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学工业毒物登记管理办法

颁布机构: 化工部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部门规章
适用地区: 中国 适用领域: 化学品安全
生效日期: 1993/04/15 颁布日期: 1993/04/15
颁布机构: 化工部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部门规章
适用地区: 中国
适用领域: 化学品安全
生效日期: 1993/04/15
颁布日期: 1993/04/15
化学工业毒物登记管理办法   【颁布单位】 化工部   【颁布日期】 19930415   【实施日期】 19930415   【章名】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化工生产过程中的有毒化学品管理,保障职工的健康 和安全,防止发生意外事故,促进化工生产,根据《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 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化学工业中生产、使用有毒化学品的企业、事 业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毒物的定义是:在化学工业生产过程中(指制造 、加工、使用和储存包括原料、中间产品、辅助材料、成品、副产品或废 弃物),能引起人体损害或病变的化学物质。   【章名】 第二章 毒物登记方法   第四条 化学工业部(以下简称化工部)毒物登记主管部门负责逐步 、分批公布登记管理的有毒化学品名单。   第五条 有毒化学品的登记,采用《毒物登记档案》(附件一)《毒 物周知卡》(附件二)、《新添毒物申报书》(附件三)等形式,分层管 理。   第六条 本办法实施前各企业制造、加工、使用和储存的化学毒物, 按《毒物登记档案》进行登记;本办法实施以后新开发的具有毒性的化工 产品(包括我国待生产或尚未生产的新化学品),在生产、加工、使用前 ,由企业生产计划部门填写《新添毒物申报书》,上报省、市化工厅(局 )主管部门,经审核、批准后,按规定填写《毒物登记档案》。进行登记 的毒物,同时实施《毒物周知卡》制度。   第七条 毒物登记实行一毒一档、一岗一卡制,即:每种毒物都有《 毒物登记档案》;每个接触毒物的工作岗位都有该毒物的《毒物周知卡》 。   第八条 《毒物登记档案》应按《毒物登记档案填写说明》(附件一 )的要求填写,工业卫生学资料不全者,应按以下原则进行实验和补充:   1.凡毒物产量(或使用量)在10吨/年以下者,应具备以下实验资 料:   (1)急性毒性实验(LD50或LC50);   (2)眼。皮肤原发刺激实验;   (3)致敏实验;   (4)致突变实验。   2.凡毒物产量(或使用量)在10~1000吨/年者,除以上实验 外,应具备亚急性毒性实验(包括致畸实验)资料。   3.凡毒物产量(或使用量)在1000吨/年以上者,除以上实验外 ,应具备慢性毒性实验(包括致癌实验)资料。   填写《毒物登记档案》可参考《有毒化学品卫生与安全实用手册》( 化工部毒物登记技术指导组编辑)。   【章名】 第三章 毒物登记管理   第九条 省、市化工厅(局)成立毒物登记审核领导小组(简称审核 领导小组),负责本省、市化工行业的毒物登记与申报的审核工作。该小 组成员应由主管领导、卫生、环保、安全、生产技术人员等参加;已成立 安全登记审核领导机构的,可由其兼管毒物登记审核工作。审核领导小组 名单应报化工部备案。   第十条 省、市化工厅(局)下属的企业,应由企业主管领导、卫生 、环保、安全、生产技术部门的负责人组成毒物登记领导小组,负责本企 业毒物登记的组织和管理协调工作,并设有专人负责具体实施;已成立安 全登记机构的,毒物登记领导小组的职责可由其代行。毒物登记领导小组 名单应报省、市化工厅(局)审核领导小组备案。   第十一条 省、市化工厅(局)所属工业卫生职业病防治机构,应承 担毒物登记人员的培训和咨询工作。   第十二条 化工部组织专业人员成立“化工部毒物登记技术指导组” ,负责全国化工行业的毒物登记技术指导、培训、咨询、质量检查等工作 ,并根据化工部公布登记管理的毒物名单,编辑《有毒化学品卫生与安全 实用手册》提供给企业及使用单位。   第十三条 填写《毒物登记档案》必须一式三份,其中上报省、市化 工厅(局)和管部门一份,企业留档一份。开展化工健康监护的单位,《 毒物登记档案》可与健康监护档案同存备查。   第十四条 化工部主管部门对企业所登记的档案资料,每隔二至三年 组织监察或检查一次。并配合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登记证书的发放与更换进 行考核。   【章名】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化工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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