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颁布机构: |
常州市人民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常州市 |
适用领域: |
应急管理 |
生效日期: |
2015/11/18 |
颁布日期: |
2015/11/18 |
颁布机构: |
常州市人民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常州市 |
适用领域: |
应急管理 |
生效日期: |
2015/11/18 |
颁布日期: |
2015/11/18 |
常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常政办发〔2015〕131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常州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2007年12月28日市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常州市工矿企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常政办发〔2007〕126号)同时废止。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1月18日
常州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目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1.5 预案体系
2 事故分级
2.1 特别重大事故
2.2 重大事故
2.3 较大事故
2.4 一般事故
3 组织体系
3.1 应急指挥机构
3.2 日常管理机构
3.3 专家组及职责
3.4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及职责
3.5 生产经营单位职责
4 预警预防
4.1 监测与预警
4.2 预防与应急准备
4.3 信息报告
5 应急响应与处置
5.1 应急响应流程
5.2 分级响应
5.3 指挥协调
5.4 紧急处置
5.5 医疗卫生救援
5.6 应急救援人员安全防护
5.7 群众安全防护
5.8 现场检测与事故危害评估
5.9 警戒保卫
5.10 社会动员
5.11 信息发布
5.12 应急结束
6 后期处理
6.1 善后处置
6.2 事故调查
6.3 总结评估
7 保障措施
7.1 装备保障
7.2 队伍保障
7.3 通信及信息保障
7.4 物资保障
7.5 医疗卫生保障
7.6 资金保障
7.7 生活保障
7.8 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7.9 技术储备保障
7.10 社会力量保障
7.11 宣传、培训
7.12 演练
8 附则
8.1 预案管理与更新
8.2 沟通与协作
8.3 奖惩与责任追究
8.4 以上、以下的含义
8.5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规范全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预防和减少事故,提高事故应急响应和应急处置能力,及时有效地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保护生态环境,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江苏省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常州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常州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下列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对工作(发生火灾、交通、建筑、特种设备等事故时,根据事故级别在启动本预案的同时应启动相关预案):
(1)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
(2)超出辖市(区)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或跨辖市(区)行政区、涉及多个领域(行业和部门)的生产安全事故;
(3)需要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安委会)协调处置的生产安全事故。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社会危害。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和市安委会组织协调下,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和市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和权限,负责相关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3)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应急处置的领导和指挥以事发地辖市(区)人民政府为主,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市有关部门应与辖市(区)人民政府密切配合,充分发挥指导和协调作用。必要时由市人民政府或市安委会直接组织指挥。
(4)依靠科技,依法处置。坚持“科学、合理”的应急处置原则,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充分发挥专家、专业救援力量和社会公众的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采用先进的救援装备和技术,提高应急救援能力。
(5)预防为主,平战结合。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应急与预防相结合,加强预防、预测、预警和预报工作,做好常态下的各项应急准备工作。
1.5 预案体系
全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体系由本预案、其他涉及生产安全事故的市级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辖市(区)应急预案、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及相关现场应急方案组成.
