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清洁生产合格单位验收管理办法

颁布机构: 云南省经委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云南省 适用领域: 节能与资源利用
生效日期: 2004/12/27 颁布日期: 2004/12/27
颁布机构: 云南省经委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云南省
适用领域: 节能与资源利用
生效日期: 2004/12/27
颁布日期: 2004/12/27
云南省清洁生产合格单位验收管理办法(暂行) 云经资源[2004]499号 第一条 为了指导和鼓励单位有效开展清洁生产,规范清洁生产实施过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行清洁生产意见)的通知》(云政办发(2004)79号),结合云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清洁生产合格单位(以下简称合格单位)的验收是指云南省清洁生产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清洁生产办)组织的对实施清洁生产并自愿申请验收的单位,其实施结果是否达到有关规定和标准的检查、评审工作。省清洁生产办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全省的合格单位验收及审定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云南省辖区内实施清洁生产并自愿向省清洁生产办申请评定“云南省清洁生产合格单位”称号的单位。 第四条 合格单位验收遵循自愿的原则,任何行政单位或个人不能强求已实施清洁生产的单位进行本办法所指的合格单位验收。 第五条 企业是清洁生产的主体,清洁生产审核是企业实施清洁生产的主要手段。根据自愿审核(含对试点示范单位的审核)和强制审核的区分,由省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实施强制审核的单位,在清洁生产实施后申请合格单位验收,原则上需经省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第六条 合格单位验收所发生的费用,须遵循以市场运作为主和尽量减轻申请单位负担的原则。 第七条 申请合格单位验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和相关法规、政策; (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三)参照“云南省工业企业推行清洁生产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的基本要求,组织实施了清洁生产审核工作; (四)建立并培养了一支能开展审核工作的审核员队伍; (五)建立了持续开展清洁生产的工作机构; (六)建立了开展清洁生产的激励机制; (七)制定了持续开展清洁生产的工作规划。 第八条 省清洁生产办将根据行业的不同分别组织制定具体的清洁生产合格验收标准,其主要内容是: 1、基本条件,包括清洁生产审核报告、持续清洁生产机制、员工培训、清洁生产方案及实施、法规的执行、企业管理状况等; 2、资源、能源的利用,包括原、辅料的选择和利用、能源及水的消耗等; 3、污染物的产生、排放“三废”处理设施等; 4、生产过程及产品,包括生产工艺和技术的先进性、清洁生产方案的科技含量、产品的生产过程和质量、清洁产品等; 5、资源综合利用; 6、环境管理。 第九条 合格单位的验收工作分两个层次:一是经过省清洁生产办备案的,由各州、市(指地级市,下同)或省级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清洁生产工作机构负责组织的,对申请单位的初步审查验收工作;二是由省清洁生产办负责组织的,对通过初步审查的申请单位进行的最终审查验收。 验收工作的具体实施,是由清洁生产工作机构牵头、以专家为主体组成3~5人的验收工作小组,到申请单位进行现场验收。 第十条 初步审查验收。申请清洁生产验收的单位须首先向各州、市或协会的清洁生产工作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同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1、填报的《云南省清洁生产合格单位验收申请表》(附后); 2、清洁生产审核实施总结报告。报告内容包括:清洁生产七个步骤(策划与组织、预审核、审核、方案的产生和筛选、可行性分析、方案实施、持续清洁生产)的实施情况、结果和相关材料。申报材料经过州、市或协会清洁生产工作机构初审通过后,由各州、市或协会的清洁生产工作机构将申报材料一式三份上报省清洁生产办。 第十一条 审查验收。省清洁生产办首先对上报的申请验收资料是否齐全、有效,技术、经济、环境、管理等指标是否已达到要求进行审查,确定上报资料是否合格。第二步组成验收工作小组,对申请单位清洁生产的总体情况进行现场评定。主要通过听取单位清洁生产领导小组汇报;询问基层工作人员对清洁生产的了解及参与情况;看单位生产(工作)现场;查单位能源消耗、污染物排放等情况。验收工作小组通过现场审核后,确定申请单位是否合格,并向其通报审评结果。 第十二条 省清洁生产办将验收合格单位的名单,在云南省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经委)网站或有关媒体上公示一周,无异议则以省经委名义发文公布,并通过省经委网站或有关媒体进行宣传;同时以省清洁生产办的名义在相关会议上或者分批颁发《云南省清洁生产合格单位》证书,证书有效期为三年。 第十三条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对推行和实施清洁生产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省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的有关规定,省清洁生产办在省经委和财政厅的直接领导下,按相关规定和程序组织评选并报请省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四条 省清洁生产办优先推荐合格单位中有条件的单位申请国家清洁生产示范项目;优先推荐合格单位的高费技改项目,并协调在省级技改项目中给予支持。 第十五条 实施清洁生产的单位,可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第二十九、三十三、三十四、三十五、三十六条规定的优惠政策,省清洁生产办将积极协调做好优惠政策的落实工作。 第十六条 实施清洁生产的合格单位,按规定享受云南省各级政府制定的各种有利于实施清洁生产的产业政策、技术开发和推广政策。 第十七条 省清洁生产办将加强对合格单位的定期检查和监督,不符合要求的,撤消其称号,并予以公告。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有关部门和省清洁生产办检举、揭发弄虚作假行为。省清洁生产办对不符合合格单位条件的,撤消其合格单位称号,并在有关媒体上公告;同时建议有关单位按有关规定对相关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云南省清洁生产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云南省清洁生产合格单位验收申请表 注:本文包含图表内容或附件,未能在此全部显示。请点击下载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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