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下放建设项目环评审批管理权限切实加强监督管理的通知
颁布机构: |
浙江省环境保护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浙江省 |
适用领域: |
环评与排污许可 |
生效日期: |
2009/06/04 |
颁布日期: |
2009/06/04 |
颁布机构: |
浙江省环境保护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浙江省 |
适用领域: |
环评与排污许可 |
生效日期: |
2009/06/04 |
颁布日期: |
2009/06/04 |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级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十二届四次全会精神,深入实施“创业富民、创新强省”总战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环境保护部令第5号)、环境保护部2009年第7号公告、《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扩大县(市)部分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的通知》(浙委办〔2008〕116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完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制度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08〕59号)等的有关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下放建设项目环评审批管理权限、切实加强监督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进一步下放建设项目环评审批管理权限切实加强监督管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进一步下放建设项目环评审批管理权限,切实加强监督管理,对于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战略部署,正确处理好服务与把关、当前和长远、效率和质量的关系,认真做好当前形势下的环评审批工作具有重要意义。这既是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贯彻落实“标本兼治、保稳促调”方针、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进经济转型升级的必然要求,也是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投资管理体制改革、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必然要求。做好这方面工作,有利于减少环节,方便基层办事,提高审批效率,增强对经济社会和环境保护的综合管理能力;有利于从实际出发把好项目审批关,使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工作更加贴近群众、贴近实际;有利于实现权力与责任对等,调动基层环保工作积极性,有利于省级环保部门加强政策研究,加强宏观指导、管理和监督,促进全省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进一步下放建设项目环评审批管理权限、切实加强监督管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转变工作方式,理顺工作关系,明确职责分工,确保放权工作的顺利开展和平稳过渡。各级环保部门要进一步规范程序,简化手续,提高效率,优质服务,依法依规做好建设项目环评审批管理工作。
二、进一步明确建设项目环评分级审批管理权限
(一)省环保部门负责下列建设项目环评的审批(环境保护部直接审批的项目除外,见附件一)。
1.省人民政府或省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其中,日处理污水5万吨以下的污水处理厂项目、总装机5万千瓦以下风力发电项目、水泥粉磨站项目、1000万立方米以下的小型水库项目、引水供水项目、城市道路项目、纯余热发电项目以及医院、学校、房地产、信息产业等社会事业类项目除外)。
2.选址或环境影响跨设区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3.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发改、经信等投资主管部门限制的建设项目。
4.有色金属冶炼及矿山开发、钢铁加工、电石、铁合金、焦炭、垃圾焚烧及发电(包括生物质发电)、制浆等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新扩改建的农药原药(精烘包项目除外)、化学原料药、染料项目,总投资2亿元及以上的化工项目。
5.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内总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旅游开发和资源保护设施项目。世界自然、文化遗产保护区内的项目。
6.生产放射性同位素和Ⅰ类射线装置,销售和使用Ⅰ类、Ⅱ类放射源和Ⅰ类射线装置,甲、乙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开展野外示踪,伴生放射性矿物、矿渣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开发或利用项目,以及上述项目的退役项目。工业、科研、医疗中总功率在100千瓦及以上的电磁能应用项目,广播电视、雷达发射项目;220千伏输变电项目。
7.环境保护部委托省环保部门审批的项目(见附件二)。
8.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和环境保护部规定必须由省环保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
(二)设区市环保部门负责下列建设项目环评的审批。
1.省人民政府或省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日处理污水5万吨以下的污水处理厂项目、总装机5万千瓦以下风力发电项目、水泥粉磨站项目、1000万立方米以下的小型水库项目;设区市人民政府或市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
2.选址或环境影响跨所辖县(市、区)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3.省以上环保部门审批权限以外的化工(无化学反应的化工项目除外)、造纸、印染、酿造、电镀、冶金、味精、皮革鞣制、柠檬酸、酶制剂、酵母等建设项目。