2 事故分级
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其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分为特别重大(I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2.1 特别重大事故(I级)
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者100人以上中毒(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事故。
2.2 重大事故(Ⅱ级)
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事故。
2.3 较大事故(Ⅲ级)
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事故。
2.4 一般事故(Ⅳ级)
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 组织体系
全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组织体系由应急指挥机构、日常管理机构、专家组、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生产经营单位等组成。
3.1 应急指挥机构
3.1.1 市安委会及职责
市安委会为全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协调全市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对工作。主任由分管副市长担任,副主任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市安监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常州军分区、市中院、市检察院、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市编办、市科教城管委会、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国土局、市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委、市商务局、市文广新局、市卫计委、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环保局、市规划局、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市园林局、市城管局、市体育局、市安监局、市旅游局、市粮食局、市民宗局、市民防局、市法制办、市国资委、市气象局、常州海事局、市邮政管理局、市地震局、市总工会、团市委、武警常州支队、市公安消防支队、常州供电公司、铁路常州站、常州机场等部门和单位负责同志组成。主要职责如下:
(1)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领导、组织、协调全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和应急救援工作;
(2)负责应急救援重大事项的决策,适时发布启动应急响应程序和终止应急响应状态的命令;
(3)负责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处置及调查处理的信息发布;
(4)向市委、市政府和省安委会报告事故和救援情况,必要时请求协调支援;
(5)完成上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和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3.1.2 市安委会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市安委会的综合协调下,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相关专业领域的应急指挥工作,建立相关专业的指挥机构以及应急联动工作机制,制定、管理并实施本部门相关应急预案,做好相关专业领域的事故应对工作。
(1)常州军分区、武警常州支队:负责组织指挥部队和预备役部队、民兵参加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灾援助行动。
(2)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新闻发布、报道工作意见,组织指导新闻发布、报道工作,协调解决新闻报道中出现的问题,收集、跟踪舆情,及时协调有关方面开展对外解疑释惑、澄清事实、批驳谣言的工作;负责互联网的监控、管理及网上舆论引导工作;负责现场记者的采访协调、服务工作。
(3)市发改委、商务局:负责组织协调应急救援物资、生活必需品的供应。
(4)市经信委:负责组织协调应急救援药品保障;组织协调通信运营企业及时、准确播发事故预警预报信息;组织协调通信运营企业为生产安全事故处置提供通信保障。
(5)市公安局:负责组织协调道路交通、火灾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负责组织消防支队控制和扑灭火灾,控制易燃易爆、有毒物质泄漏事故现场,并负责有毒物质的洗消工作;组织指导应急救援的治安保卫、道路交通管制,会同事发地政府负责有关人员的紧急疏散、撤离;组织提供施救所需的救援器材和其他救援装备;负责“110”接报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的传递工作;协同做好事故现场记录、视听资料、证人证言收集等取证工作;负责事故中失踪、死亡人员身份核查及死亡人员的法医鉴定工作;参与事故调查工作。
(6)市监察局:负责对行政监察对象在生产安全事故中存在违纪行为进行调查,并追究有关单位及人员的责任。
(7)市民政局:配合事发地政府做好受灾转移群众安置工作,协助发放灾民生活救济款物,妥善安排受灾群众基本生活。
(8)市财政局:落实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工作所需市级经费保障。
(9)市城乡建设局:负责组织协调房屋建设和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负责提供事故影响区域内燃气、自来水等地下管网情况;督促指导自来水公司、燃气公司及时修复受损供水、燃气等设施;组织提供施救所需的施工机械、救援器材和其他特种设备等;参与相关事故的调查工作。
(10)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协调除长江以外市内其他通航水域的水上交通事故的应急救援和水上搜救工作;负责组织协调交通设施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港口码头生产安全事故、民用航空飞行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负责组织提供应急救援所需的水陆交通运输保障,负责除长江以外市内其他通航水域的水上交通管制工作;参与相关事故的调查工作。
