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上海市处置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上海市应急管理局
2024年5月22日
上海市处置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进一步健全完善本市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机制,规范应急响应程序,迅速、有序、科学、高效实施应急处置,最大限度减少事故可能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应急新质保障力助力提升新质生产力,以高水平安全护航高质量发展。
(1)《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3)《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
(4)《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5)《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6)《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7)《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
(8)《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
(9)《上海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实施办法》
(10)《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
(11)《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2)《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13)《上海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4)《上海市生产安全事故专项应急预案》
本预案所称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在生产、经营、储存、使用以及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输送过程中,发生的火灾、爆炸、泄漏等可能危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安全的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危险化学品事故)。
按照《上海市生产安全事故专项应急预案》有关规定,危险化学品在运输(含道路、桥梁、港口、码头、内河、海上、航空运输)环节属于危险货物的,在废弃处置环节属于危险废弃物的,以及纳入石油天然气、燃气管理通过管道输送的,由相应的事故应对牵头部门制定专项应急预案,并与《上海市生产安全事故专项应急预案》相衔接。在相关环节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按照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执行。
本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分为四级: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事故等级的核定标准见附件1。
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统一指挥、综合协调,分级处置、属地为主,依法规范、依靠科技,预防为主、平战结合。
市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研究部署、指导、协调全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启动市级应急响应后,设立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部,必要时转为现场指挥部。
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部指挥长、副指挥长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领导担任;成员单位由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商务委、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交通委、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国动办、市气象局、市政府新闻办、市消防救援总队及其他相关单位组成。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危险化学品事故应对工作的重要指示、决定;
(2)决定启动和终止Ⅰ级、Ⅱ级应急响应;
(3)组织、指导、协调危险化学品事故应对工作;
(4)组织开展危险化学品事故信息发布和舆情应对工作;
(5)向国家和相关省区市提出应急救援请求,必要时协调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参加应急救援工作;
(6)研究决定应对工作中的其他问题。
市应急局会同事故所在区政府(管委会)负责本市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以及长输管道输送环节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
本市危险化学品使用环节生产安全事故,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牵头、谁为主谁牵头、谁靠近谁牵头”的原则,由相关部门履行应急处置职责,市应急局加强统筹指导,做好保障。
其他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相关工作。
现场指挥部由总指挥、副总指挥和各专项工作组组成。
总指挥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领导担任,副总指挥可由市应急局、市级行业主管部门、事故所在区政府(管委会)领导担任。
专项工作组设置和工作职责按照《上海市生产安全事故专项应急预案》执行。
区级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部和现场指挥部设置参照本预案执行。
市应急联动中心设在市公安局,作为本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联动先期处置的职能机构和指挥平台,履行应急联动处置较大和一般突发公共事件、组织联动单位对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进行先期处置等职责。各联动单位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突发公共事件应急联动先期处置。
本市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各区(管委会)、各行业、各领域、各生产经营单位(含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和管道运营单位,下同)结合实际建立健全安全风险防控机制,覆盖全员、责任清晰、分工明确,形成“政府分级负责、部门分类管理、责任主体履责、社会公众参与”的安全风险防控格局,有力管控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
市、区政府(管委会)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督促本行政区域、行业领域内的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防控工作,落实属地监管和行业监管责任。各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本单位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防控责任体系。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12345”市民热线、“随申拍”等平台报告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和事故隐患信息。