根据环境保护部有关文件精神,经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同意,对《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扩大县(市)部分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的通知》(浙委办〔2008〕116号)附件2“扩大其他县(市)经济社会管理权限事项目录”第429项作出调整,酿造、电镀、冶金建设项目环评仍由设区市及以上环保部门负责审批。
4.销售、使用Ⅲ类放射源,生产、销售、使用Ⅱ类射线装置,丙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以及上述项目的退役项目。工业、科研、医疗中总功率在100千瓦以下的电磁能应用项目;110千伏输变电项目;移动通信基站。
除上述第2项外,义乌市环保部门具有与设区市环保部门同等的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权限。
(三)县级环保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应当由国家、省和设区市环保部门审批以外的建设项目环评审批。
(四)建设项目可能造成跨行政区域的不良环境影响,有关环保部门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有争议的,其环评由共同的上一级环保部门审批;跨行业、复合型的建设项目,审批规定互相有交叉的,其环评的审批权限按其中的最高级别执行。
(五)涉及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等区域和自然、文化遗产保护区内建设项目环评的审批,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及省有关规定执行。
三、扩大县级环保部门建设项目环评审批管理权限
按照“依法依规、能放都放”的原则,赋予县级环保部门更大的建设项目环评审批管理权限。
(一)除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部明确规定必须由设区市及以上环保部门负责环评审批管理的建设项目外,原则上,其他建设项目的环评审批管理均由县级环保部门负责。
(二)国家和省环保部门负责环评审批、竣工环保验收的建设项目,原则上由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环保部门直接向省环保部门出具建设项目环评或竣工环保验收审查意见。其中,跨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由其共同的上一级环保部门出具意见。
(三)省环保部门负责环评审批的建设项目,其环保试生产审核原则上由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环保部门受省环保部门委托审核。其中,跨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环保试生产审核由其共同的上一级环保部门负责审核。
(四)省环保部门负责的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可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委托项目所在地县级环保部门进行审批。受委托的环保部门应当在委托范围内,以省环保部门的名义审批环评,不得再委托。
四、切实加强对建设项目环评审批管理的监管工作
按照“责权统一、强化监管”的原则,各级环保部门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建设项目环评审批管理程序,切实履行职责,依法严格管理,不断提高管理质量和水平。
(一)做好建设项目环评审批管理权限调整的衔接工作。各级环保部门要认真研究建设项目环评审批管理权限调整后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工作的平稳过渡。省环保部门将从管理和技术两个层面,加强对设区市和县级环保部门建设项目环评审批管理工作的指导;各设区市环保部门要继续履行统筹区域内建设项目环评审批管理工作的职责,指导、督促所辖各县级环保部门尽快建立起与建设项目环评审批管理权限调整相适应的制度,确保不出现管理上的脱节和漏洞;各县级环保部门应加强与省、设区市环保部门的沟通联系,主动接受指导,服从设区市环保部门的统筹协调和管理,切实履行职能,不断提高建设项目环评审批管理的能力和水平。
(二)建立完善省市县三级环保部门建设项目环评审批管理信息沟通制度。省环保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环评和竣工环保验收文件,同时抄送项目所在地的设区市和县级环保部门;各设区市环保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环评报告书,其批文须报省环保部门备案,各县级环保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环评报告书(其中,核与辐射项目包括环评报告书和报告表),其批文须报设区市环保部门备案。受委托的环保部门,应及时向委托方报告环评审批管理情况。
(三)强化对设区市和县级环保部门建设项目环评审批管理工作的监管。省环保部门将通过直接抽查、组织互查以及调阅材料审查等多种形式,强化对设区市和县级环保部门建设项目环评审批管理工作的监管。设区市环保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所辖县级环保部门建设项目环评审批管理工作的监管。对设区市和县级环保部门违法违规进行建设项目环评审批、环保试生产审核和竣工环保验收的,一经查实,由省或设区市环保部门依法撤销或责令其撤销审批、审核决定,并追究审批部门及相关人员的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由省或设区市环保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环评审批管理工作,整改期间,其建设项目环评审批管理权限由上一级环保部门履行;对违法违规行为特别严重的地区,省或设区市环保部门可在限期整改期间暂停该区域内除污染防治和循环经济类外所有建设项目的环评审批。
五、其他事项
(一)本通知中的县级环保部门是指县(市、区)环保部门,但不包括设区市环保部门的派出机构。
(二)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此前我厅有关建设项目(包括核与辐射项目)环境管理中涉及环评审批、环保试生产审核、竣工环保验收管理权限的规定同时停止执行。
附件:1.环境保护部直接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09年本)
2.环境保护部委托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09年本)
二○○九年六月四日
附件1:
环境保护部直接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