(11)市农委:负责组织协调道路以外农机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参与相关事故的调查工作。
(12)市卫计委:协调安排医疗救护资源,负责事故现场受伤、中毒人员的抢救;负责事故周边区域疫情监测和防治,报告人员伤亡、疫情监测及防治情况;参与相关事故调查。
(13)市质监局:负责组织协调特种设备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事故现场施救所需的特种设备;参与相关事故的调查工作,负责牵头组织特种设备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14)市环保局:负责组织协调事故现场环境应急监测与预警工作,组织专家制定环境应急处置和生态重建方案,指导监督污染物收集、处理工作,以及受污染和被破坏生态环境的修复工作;参加环境污染事故调查。
(15)市安监局:负责组织协调工矿商贸领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组织生产安全事故调查。
(16)市旅游局:负责组织协调旅游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参与相关事故的调查工作。
(17)市国资委:督促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做好事故应急管理工作,参与出资人职责企业的事故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置工作。
(18)市气象局:负责天气监测、预报、预测,及时提供气象信息服务;开展因气象灾害引发的事故调查、评估及气象分析等工作。
(19)常州海事局:负责组织协调长江常州段水域的水上交通事故应急救援、水上搜救和事故调查等工作。
(20)市公安消防支队:负责具体实施抢险救援工作,排除险情;负责“119” 接报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的传递工作。
(21)市供电公司:负责组织协调电力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负责组织协调应急救援所需的电力保障。
(22)铁路常州站:负责组织协调铁路交通、铁路火灾、铁路危险化学品运输、铁路网络与信息安全等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负责提供应急救援所需的铁路运输保障。
其他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在市安委会的统一组织下,配合做好生产安全事故应对工作。需要其他部门支持和配合时,市安委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工作。
国家和省在常重大建设项目的事故应急救援由国家和省有关主管部门(单位)在常的有关机构负责组织协调。
市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应与市安委会办公室建立应急联动工作机制,明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保证联络通畅,并加强与其他应急机构的衔接配合。各成员单位的应急预案以及应急救援队伍、专家名单、联系方式、应急装备、物资清单应报市安委会办公室备案,并定期更新。市安委会办公室应掌握各类应急资源信息及分布情况,充分发挥综合协调作用。
3.1.3 辖市(区)安委会
辖市(区)安委会参照市安委会的组成和职责,按属地管理、分级响应的原则,负责组织、指挥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3.2 日常管理机构
作为市安委会的办事机构,市安委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安委办)设在市安监局,主任由市安监局局长兼任。主要职责如下:
(1)承担全市生产安全应急管理综合协调、指导、检查等工作;
(2)在市安委会领导下,组织协调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以及事故调查工作;
(3)负责全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和管理,完善生产安全事故监测和预警系统;组织全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与备案工作;
(4)指导、协调、检查各地、各相关部门、各专业应急救援机构、有关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工作;组织成立应急管理专家组,建立全市应急救援联络员制度,评估分析较大以上事故风险隐患,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5)组织起草全市生产安全应急救援相关法规、规章、标准,制定相关应急规程;负责拟订应急救援计划和保障方案;组织开展全市生产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6)根据授权,负责协调在全市范围内紧急征用、调配事故施救物资、设备、车辆和人员;
(7)负责协调与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应急指挥机构之间的工作,相互配合;
(8)统一规划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力量和资源,指导、协调专业救援队伍不断提高装备水平、演练技术和应急能力,组织全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相关管理人员和专业人员的培训工作,组织指挥全市生产安全事故综合应急救援演习;
(9)承担市安委会应急日常事务,完成市安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3.3 专家组及职责
市安委办根据事故类别和部门应急救援职责,组织成立事故应急管理专家组。主要职责是:参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指导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负责为应急决策提供技术咨询和建议;参与应急预案演练和评估工作,对应急预案制定、修订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3.4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及职责
发生涉及多个领域、跨辖市(区)行政区域或较大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由市安委会组织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现场应急救援的指挥协调工作。发生重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可根据需要,将现场指挥权移交省、国家有关部门。现场指挥场所及相关保障工作由事发地辖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提供。
