案所确定的工作任务,在各自工作职责范围内,分工负责,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做好本市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预防和控制工作。   疫情所在地的区县政府组织辖区内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及疫情控制工作。   四、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其实施办法 2、卫生部《关于将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严重急性呼吸道综合征)列入法定管理传染病的通知》 3、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本市非典型肺炎预防和控制工作的通知》 4、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制定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技术方案》 5、《上海市灾害事故应急处置总体预案》   第二部分组织管理   一、组织领导   按照国家的统一部署,由市政府统一领导本市范围内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预防和控制工作。建立市非典型肺炎防治联席会议制度,具体组织、协调非典型肺炎的预防和控制工作。各级政府、各相关部门、各有关单位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密切协作,采取有效措施,做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请驻沪部队参与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防治工作。   发生A级、B级疫情时,市卫生局应成立防病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各项防病工作,设立防病指挥部,协调各项措施的落实。   发生C级疫情时,市卫生局、疫情所在区县政府成立联合现场指挥部,联合现场指挥部由市卫生局、区县政府、区县卫生局、市公安局、市教委、市交通局等相关部门和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组成,总指挥由市卫生局领导担任。   发生D级疫情时,市政府成立防病领导小组,由市长或分管副市长担任总指挥,下设市防病联合指挥部,由市政府办公厅、市卫生局、市公安局、市民防办、市政府新闻办、市政府外办、市经委、市教委、市科委、市旅游委、市商委、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市交通局、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市财政局和驻沪部队等共同组成,有关区县政府参与。市防病联合指挥部统一指挥全市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预防控制工作。   二、政府及相关部门职责 1、市卫生局:负责制定预防和控制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各项技术方案;负责确定监测点及监测网络,及时掌握疫情动态;负责组建由卫生管理、流行病学、临床医学、检验检测等专业的专家组成的专家咨询组;组建、培训由流行病学、临床医学、实验室检验、卫生监督、环境消毒等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的应急处置队伍和医疗急救队伍,落实病人的隔离救治措施,做好病人的流行病学调查、密切接触者的医学观察及实验室检测工作;对疫情现场进行卫生处置,提出疫情控制措施以及监督措施的落实;开展健康教育,保护易感人群,防止疫情扩散;协调市政府各相关部门、区县政府协同开展应急处置,确保在市政府的统一指挥下,使卫生防病和医学救护工作高效、有序进行。必要时,提请市政府对疫区采取疫情紧急控制措施。 2、市公安局:协助卫生及有关部门及时封锁可疑区域,做好疫点、疫区现场封锁的治安管理工作;搞好交通疏导,保障疫情处理车辆、人员迅速抵达疫区;对病人隔离治疗、密切接触者医学观察不予配合的,依法协助采取强制隔离措施。 3、市民防办:在发生D级疫情时,负责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暴发或流行疫情应急处置的组织协调工作,做好市政府应急指挥室的各项保障工作。 4、市政府新闻办:准确、及时发布疫情信息和本市疾病预防控制的措施,为媒体采访提供方便,保证社会透明度。协助做好群众防病知识宣传,提高市民自我防范能力。 5、市政府外办:负责与驻沪领事馆等涉外机构的协调、沟通工作;负责协调在沪外籍人员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防治工作;协助市政府新闻办等部门为外国媒体提供必要的服务。 6、市经委:及时提供救援防护设施和用品,做好应急药物器械的供应和储备。 7、市教委:负责做好学校、幼托机构的健康教育工作;协助做好学校内的各项疫情控制措施;按分级临时紧急控制措施的相关要求,落实学校停课、停学等措施。 8、市科委:组织科技力量协作攻关,支持对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预防控制、临床治疗、实验室检验等各项科学研究。 9、市旅游委:负责做好外出旅游人员的健康教育,必要时劝阻或限制市民到疫区旅游;督促涉外宾馆、饭店做好日常性预防消毒工作。 10、市商委:必要时协助搞好商品物资的供应。 11、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加强国境口岸检验检疫工作,及时发现有可疑症状的病人,做好临时隔离工作,并通报卫生部门;对病人的接触者、污染物及其污染区域立即进行严格彻底的消毒处理。 12、市交通局、上海铁路分局、上海机场(集团)有限公司:督促运输单位落实各项预防措施,对发现的有可疑症状的病人及时报告卫生部门;必要时协助疏散人员、运送救援物资。 13、市劳动保障局、市人事局:督促有关单位落实密切接触者在医学观察期间的各项工资待遇。 14、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督促药品、试剂的贮备,根据需要及时调拨药品。 15、市财政局:划拨专款,落实各项应急物资准备、病人隔离治疗、密切接触者医学观察期间的诊疗费用。 16、各区县政府:组织领导辖区内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控制工作。组织领导辖区内各部门、各单位和广大市民群众落实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防治措施。 17、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落实密切接触者医学观察的隔离工作,协助安排密切接触者在隔离和接受医学观察期间的日常生活必需用品。组织领导辖区内各部门、各单位和广大市民群众落实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防治措施。   