市、区政府(管委会)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建立完善安全风险评估与论证机制,落实定期安全风险评估和制定重大政策、实施重大工程、举办重大活动时的专项安全风险评估,并包含危险化学品安全相关内容。各生产经营单位定期开展安全风险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制定落实有针对性的管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市、区政府(管委会)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结合重点行业、重点领域、重点区域、重要设施涉及危险化学品的安全风险分布情况,组织开展巡查检查,动态管控安全风险。各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并落实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有效管控安全风险,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按照本市“一网统管”工作要求,依托信息化监管系统,应急管理、交通、公安、住房城乡建设、消防、海关、海事、市场监管、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水务、卫生健康、气象等部门建立健全基础信息数据库,持续完善监测技术,加强监测分析,实现共享联动,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预警、早处置,争取在最低层级、最早时间,以相对最小成本,解决最突出问题,取得最佳综合效应。
根据信息化监管系统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异常情况,市应急局会同相关部门及时发布预警提示信息,指导督促各生产经营单位加强隐患排查治理和预警分析,将事故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
根据高温、台风、暴雨、冰冻、地震、地质灾害等对各生产经营单位的潜在影响程度,市应急局会同相关部门统一向社会适时发布预警提示信息。各区政府(管委会)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各生产经营单位要实施相应的应急措施。
一旦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有关单位、社区和市民要及时通过“110”等热线,向市应急联动中心报告,也可通过其他方式,向事故所在区政府(管委会)及其应急管理部门报告。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应当在30分钟内口头、1小时内书面向所在区政府(管委会)应急管理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报告。
应急管理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应当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均应当在30分钟内完成口头上报、1小时内完成书面上报。发生重大、特别重大危险化学品事故或特殊情况,必须立即报告。
一旦发生较大及以上级别危险化学品事故,市应急局、市级行业主管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在30分钟内以口头方式、1小时内以书面方式向市委、市政府报告,特别重大或特殊情况,必须立即报告。报国家主管部门的重大、特别重大或特殊危险化学品事故信息,应当按照规定向市委、市政府报告。
根据本市有关规定,一次造成1人以上死亡或3人以上受伤的危险化学品事故信息,列为重要报告事项,由市应急局、市级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规定向市委、市政府报告。对有较大社会影响的事件,应当加强情况报告。
依托长三角区域生产安全事故信息通报、协调机制,一旦出现危险化学品事故影响范围超出本市的态势,应当根据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及时通报相关省市并加强联系和协调。
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后,事故单位立即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组织职工开展自救互救,紧急疏散人员;集结专业救援力量,实施即时工艺处置,按照程序安全有序停止生产储存设施,并采取防止次生灾害的有效措施;核实人员伤亡、被困、失踪等情况,提供与事故相关的详细技术数据(包括基本情况、有关图纸、工艺技术参数、危险物质信息等)和人力物力协助应急处置。
事故所在区政府(管委会)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现场控制事故核心区,组织现场救援人员采取有效处置措施,迅速了解事故现场情况,并向上级报告。
市应急联动中心、市消防救援总队接警后,迅速组织、调度相关应急联动(成员)单位赶赴现场,组织实施人员搜救、撤离疏散、现场管控、安全防护、队伍调度、停止或限制易受影响区域活动等先期处置措施。
市、区政府(管委会)及其授权的部门视情采取临时停产、停业、停工等必要的预防性、保护性措施。
本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响应等级分为四级: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根据应对工作需要,可适当提高应急响应级别。
(1)Ⅰ级应急响应
Ⅰ级应急响应由市委、市政府决定启动,设立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部,在国务院安委办、国务院应对牵头部门或国家级应急指挥机构的领导和指导下,组织、指挥、协调、调度全市应急力量和资源,统一实施应急处置,各有关单位密切配合,协同处置。发生特别重大危险化学品事故,或因本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启动国家级应急响应的,立即启动Ⅰ级应急响应。
(2)Ⅱ级应急响应
Ⅱ级应急响应由市委、市政府或其授权的分管领导决定启动,设立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部,组织、指挥、协调、调度全市应急力量和资源,统一实施应急处置,各有关单位密切配合,协同处置。发生重大危险化学品事故的,立即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3)Ⅲ级、Ⅳ级应急响应
发生较大、一般危险化学品事故,由事故所在区政府(管委会)履行应对职责,分别启动Ⅲ级、Ⅳ级应急响应,组织、指挥、协调、调度有关应急力量和资源实施应急处置。必要时,市应急局会同有关部门赴现场协同处置。当事故超出所在区政府(管委会)的应对能力时,提请市政府提供支援或组织应对。
应急响应启动后,视事故发展情况,适时调整应急响应级别。
启动Ⅰ级、Ⅱ级应急响应后,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有关部门、单位和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开展处置工作,并邀请专家提供专业支持。主要采取以下措施:
(1)紧急封锁事故现场,迅速疏散现场人群,转送受伤人员。
(2)查明发生事故的危险化学品品种、数量和分布,获取有关安全、卫生与环境信息。
(3)根据现场条件实施堵漏、转移、中和等处置措施,估算下风向防备距离。
(4)发生有毒或易燃气体、蒸气泄漏的,根据泄漏物性质,采取水幕隔离、泡沫覆盖等措施,实施紧急隔离和防范。
(5)发生危险化学品火灾的,根据现场情况,划定爆炸影响范围,确定扑救路线、方法,尽快控制火势蔓延,防止事态扩大。
(6)协助相关区政府(管委会)开展可能受影响的人员疏散与防备工作。
(7)清除、转运残余的危险化学品,确保公共安全。
未明确危险化学品性质的,市应急局、市级行业主管部门会同事故所在区政府(管委会)及时采取现场保护和控制措施,委托专业机构对现场危险化学品进行检测鉴定,明确危险化学品性质后,按照上述处置措施执行。
启动Ⅲ级、Ⅳ级应急响应后,区级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部和现场指挥部专业处置措施参照本预案执行。
危险化学品事故信息发布由经授权的市级部门或事故所在区政府(管委会)负责,制定统一的信息发布方案,与事故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同时研究、同时部署、同步行动。新闻宣传部门配合做好信息发布及现场媒体管理工作。