主要职责是:担负事故应急救援活动的前沿指挥,负责现场处置、救援、善后、保障工作,指挥现场所有参与应急救援的队伍和人员,及时向市人民政府、市安委会报告事故事态发展及应急救援情况。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的组成由市安委办提出建议,由市安委会主任确定。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根据事故类型分别由相应的责任部门负责组建。
(1)工矿商贸领域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由市安监局、事发地辖市(区)人民政府负责。
(2)道路交通、火灾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由市公安局、市公安消防支队和事发地辖市(区)人民政府负责。
(3)房屋建设和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由市城乡建设局、事发地辖市(区)人民政府负责。
(4)长江以外市内其他通航水域的水上交通事故、交通设施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港口码头生产安全事故、民用航空飞行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由市交通运输局、事发地辖市(区)人民政府负责。
(5)长江常州段水域的水上交通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由常州海事局、事发地辖市(区)人民政府负责。
(6)特种设备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由市质监局、事发地辖市(人)政府负责。
(7)旅游安全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由市旅游局、事发地辖市(区)人民政府负责。
(8)轨道交通工程建设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由市轨道交通公司、事发地辖市(区)人民政府负责。
(9)电力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由市供电公司、事发地辖市(区)人民政府负责。
(10)铁路交通、铁路火灾、铁路危险化学品运输、铁路网络与信息安全等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由铁路常州站、事发地辖市(区)人民政府负责。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根据需要设立综合协调组、监测预警组、应急抢险组、医疗救护组、疏散警戒组、事故调查组、善后处理组和宣传报道组等现场应急工作组。
常州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组织结构图
综合协调组由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主要责任部门牵头,根据事故类别,由事发地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安监局和市有关部门组成。在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领导下,履行会议组织、信息汇总、综合协调和资料管理等职责;负责做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值守和信息报送工作;协调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成员单位及时派员赶赴事发地现场,启动应急响应。
监测预警组市环保局牵头,由市城乡建设局、市农委、市水利局、市气象局、市地震局等部门组成。负责危险化学品扩散的监测和预警分析,确定危险化学品性质、浓度和数量,研判污染程度、范围、变化趋势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应急抢险组由市公安消防支队牵头,由常州军分区、武警常州支队、市安监局等部门组成。负责具体实施抢险救援工作,排除险情,防止事故损失扩大。
医疗救护组由市卫计委、事发地辖市(区)人民政府组成。负责组派医疗卫生救援专家与应急队伍,调集医疗、防疫器械和药品,开展受伤、中毒人员救治和卫生防疫等医疗救援工作,必要时设立现场医疗救护点,提供现场救护保障。
应急保障组由事发地辖市(区)人民政府牵头,由市经信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商务局、市环保局、常州海事局等部门组成。负责组织提供应急行动所需的人员安置、资金、食宿、运输、通信、物资供应、人力投入、设备设施等保障服务;对受事故影响转移安置人员进行临时基本生活救助。
疏散警戒组由市公安局、事发地辖市(区)人民政府牵头,由市民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常州海事局等部门组成。负责事故现场的保护、治安维护、安全警戒以及交通管制、交通疏导;组织疏散、转移群众。
事故调查组由市安监局牵头,由事发地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总工会和行业主管部门等组成。负责调查分析事故原因,评估事故影响,提出防范意见;负责追究造成生产安全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行政责任,调查处理应急处置工作中的违规违纪等行为。
善后处理组:由事发地辖市(区)人民政府牵头,市安监局、人社局、民政局、总工会等部门和事故单位组成,负责伤亡人员家属接待、伤亡抚恤、经济补偿协调等事故各项善后工作。
宣传报道组由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牵头,根据事故类别,由市安监局、行业主管部门和事发地辖市(区)人民政府组成。负责统一指导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发布、舆情处置工作。
3.5 生产经营单位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是生产安全应急管理的责任主体,应采取预防和预警措施,健全应急机制,编制应急预案,配备应急资源,落实生产安全责任制和相关安全管理规定,做好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4 预警预防
4.1 监测与预警
(1)市安委办负责建立全市生产安全事故监测预警信息系统,主要包括重大危险源(重大隐患)分级监控与预警、生产安全信息管理与报送、职业危害申报与监管,以及相关部门的专业监测预警信息系统。
(2)根据生产安全事故的类型和特点,生产经营单位应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对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辖市(区)安委会以及相关部门应组织对监管领域内重大危险源进行辨识、监测与监控,利用全市生产安全事故监测预警信息系统,对重大危险源(重大隐患)进行分级,开展在线监控、预警,及时汇总分析事故隐患和预警信息,必要时组织相关部门、专业人员进行会商评估;认为可能发生较大以上事故的,应当立即按规定向市安委会以及相关部门报告。