旅游、交通等部门的有关具体工作,见《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严格预防通过交通工具传播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通知》。   三、卫生专业队伍网络及职责   市卫生局组建上海市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专业队伍网络,由卫生行政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卫生监督机构、专家委员会等组成。防治网络见《上海市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网络图》(附件3),其各自职责如下: (一)市卫生局   成立市卫生局防病领导小组,领导防病工作。成立市卫生局防病指挥部,具体开展卫生防病任务的协调、实施和督查工作。 (二)区县卫生局   在区县政府的领导下,根据市卫生局的安排,协调辖区内各有关部门、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落实各项防病措施并开展督查,掌握本辖区的疫情动态,向区县政府、市卫生局报告;做好防病必需的技术和物资准备;依托社区开展市民健康教育工作。 (三)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确定监测点,建立监测网络,及时掌握、分析、报告疫情动态,提出防治对策;开展流行病学调查,承担实验室检测任务;负责疫情现场处置,指导区县做好疫点处理工作;对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开展业务培训、指导和督查工作。 (四)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督促落实辖区内监测点医疗机构做好疫情监测工作,及时上报监测信息;做好病人流行病学个案调查、样品采集工作,及时报告病例动态情况;承担疫情现场处置工作;确定密切接触者,督导街道、乡镇落实密切接触者的医学观察工作。 (五)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建立由主要领导直接负责的医院防病工作小组,建立院内工作流程,将各项工作落实到人。加强医疗机构内的消毒等预防工作,重视医务人员的自身防护,防止医源性感染。做好病例监测、筛选、报告,对有可疑症状的病人在尚未明确诊断前要采取相应的临时隔离措施,预防疾病的传播。 1、定点医疗机构   成立专家工作组,负责留院观察病例、疑似病例、临床诊断病例的会诊、收治,积极救治病人;每日报告收治病人的动态情况;不断完善治疗方案,开展业务培训和指导。 2、监测点医疗机构   根据监测方案要求开展疾病监测和报告,对留院观察病例进行就地隔离治疗,每日报告收治的留院观察病例动态情况。 3、非监测点医疗机构   开展病人筛查,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做好转定点医疗机构隔离治疗的留院观察病例的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及处理工作。 (六)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   做好密切接触者的医学观察及病人出院后的随访工作;指导开展环境消毒和个人防护;开展居民健康教育。 (七)市医疗急救中心   准备专用救护车和急救人员,负责病人转运。 (八)卫生监督部门   重点开展对医疗机构、公共场所的消毒隔离、传染病报告的监督检查。 (九)市防治专家咨询委员会   论证各项技术方案和诊疗常规,提供技术咨询,指导开展科学研究和科技攻关工作。   第三部分疫情监测与控制   一、监测点设置与监测网络 (一)监测点设置   根据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流行特征及防治工作需要,目前本市暂定所有二、三级综合性医院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监测点医院。市卫生局防病领导小组可根据疫情需要,适时调整监测点的设置。监测点医院要根据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疾病分类及诊断标准,开展病例监测,每日定时报告监测情况及收治病人的动态情况,执行“零报告”制度。   本市流感监测点按原方案继续开展流感、类流感的监测工作,其监测点包括徐汇区中心医院、市儿童医院、瑞金医院卢湾分院、北新泾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及部分幼托机构、学校、商场等。在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期间,实施每日定时报告制度。   根据“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工作的需要,由市畜牧兽医站在农贸市场、养殖场定期进行动物间禽流感监测,一旦发现“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由市畜牧兽医站派专人通报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由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组织对“高致病性禽流感”的密切接触者进行人群监测。   其它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按照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疾病分类及诊断标准,开展病人筛选,发现有可疑症状的病人,及时向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 (二)监测网络   监测网络由市和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各监测点医院以及其它相关部门、单位组成。   监测网络流程 *指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市畜牧兽医站、国家及其它省市疾病控制机构等   二、监测与控制工作的程序和内容 (一)监测信息报告与汇总   各监测点医疗机构及市、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按照市卫生局的安排,开展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的监测和报告。   报告流程和时限,见《上海市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监测点监测报告流程图》(附件4)。   监测点医疗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市和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按照《上海市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例报告实施办法》(附件5),做好全市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留院观察病例、疑似病例和临床诊断病例等资料的收集、分析与报告工作,并做到每日报告。   