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执行中有关问题的批复

颁布机构: 上海市卫生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上海市 适用领域: 职业健康(卫生)
生效日期: 2003/01/29 颁布日期: 2003/01/29
颁布机构: 上海市卫生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上海市
适用领域: 职业健康(卫生)
生效日期: 2003/01/29
颁布日期: 2003/01/29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执行中有关问题的批复   宝山区卫生局:   你局宝卫(2002)169号文件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的职业卫生监督管理体制实行属地化管理原则。由于历史原因,宝钢股份有限公司、宝钢集团上海梅山有限公司、中国石化上海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和上海铁路局上海地区所属企业的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职责,历来由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承担。为贯彻属地化管理原则,充分发挥区县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能,我局决定将对上述企业的监督管理职责在三个月内移交给上述企业所在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请有关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认真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为便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明确的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的开展,在本次申报工作中,上述企业仍应向上海市卫生局申报,具体受理部门为上海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上海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在受理后一个月内,将相关材料移交给有关区县卫生行政部门。   本市的职业病防治监督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要求执行。卫生执法机构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遇到《上海市职业病防治条例》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不一致的地方时,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为进一步规范职业病防治的执法工作,目前,我局正组织有关人员编写《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处罚案由。   此复   上海市卫生局   二00三年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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