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后,应当及时通过政府官方网站、微博、微信、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或召开新闻发布会,主动向社会发布信息,并在事故应对过程中动态更新信息,做到及时、准确、客观、全面。
参与危险化学品事故应对的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对外发布事故处置情况、事故原因、伤亡数字、责任追究等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事故的虚假信息。
市、区政府(管委会)及其新闻、网信等部门加强各类媒体信息发布内容的动态监测应对,指导督促相关部门主动向媒体提供素材,通过“上海发布”、新闻发布会等多种形式主动发声,及时发布事故信息,回应社会关切,形成积极健康的社会舆论。
启动Ⅰ级、Ⅱ级应急响应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处置结束且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由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部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分析论证,经现场检测评估确无危害和风险后,决定并宣布终止应急响应,解除应急状态,转入常态管理。
启动Ⅲ级、Ⅳ级应急响应的危险化学品事故,由区级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部落实应急结束相关措施。
事故所在区政府(管委会)根据本地区因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情况,以及紧急调集、征用的有关单位、人员、物资、装备等情况,制定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司法援助等善后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妥善解决因事故引发的矛盾和纠纷,尽快恢复正常秩序,保证社会稳定。
市应急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及相关部门按照规定及时调拨救助资金和物资。市卫生健康委、市疾病预防控制局、市生态环境局等部门做好疫病预防控制和环境污染消除工作。保险监管机构督促有关保险机构、承保单位及时做好相关理赔工作。
市、区政府(管委会)按照有关规定,实事求是、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地开展危险化学品事故调查处理等工作。
事故所在区政府(管委会)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后的恢复重建工作。
事故所在区政府(管委会)组织对受事故影响情况、重建能力以及可利用资源进行评估,制定重建和恢复生产、生活计划,迅速采取各种有效措施,组织复产复市复工和恢复重建。
市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对需要支持的区政府(管委会)提供资金、物资支持和技术指导,组织其他地区提供资金、物资和人力支援。需要中央援助的,按规定申报。
符合条件的,恢复重建项目可按应急抢险救灾工程申报建设。
市、区政府(管委会)按照职责分工,切实做好人力、物力、财力、交通运输、医疗卫生及通信保障等工作,保证事故应急处置、救援工作和周边群众基本生活,以及恢复重建工作顺利进行。
各级应急指挥平台按照本市“一网统管”工作要求,依托信息化监管系统,完善指挥大厅、会商室和值班室等固定办公场所设置,配备互联互通的视频会商系统,实现后方与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远程视频会商,为各级指挥部门合理调度、科学决策和迅捷指挥提供保障。
本市建立以市消防救援总队、各区消防救援支队为应急主力,以国家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上海石化队为专业骨干,以各社会化应急救援队伍为重要支撑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队伍体系。
市、区政府(管委会)按照各生产经营单位分布特点和应急处置救援需要,对应急救援队伍覆盖范围、救援能力进行合理布局,加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力量建设。市、区应急管理部门指导加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技术专家队伍建设。
各应急救援队伍(特别是上海化工研究院、上海石化、高桥石化、华谊能化、氯碱化工、中石化工物流等单位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按照危险化学品事故特点和危害性质,配备和补充先进的侦检、检测、鉴定技术装备,为事故现场处置提供技术支持。
各生产经营单位按规定建立专职或兼职的应急救援队伍和工艺处置小组,提高应急处置救援的专业化水平。
市、区政府(管委会)及相关部门建立健全专常结合的应急物资装备储备格局,兼顾政府、企业和社会储备等方式,不断调整完善实物、协议和产能储备比例,重点做好与危险化学品事故相关的应急抢险、救援、防护、保障等各类物资装备储备。
各区政府(管委会)结合实际,规划设置用于暂存应急处置后残余危险化学品的仓库、堆场、物流中转场所等设施。
各生产经营单位结合实际,配备相应的应急处置救援物资装备,确保关键时间调得出、用得上。
用于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处置救援所需经费,按照有关程序列入各有关单位预算。各级财政和审计部门对危险化学品事故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和效果进行监管和评估。
各生产经营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在安全生产费用中列支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处置救援所需资金。
市、区应急管理部门和各行业主管部门要组织指导相关单位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各生产经营单位、市民群众的危险化学品事故防范意识和自救能力,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特别是群死群伤事故的发生。
市、区应急管理部门和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将危险化学品事故防护知识及自救互救技能培训纳入相关单位职工安全生产培训,并组织和督促有关单位开展针对性的应急演练。
市、区应急管理部门和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定期组织相关联动单位开展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演练,检验各应急救援队伍的应急处置救援能力和物资、装备配备,查漏补缺,补齐短板,确保一旦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能迅速开展应急处置救援。
对在危险化学品事故应对工作中做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该单位上级主管部门、个人所在单位按照相关规定视情给予表彰或奖励。
对未按照预案要求履行职责、造成重大损失的单位和个人,由该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个人所在单位给予政务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预案由市应急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具体解释与组织实施。
市政府相关部门和各区政府(管委会)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并制定实施相应的应急预案。
本预案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
附件:1.危险化学品事故分级标准
2.相关单位及职责
附件1
危险化学品事故分级标准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按照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结合上海超大城市特点,本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分为四级: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特别重大危险化学品事故:
(一)造成30人以上死亡的危险化学品事故;
(二)造成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的危险化学品事故;
(三)造成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危险化学品事故。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重大危险化学品事故:
(一)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的危险化学品事故;
(二)造成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的危险化学品事故;
(三)造成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危险化学品事故。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较大危险化学品事故:
(一)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的危险化学品事故;
(二)造成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的危险化学品事故;
(三)造成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危险化学品事故。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一般危险化学品事故:
(一)造成3人以下死亡的危险化学品事故;
(二)造成10人以下重伤的危险化学品事故;
(三)造成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危险化学品事故。
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对事故等级划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以上有关数量表述中,“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附件2
相关单位及职责
1.市应急局: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对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许可)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危险化学品事故预警预防,收集、研判相关信息,并向市政府报告;组织编制、修订处置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指导督促各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的制定和演练;组织开展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以及长输管道输送环节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协调指导各区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应急处置;组织、协调危险化学品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组建专家组,制定应急处置的技术方案;依法依规组织指导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组织危险化学品事故相关应急知识的宣传和培训;承办应急管理部和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2.市公安局:承担市应急联动中心日常工作,负责应急联动处置一般和较大突发事件,组织联动单位对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事件进行先期应急联动处置。配合、协调事故所在区政府(管委会)、有关职能部门和专业救援队伍做好危险化学品事故的现场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对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区域及周边道路进行交通管制,禁止无关车辆、人员进入危险区域,保障救援道路畅通;疏散危险区域及可能受危害区域内的人员和重要物资;对事故现场和人员疏散区域实施警戒和治安管理。
3.市交通委:协调指导有关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物资装备、事故后残余危险化学品和疏散撤离人员运输的运力保障。
4.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环境监测;测算危险化学品事故大气环境污染物扩散结果,提出疏散与防备区域的应对与控制措施,对现场污染物的处置与消除提出意见建议,为现场指挥提供参考;评估事故造成的环境影响。
5.市消防救援总队:在相关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指导、配合下进行现场处置;承担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任务。
6.市国动办:协助参与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的侦检、评估,提出相应对策建议,参与现场处置。
7.市卫生健康委:做好院前急救工作,根据需要设立现场临时救护点;做好伤病员的急救转运和院内收治工作;指导实施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统计收治入院伤病员人数。
8.市市场监管局:指导、参与制定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特种设备处置技术方案;指导有关单位对事故现场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进行有效处置。
9.市气象局:负责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预警;参与应对重大灾害性天气的应急管理工作;提供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即时风向、风速、温度、气压、湿度、雨量等气象信息;配合提供危险化学品事故大气环境污染物扩散的估算结果。
10.市政府新闻办:指导、协调相关部门和媒体做好危险化学品事故信息发布、舆论引导和现场媒体服务管理工作。
11.上海警备区、武警上海市总队:应市委、市政府的请求,协调防化部队对疑难和不明危险化学品进行现场鉴定和安全处置,组织民兵应急分队协助公安部门做好维护社会治安和转移群众等工作。
12.事故所在区政府(管委会):负责行政区域范围内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属地响应,及时启动区级应急预案,做好相应的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开设现场指挥部并提供相应保障。
13.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商务委、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通信管理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做好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处置救援相关保障工作。
14.市教委、市科委、市卫生健康委、市农业农村委、市文化旅游局、市国资委等行业领域主管部门:配合做好相关行业领域危险化学品使用环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救援相关工作。
15.道路、供水、供电、供气等公用设施管理部门:承担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损坏道路、水、电、燃气等设施的抢修恢复工作。
16.上海化工研究院、上海石化、高桥石化、华谊能化、氯碱化工、中石化工物流等单位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社会化应急救援队伍:接受市应急局调动,参与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应急处置救援,并提供相应的技术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