市卫生局指定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及时掌握世界卫生组织、美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等国外卫生机构、国家及有关省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等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相关信息资料和动态,并撰写《疾病动态简报》,报有关领导及各相关部门参阅。   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在国境口岸发现有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可疑症状的病人时,要立即通报市卫生局防病指挥部;市畜牧兽医站发现有动物间“高致病性禽流感”流行时,要立即通报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各类工作报表见附件、附表。 (二)流行病学调查   市、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按照《上海市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流行病学调查实施方案》(附件6),做好病人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留院观察病例由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流行病学个案调查,填写《个案调查表》,一式两份,一份由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保存备查,另一份报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疑似病例、临床诊断病例由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会同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流行病学个案调查,填写《个案调查表》(一式两份),由市、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保存备查。   市、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在对疑似病例、临床诊断病例进行流行病学个案调查时,要追踪调查该病例的所有密切接触者,掌握密切接触者与患者的关系、与病人接触的时间、地点、接触方式等并做好记录。同时,填写《密切接触者医学观察通知单》,通知密切接触者所在地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实施医学观察。   留院观察病例在观察期满48小时,仍不能排除非典型肺炎可能的,则也要对此类留院观察病例的密切接触者开展医学观察。 (三)病例的分类及判定   本预案所及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例分类为:留院观察病例、疑似病例、临床诊断病例。其中,疑似病例、临床诊断病例的诊断标准,按照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制定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例的临床诊断标准(试行)》(附件7)执行。留院观察病例是指医疗机构在临床诊治中发现有类似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症状、体征、流行病学史、实验室检查结果,但尚不能判断为疑似病例的病人,即《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例的临床诊断标准(试行)》中的1.2+2+3病人。 (四)病人隔离治疗 1、留院观察病例的处置:监测点医疗机构发现留院观察病例时,要就地隔离治疗;非监测点医疗机构发现留院观察病例时,由市肺科医院会诊后,尚不能排除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可能的,转市肺科医院隔离治疗。 2、疑似病例及临床诊断病例的隔离治疗:由定点医疗机构隔离治疗。 3、国境口岸检疫中发现的有可疑症状的病人、外籍人员在沪期间出现类似于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相关症状要求诊治者,由市肺科医院呼吸专科门诊接诊,必要时隔离治疗。 (五)标本采集   当疫情处于A、B、C级时,医疗机构对于留院观察病例、疑似病例、临床诊断病例,要按照《上海市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样品采集与运送要求》(见附件8),采集痰液、血清、尸检肺组织等标本,并配合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做好病人的咽漱液、鼻咽拭子样品标本的采集工作。   当疫情处于D级时,医疗机构主要对疑似病例、临床诊断病例采集上述样品。   医疗机构将上述标本密封后,置于4℃保存,于采集后2小时内送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验。 (六)密切接触者医学观察   对疑似病例、临床诊断病例的密切接触者,以及观察期满48小时仍不能排除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可能的留院观察病例的密切接触者,按照《上海市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隔离治疗及密切接触者医学观察实施方案》(附件2)执行医学观察。 (七)消毒处理   医院门急诊、病房和放射科、转运病人的专用救护车、病人住所、公共场所的消毒处理工作要按照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下发的《医院消毒隔离工作指南(试行)》(附件9)、《病人住所及公共场所的消毒(试行)》(附件10)、《各种污染对象的常用消毒方法(试行)》(附件11)执行。   原则上,对病死的尸体必须立即火化。必要时,医疗保健机构、疾控机构可以对病人或疑似病人的尸体进行解剖,进一步做医学检查。 (八)疫点、疫区确定及控制措施   疫点、疫区的确定及采取的控制措施,按照《上海市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临时紧急控制措施》(附件1)执行。   第四部分医疗救治   一、病人收治原则和方式 (一)监测点医疗机构   监测点医疗机构发现不能排除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病例,应立即请辖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判断;经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调查认为不能排除可疑的,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定点医疗机构专家进行调查、会诊。