(3)自然灾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可能引发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时,承担相应管理责任的市有关单位要及时通报市安监局。
(4)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事故预警级别从高到低划分为I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除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另有规定外,I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事故预警级由省级以上生产安全应急指挥机构发布;Ⅲ、Ⅳ级预警信息分别由市、辖市(区)安委会或受委托部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签发。预警公告内容包括:预警区域或场所、险情类别、预警级别、预警期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灾情概要、有关预防预警措施,以及工作要求和发布机关等。
发布可能引起公众恐慌、影响社会稳定的预警信息,需经市人民政府批准。
预警信息发布后,预警区域内各有关单位要采取有效预防措施,预防事故发生。发布预警信息的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事态发展,按照有关规定适时调整预警级别、更新预警信息或者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期,并解除采取的有关措施。
(5)事故高发季节应及时发布提示性预警信息,提出预防措施和要求,检查和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当地或同一行业连续发生同类重大涉险事故的,应及时采取专项检查、治理等措施,必要时采取通报、约谈、行政指导、挂牌督办等措施,举一反三,防止事故发生。
4.2 预防与应急准备
(1)生产经营单位应对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编制应急预案,报当地安监部门备案;对检查、监测发现的事故隐患及时整改消除;建立应急救援管理制度,做好应急保障,建立由本单位组成的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定期检测、维护应急报警装置和救援设备、设施,使其处于良好状态,确保正常使用;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加强相关知识技能教育培训,使从业人员熟悉应急救援程序,掌握防护装备和救援设备的使用方法,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应对能力;与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社区建立应急联动机制,制订保护周边群众安全的防护措施。
(2)辖市(区)人民政府应对本行政区域内易引发事故灾难的重大危险源定期进行检查、评估与监控,并登记建档,按照国家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责令有关单位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对发现或确认的重大事故隐患进行挂牌督办,落实整改措施、资金、期限、责任人和应急预案,按期整改销号;统筹安排应对事故的设备和基础设施,提供合理的应急避难场所;制定并完善本地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明确工作职责,做好应急资源保障工作,建立应急专家组并定期联系。
(3)市安委办及相关主管部门应根据规定及授权,对可能引发较大以上事故的险情,及时分析研判,发布预警防范信息,提出相关措施建议,督促相关单位采取预防措施,防止事故发生。可能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风险信息应及时报告市人民政府和省安委会办公室。对其他突发事件尤其是台风、洪涝、暴雨、雷击、滑坡等自然灾害可能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重要信息,应及时通报相关单位做好应急准备和预防工作。
(4)市、辖市(区)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应急救援机构接到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信息后,应及时研究应对方案,报送相关信息,通知有关部门、单位采取相应行动,做好应急准备和预防工作,防止事故发生。事态比较严重可能导致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时向市安委办报告,并及时上报市人民政府;事态严重可能导致重特大事故时向省安委会办公室和相关主管部门报告,并及时上报省政府。
(5)市、辖市(区)人民政府应设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储备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确保专款专用。
(6)市安委会或受委托部门(单位)发布预警信息,进入预警状态后,市安委办、市安委会各有关成员单位以及事发地人民政府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①按照相关应急预案要求,组织加强对事故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人员对信息进行分析评估。
②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
③通知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集结待命状态,并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与应急处置的各项准备;相关部门立即开展应急监测分析,随时掌握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④针对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⑤调集应急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确保应急保障工作。
⑥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努力消除或降低事故风险。
⑦不能保证安全的,应及时下达指令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采取立即整改、局部停产或撤出人员、全部停产等措施。
