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扩大县(市)环境管理权限的通知
颁布机构: |
江苏省环保厅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江苏省 |
适用领域: |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
生效日期: |
2009/01/01 |
颁布日期: |
2008/08/20 |
颁布机构: |
江苏省环保厅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江苏省 |
适用领域: |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
生效日期: |
2009/01/01 |
颁布日期: |
2008/08/20 |
各市、县(市)环保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十一届四次全会精神,推动江苏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扩大县(市)经济管理权限的通知》(苏办发〔2008〕17号)要求,现就进一步扩大县(市)环境管理权限通知如下:
一、逐步建立省直管县(市)的环境管理体制 根据“依法合规、能放则放、责权统一、规范管理”的原则,赋予县(市)更大的环境管理权限,各项环境管理工作原则上由省直接对县(市)。
(一)国家下达的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约束性指标直接下达到县(市),新建项目的主要污染物总量核准及平衡原则上在县(市)域范围内统筹解决。
(二)省级节能减排(控制污染排放)专项引导资金和省级环境保护引导资金等由各县(市)提出申请,由省直接安排下达到县(市)。
(三)县(市)创建国家生态市、环保模范城市等工作,由县(市)直接提出申请,省厅按国家规定和程序,统一向国家环保部推荐。
(四)自然保护区和重要生态功能区的新建、调整和撤销,由县(市)人民政府直接向省提出申请,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涉及跨县(市)的,由共同的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五)环境统计、排污申报登记和许可证管理、污染防治项目实施等环保重点工作直接安排下达到县(市)。
二、切实做好环境管理审批权限的调整工作
(一)下放部分报告表、登记表类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审批权限。除《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级审批的通知》(环发〔2004〕164号)规定的化工等11类污染严重的项目外,其它由省环保部门审批的环境影响报告表、登记表类项目,下放至县(市)环保部门审批。
(二)下放部分服务业类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审批权限。由省环保部门审批的城市供水、房地产开发、文化设施、教育设施、体育设施、娱乐设施、加油站以及不涉及核与辐射的广播电视、卫生等项目,下放至县(市)环保部门审批。
(三)调整部分核与辐射项目审批管理权限。将使用Ⅳ、Ⅴ类放射源、Ⅲ类射线装置、丙级非密封放射性工作场所的辐射安全许可审批,Ⅳ、Ⅴ类放射源的转让、转移备案等事项委托省辖市环保部门审批和管理。
(四)取消省辖市环评文件预审环节。位于县(市)行政区域内由国家和省环保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县(市)环保部门直接向省提出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预审意见。
(五)同步调整有关建设项目“三同时”验收权限。凡本通知规定调整环评文件审批权限的建设项目,其“三同时”验收权限一并调整。
(六)“防治污染设施拆除或者闲置审批”和“向大气排放转炉气等可燃气体环境管理审批”,由市、县环保部门按属地管理原则审批。
三、不断提高环境管理的服务质量和水平
(一)切实做好管理权限调整的衔接工作。全省环保系统要从全局高度,认真贯彻环保优先方针,将扩大县(市)环境管理权限作为提升基层环境监管能力、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重要机遇。省环保部门将采取措施,加强对市、县(市)工作的指导;在安排县(市)环保工作任务时,充分征求省辖市的意见;按照权责统一的原则,强化对基层环保工作的考核。各省辖市要继续履行统筹区域环境管理的职责,抓紧制订实施方案,做好衔接和过渡工作,指导和督促县(市)建立与环境管理权限扩大后相适应的制度,确保不出现管理上的脱节和漏洞。县(市)环保部门必须切实履行调整后的职能,在逐步建立县(市)直接对省管理体制的同时,服从省辖市环保部门的统筹协调和管理,坚持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不断提高环境管理的能力和水平。
(二)建立和完善省市县三级信息沟通制度。省环保部门下达给县(市)环保部门的项目审批等文件,同时抄送省辖市环保部门;县(市)向省环保部门报送的项目审批等文件,要抄送省辖市环保部门;省辖市环保部门上报给国家和省环保部门涉及县(市)的重大事项,要抄送有关县(市)环保部门。
(三)提高业务水平和管理能力。省市环保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大投入力度,帮助县(市)环保部门加强机构队伍建设,强化人员培训,改善装备设施,加快环境管理网络平台建设,使基层监管能力与环境管理权限扩大后应承担的工作任务相适应。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今年年初已安排的环保重点工作目标任务,仍维持原规定执行。自发文之日起,新部署的工作任务将直接安排到县(市)。明年1月1日起全面执行。
二○○八年八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