经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定点医疗机构会诊认为是疑似病例或临床诊断病例的,由市医疗救护中心使用专用救护车转送市传染病医院隔离治疗;经会诊认为是留院观察病例的,由监测点医疗机构就地隔离治疗。   监测点医疗机构病人处置流程图见《上海市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监测点病例处置流程图》(附件12)。 (二)非监测点医疗机构   非监测点医疗机构发现不能排除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病例,应立即请辖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判断;经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调查认为不能排除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可能的,请辖区中心医院专家组会诊;经中心医院专家组会诊仍不能排除的,由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请市肺科医院专家会诊;经市肺科医院专家会诊仍不能排除的,用专用救护车将病人转送市肺科医院隔离治疗。   非监测点医疗机构病人处置流程图,见《上海市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非监测点病例处置流程图》(附件13)。 (三)定点医疗机构   定点医疗机构主要收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疑似病例、临床诊断病例。同时,组成专家组,负责全市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会诊工作。 (四)特殊情况 1、国境口岸发现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留院观察病例、疑似病例和临床诊断病例,由市肺科医院负责收治。   国境口岸发现的留院观察病例处置流程见《国境口岸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例处置流程图》(附件15) 2、外籍人员中发现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留院观察病例、疑似病例和临床诊断病例,由市肺科医院负责收治。   各医疗机构在就诊中发现不能排除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可能的外籍病人,应立即报告辖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经初步调查不能排除的,应立即报告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经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调查仍不能排除的,应立即报告市卫生局防病指挥部,市卫生局防病指挥部要组织定点医疗机构等有关专家进行会诊,经会诊仍不能排除的病例,使用专用救护车转定点医疗机构医院隔离治疗。同时,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会同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流行病学个案调查,并由区县疾病控制中心采取消毒隔离等措施,详见《外籍人士(成人、儿童)病例处置流程图》(附件14)。   外籍成人的定点医疗机构为市肺科医院,外籍儿童的定点医疗机构为复旦大学附属儿科医院或市儿童医学中心。 3、儿童中发现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留院观察病例、疑似病例和临床诊断病例,由复旦大学附属儿科医院或市儿童医学中心负责收治。 4、各类学校发现的有可疑症状的病人,校医院或保健科要做好筛查工作。设置校医院的学校,按照非监测点医疗机构执行;未设置校医院的学校,要将病人直接转至区县中心医院诊治;区县中心医院按照监测点医疗机构的病例处置流程执行。   二、定点医疗机构设置   市卫生局指定市传染病医院、市肺科医院、复旦大学附属儿科医院、市儿童医学中心为首选定点医疗机构。   随着疫情的进展,市卫生局应酌情指定部分有条件的三级、二级医疗机构为扩充的定点医疗机构,提前告知应当设置的床位数及其他基本要求,做好病人的收治准备。   三、治疗原则及出院标准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临床诊断标准、推荐治疗方案和出院诊断标准,按照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发布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例的临床诊断标准(试行)》(附件7)和《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例或疑似病例的推荐治疗方案和出院诊断参考标准(试行)》(附件16)执行。   四、病人动态报告和转归报告   定点医疗机构收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疑似病例和临床诊断病例后,每天要按《上海市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例报告实施办法》(附件5),向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病人动态情况;病人病情发生明显变化时,要及时报告。   监测点医疗机构收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留院观察病例后,每天要按《上海市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例报告实施办法》,向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病人动态情况;病人病情发生明显变化时,要及时报告,必要时请定点医疗机构专家会诊。   各类工作报表见相关附件、附表。   第五部分实验室检测   一、实验室组成及工作网络   本市成立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专门检验检测实验室,由市卫生局指定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复旦大学公共卫生学院的相关实验室共同组成。   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承担血清IgM、病毒抗原、病原基因的快速检测,病毒及细菌的分离、培养和鉴定以及所有检测结果的汇总、报告。复旦大学公共卫生学院承担呼吸道合胞病毒、流感病毒、副流感病毒、衣原体的分离、培养和鉴定,及时将检验结果告知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二、样品的受理与流转   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根据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检验检测要求及上述分工,建立样品的受理和流转程序,并告知相关的医疗机构、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及复旦大学公共卫生学院相关实验室。   