建设项目目录(2009年本)
项目类别
项目投资规模或建设规模
(一)水利
水库
国际河流和跨省(区、市)河流上的水库项目。
其他水事工程
需中央政府协调的国际河流、涉及跨省(区、市)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项目。
(二)能源
电力
水电站:在主要河流上建设的项目和总装机容量25万千瓦及以上的项目。
火电站:全部。
热电站:燃煤项目(背压机组项目除外)。
核电站:全部。
电网工程:750千伏及以上交、直流项目和500千伏直流项目;跨境、跨省(区、市)330和500千伏交流项目。
煤炭
国家规划矿区内年产150万吨及以上的煤炭开发项目。
石油
年产100万吨及以上新油田开发项目;省(区、市)干线输油管网(不含油田集输管网)。
天然气
年产20亿立方米及以上新气田开发项目;跨省(区、市)或年输气能力5亿立方米及以上的输气管网(不含油气田集输管网)。
项目类别
项目投资规模或建设规模
(三)交通
铁路
跨省(区、市)或100公里及以上新建(含增建)项目。
公路
国道主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跨省(区、市)的项目。
水运
新建港区和年吞吐能力200万吨及以上的煤炭、矿石、油气专用泊位项目;集装箱专用码头。
民航
新建机场;扩建军民合用机场。
(四)冶金有色
钢铁
已探明工业储量5000万吨及以上规模的铁矿开发项目;新建(含搬迁)、扩建(含技术改造增加产能的)炼铁(包括烧结、球团、焦化、直接还原、熔融还原)、炼钢项目。
有色
总投资5亿元及以上的矿山开发项目;电解铝、氧化铝项目;新建和扩建铜、铅、锌冶炼项目。
稀土
矿山开发、冶炼分离和总投资1亿元及以上稀土深加工项目。
黄金
日采选矿石500吨及以上项目。
(五)化工石化
石化
新建炼油及扩建一次炼油项目、新建乙烯及改扩建新增生产能力超过年产20万吨的乙烯项目。
化工
铬盐、氰化物生产项目;新建精对苯二甲酸(PTA)、对二甲苯(PX)、二苯基甲烷二异氰酸酯(MDI)、甲苯二异氰酸酯(TDI)项目;煤制甲醇、二甲醚、烯烃、油及天然气项目。
项目类别
项目投资规模或建设规模
(六)机械
汽车
新建汽车整车项目。
船舶
新建10万吨级以上造船设施(船台、船坞)项目。
(七)轻工
造纸
年产10万吨及以上纸浆项目。
变性燃料乙醇
全部。
玉米深加工
新建及扩建项目。
(八)城建
城市快速轨道交通项目;跨省(区、市)日调水50万吨及以上供水项目。
(九)社会事业
旅游
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国家自然保护区、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区域内总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旅游开发和资源保护设施,世界自然、文化遗产保护区内总投资3000万元以上项目。
娱乐
大型主题公园。
(十)核与辐射
核设施
全部(包括与核设施有关的科研实验室)。
放射性
铀(钍)矿及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的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项目。
电磁辐射设施
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的电磁辐射设施及工程。
(十一)
绝密工程
全部。
项目类别
项目投资规模或建设规模
(十二)
外商投资
除本目录(一)至(十)项以外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总投资(含增资)5000万美元及以上限制类项目。
(十三)其他
列入国务院《全国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的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项目。
除《环境保护部委托省级环保部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09年本)》外的其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定应由环境保护部审批环评文件的建设项目。
注:本附录中项目未注明新建、扩建或技术改造的,包括新建、扩建和技术改造。
附件2:
环境保护部委托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审批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09年本)
项目类别
项目投资规模或建设规模
一、能源
电力:抽水蓄能电站;采用背压机组的燃煤热电站,总装机容量5万千瓦及以上的风电站项目。
电网工程:不跨省(区、市)的330、500千伏交流项目。
煤炭:国家规划矿区内年产150万吨以下的煤炭开发项目。
石油:国家原油存储设施。
天然气:进口液化天然气接收、储运设施。
二、交通
公路:西部开发公路干线的公路项目;跨境、跨大江大河(通航段)的独立公路桥梁、隧道项目。
水运:千吨级以上通航建筑物内河航运项目。
民航:总投资10亿元及以上扩建机场项目。
三、信息产业
电信:国内干线传输网(含广播电视网)、国际电信传输电路、国际关口站、专用电信网的国际通信设施及其他涉及信息安全的电信基础设施项目。
邮政:国际关口站及其他涉及信息安全的邮政基础设施项目。
电子信息产品制造:卫星电视接收机及关键件等生产项目。
四、冶金有色
钢铁:轧钢项目。
五、化工石化
化肥:年产50万吨及以上钾矿肥项目。
化工:PTA、PX改造能力超过年产10万吨的项目。
项目类别
项目投资规模或建设规模
六、机械
汽车:除新建汽车整车以外的需由国家核准的项目。
船舶:民用船舶中、低速柴油机生产项目。
其他:城市轨道交通车辆、信号系统和牵引传动控制系统制造项目。
七、轻工纺织
纺织:日产300吨及以上聚酯项目。
烟草:烟用二醋酸纤维素及丝束项目。
制盐:全部(含自备热电的除外)。
八、城建
跨越大江大河(通航段)的城市桥梁、隧道项目。
九、社会事业
大学城、医学城及其他园区性建设项目。
涉及三级、四级生物安全实验室的建设项目。
F1赛车场项目。
十、金融
印钞、造币、钞票纸项目。
十一、
外商投资
除《环境保护部直接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09年本)》(一)至(十)项以外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总投资(含增资)1亿美元及以上鼓励类、允许类项目。
注:本附录中项目未注明新建、扩建或技术改造的,包括新建、扩建和技术改造。
主题词:环保? 环评 审批 管理 通知
抄送:环境保护部,省委、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省政协办公厅,各市、县(市、区)党委办公室(厅)、环保局。
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09年6月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