各部门安全生产应急机构接到可能导致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后,应迅速按照应急预案,组织专家对事故发生地的危害进行辨识评估,确定事故可能影响的范围及人数,初步确定响应级别,并密切关注事态进展,按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和预防工作。
4.3 信息报告
(1)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单位负责人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安监部门、110公安指挥中心或119消防指挥中心。
(2)110公安指挥中心、119消防指挥中心接报后,应立即通报事发地辖市(区)安监局。辖市(区)安监局接报后立即报告市安委办、本级人民政府。辖市(区)人民政府及市安委办接报后,应立即核实情况,发生较大以上事故,在2小时内报至省安委办、市人民政府。紧急情况下可越级上报。
(3)市安委办接到市人民政府和其他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转来的事故信息后,应立即核实并及时反馈。
(4)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有关部门、单位,要及时向市安委办、市有关部门提供与事故应急救援有关的资料。
(5)我市生产经营单位在境外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有人员伤亡的,按有关涉外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实施。
报告或报警的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单位、事故发生的时间、详细地点、事故类别、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事故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现场救援所需的专业人员和抢险设备、器材、交通路线,以及联系人姓名、联系电话等。
5 应急响应与处置
5.1 应急响应流程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响应流程图。
5.2 分级响应
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立即启动本单位应急救援进行自救,同时按规定立即上报。当地政府、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及各有关部门要迅速调集力量,对事故的性质和危害程度进行分析,根据现场情况,判断并启动相应的应急程序,并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按照职责分工迅速采取相应的应急处置措施,全力控制现场事态,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降低环境破坏和污染。同时,及时上报事态变化信息。
I级、II级应急处置行动,按照《国家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和《江苏省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执行,市安委会及相关部门迅速启动应急处置程序,进入响应状态,组织有关部门,调动应急救援队伍和社会力量,依照规定采取应急处置和救援措施。
Ⅲ级应急处置行动由市安委会组织实施。市安委会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和专家进行分析研判,对事故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由市安委会主任决定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并向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超出其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或事故进一步扩大时,及时报请省安委会协调支援。事发地辖市(区)人民政府应迅速进入应急状态,启动应急响应程序,会同市相关部门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实施抢险救援,并服从市应急领导机构的组织协调。
Ⅳ级应急处置行动的组织实施由事发地辖市(区)人民政府决定。事发地辖市(区)人民政府根据事故或险情的严重程度启动应急处置程序,超出其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或事故进一步扩大时,及时报请市安委会协调支援。
5.2.1 市安委办应急处置
进入Ⅲ级应急响应后,市安委办立即向市安委会和市委、市政府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现场救援情况,并采取以下措施:
(1)按照“谁分管谁到场”、“谁监管谁到场”的原则,通知市安委会副主任、事故行业领域监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在第一时间赶赴事故现场,由市安委会副主任担任现场指挥,迅速展开事故救援相关工作。同时通知相关成员单位、工作人员和专家到岗,会同有关专家提出应急救援重大事项决策建议。必要时报请市安委会主任亲自或指派有关部门负责同志赶赴应急救援现场,负责应急救援协调指挥。
(2)加强与事发地安委会、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相关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态发展情况。
(3)根据有关部门和专家的建议,通知相关应急救援机构、救援队伍和事发地毗邻辖市(区)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救援队伍待命,或赶赴现场参加抢险救援,为现场应急指挥提供支持和保障。
(4)派出有关人员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事故现场应急救援,必要时协调专业应急力量增援。
(5)必要时在全市范围内紧急征用、调配施救物资、设备、车辆和人员。
(6)对可能或已经引发其他突发事件的,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同时通报相关领域的应急救援指挥机构。
(7)超出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或事故进一步扩大时,向市委、市政府和省安委会报告,请求协调支援。
(8)协调落实其他有关事项。
5.2.2 市安委会相关部门的应急处置
进入Ⅲ级应急响应后,市安委会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启动部门应急处置程序,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并及时向市人民政府、市安委办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需要其他部门应急力量支援时,及时报请市安委会组织协调。