三、检测项目与工作时限 (一)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承担的检测项目与工作时限 1、血清IgM抗体检测:呼吸道合胞病毒、流感病毒、副流感病毒、腺病毒、肺炎衣原体、肺炎支原体、Q热立克次氏体、嗜肺军团菌Ⅰ型、禽流感抗体。检测时间4小时。 2、抗原检测(气管脱落细胞):呼吸道合胞病毒、流感病毒(A、B)、副流感病毒(1、2、3)、腺病毒(3、7)。检测时间4小时。 3、病原体基因检测:肺炎衣原体、肺炎支原体、军团菌。检测时间4.5小时。 4、病毒培养分离:用MDCK、鸡胚、Hep-2、Vero、2BS细胞分离呼吸道合胞病毒、流感病毒、副流感病毒、腺病毒等。盲传2-3代方可判断为阴性样品(细胞培养一代需7天),检测需2-3周。 5、细菌培养分离:肺炎支原体、军团菌、呼吸道致病菌等。检测时间7天。 (二)复旦大学公共卫生学院承担检测项目与工作时限   进行呼吸道合胞病毒、流感病毒、副流感病毒、衣原体的分离培养鉴定。采用MDCK、Hep-2、LLC混合细胞培养。盲传2-3代方可判断为阴性样品(细胞培养一代需7天),检测需2-3周。   四、结果报告   复旦大学公共卫生学院检验项目结束后应告知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根据本中心实验室检测结果及复旦大学公共卫生学院告知的检测结果出具检测报告,并及时报市卫生局防病指挥部。   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实验室在得出初步检验结果后,要立即报告市卫生局防病指挥部。   第六部分信息与发布   一、信息收集   市卫生局指定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收集国内、外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发病动态和防治工作情况,及时向国家卫生部门、周边省市了解全国和周边地区的疫情动态信息。   市、区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做好疫情监测和相关信息的收集工作,及时掌握辖区范围内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及相关疾病的发病动态情况。   二、信息汇总与分析   市卫生局指定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分析全球、全国和周边地区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动态以及本市发病动态情况,对外籍人员、学生等特殊人员要做专题分析,提出技术对策,报市卫生局。市卫生局要根据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流行特征及其疫情在国内外及本市的发展动态,以及疾病是否传入、是否形成传播链、是否发展为暴发或流行等基本特征,对本市疫情情况进行分级,确定疫情级别,并按照《上海市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临时紧急控制措施》(附件1)执行。   三、信息报告与发布   医疗机构向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以及市、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信息,应包含留院观察病例、疑似病例和临床诊断病例。   市卫生局向市政府报告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信息,应包含临床诊断病例、疑似病例。   本市向卫生部报告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信息,以临床诊断病例、疑似病例为准。经市政府批准后对外公布的疫情信息,也以临床诊断病例、疑似病例为准。   四、信息保密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有关本市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疫情信息,由市卫生局经市政府批准后发布,其它相关部门、单位及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泄露疫情信息。所有涉及疫情信息的资料均需注明“机密”字样,并按保密要求妥善保管、处置。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在实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中,要注意保护病人及密切接触者的隐私权。   第七部分保障   一、政策保障 (一)经费支持   市、区县财政部门划拨专款,保障疾病预防控制所需药物、医疗器械、消毒药械、应急物资的准备以及病人诊断、治疗、医学观察相应的诊疗费用。   医保部门要协助落实参保病人的诊断、治疗、医学观察期间的医疗费用。 (二)强制执行   在对病人隔离治疗、对密切接触者医学观察时,若病人、密切接触者拒绝合作的,应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由公安部门协助有关单位采取强制隔离措施。 (三)有薪假期   密切接触者经医学观察排除为病人的,其隔离和接受医学观察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由所属单位按出勤处理。由劳动保障、人事部门作出相应规定。 (四)避免歧视   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做好宣传工作,引导社会公众正确对待病人及密切接触者,避免歧视,以利控制疾病的传播和蔓延。   二、技术及物资保障 (一)科研支持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病因、流行规律均尚未明确,在病因学、流行病学、防治对策、临床治疗、实验室检测等方面有许多尚待攻克的领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科学研究涉及多部门、多学科,要在市科委的支持下,以市卫生局为主体,组织各方力量,集中上海优势,密切协作,查找病因,开展控制疫情的科学研究工作。 (二)物资保障   市经委、市商委、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等部门要相互配合,做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预防、治疗等工作所必须的治疗、抢救药品、器械,疫情控制所需的消毒药品,现场处理的防护用品等物资的储备工作。 (三)人员保障 市、区县两级医疗救护、疫情处理、实验室检验等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应急处理队伍要开展业务培训、演习演练,以增强应急处置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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