5.2.3 辖市(区)安委会的应急处置
进入Ⅲ级应急响应后,在上一级应急指挥领导机构到达之前,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辖市(区)安委会应启动应急处置程序,进入响应状态,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组织有关部门,调动应急救援队伍和社会力量,依照规定采取应急处置和救援措施。
(1)辖市(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和安委会主任带领相关人员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指挥救援工作。
(2)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以及采取其他救助措施。
(3)在做好应急救援人员安全保障的前提下,迅速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以及场所,采取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
(4)实施医疗救护、卫生防疫、环境监测、人员防护以及其他保障措施;抢修被损坏的公共设施,向受到危害的人员提供避难场所和生活必需品,做好后勤保障和人员善后工作。
(5)及时向市人民政府、市安委办、相关部门报告有关信息,保持通信畅通。
(6)启用本级政府设置的财政预备资金和储备的应急救援物资。
(7)采取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故的必要措施。
5.3 指挥协调
(1)进入Ⅲ级应急响应后,市安委会应立即组织应急救援力量和资源,指导、协调和支持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实施应急救援。必要时由市安委会主任或者指派有关部门负责同志直接指挥协调。
当国家或省启动应急处置程序时,服从上级有关应急领导机构的统一指挥。
(2)市安委办根据事故情况,按照应急管理职责,参与或者直接组织、协调、指挥应急救援工作。
(3)有关部门负责指挥协调本系统和其他参与部门应急力量实施应急救援,派出部门负责人、专家和人员参加、指导事故现场应急救援工作,及时向市人民政府和市安委办报告应急救援行动进展情况。
(4)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成立前,事发单位和先期到达的应急救援队伍必须按相关应急预案及现场应急方案,迅速、有效地开展先期处置;事发地辖市(区)安委会及有关部门全力控制事故发展态势,果断控制或切断事故灾害链,防止事故扩大。同时,指派专人负责引导指挥人员及应急救援队伍进入救援现场。
(5)在市安委会派出或指定现场指挥人员之前,事发地辖市(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负责现场应急救援的指挥协调。
(6)市安委会派出的指挥人员到达现场后,应立即了解现场情况,会同有关专家完善应急处置方案,指挥布置各相关部门及应急救援队伍采取必要的个人防护措施,按照分工,开展抢险救援和紧急处置行动。同时,组织事发地人民政府和单位,严格保护事故现场,迅速采取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因抢救伤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时,必须及时做出标志、摄影、详细记录和绘制事故现场图,并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等。
5.4 紧急处置
(1)根据事态发展变化情况,现场出现或者可能出现急剧恶化的特殊险情时,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在充分考虑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依法及时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留有详细记录,报市人民政府和市安委会备案。
(2)超出辖市(区)级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或者跨辖市(区)行政区域、跨行业领域的影响较大的紧急处置方案,由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提出,或由市安委办及有关主管部门提出,报请市安委会批准后协调实施。超出市级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或者跨市行政区域、跨行业领域的影响重大、特别重大的紧急处置方案,报请省安委会或国务院安委会决定。
5.5 医疗卫生救援
由市卫计委负责组织协调,事发地卫生行政部门实施。按照相关预案提供医疗设施、药品和救治装备,组织医疗卫生专家、医疗救援队伍,开展紧急医疗救护、现场卫生处置。事发地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按照专业规程,做好现场卫生防疫工作,必要时,向省卫计委申请协调支援。
5.6 应急救援人员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应制定战术、技术方案,严格执行应急救援人员进入和离开事故现场的规定。向应急救援人员宣传必要的救援知识,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用具。应急救援人员须服从命令听指挥,携带相应的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有序开展工作。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应根据需要负责协调、调集相应的安全防护装备。必要时报请市人民政府及市安委会协调支持。
5.7 群众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组织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
(1)决定应急状态下群众疏散、转移和安置的方式、方法、范围、路线、程序。
(2)指定疏散警戒组和有关部门负责组织群众疏散、转移。
(3)启用应急避难场所。
(4)开展医疗救治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
(5)负责治安管理。
5.8 现场检测与事故危害评估
监测预警组、事故调查组做好以下工作:
(1)综合分析和评价检测数据,查找事故原因,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定现场抢救方案和事故调查提供参考;
(2)对现场事故影响边界及气象条件,对食物和饮用水卫生以及大气、水体、土壤、农作物等的污染,可能产生的二次反应有害物,爆炸危险性和受损建筑垮塌的危险性以及污染物质滞留区等进行监测;
(3)提供应急救援所需的有关综合性报告和气象、风向、地质、水文资料。
检测与评估结果应及时向市安委办和有关部门报告。
5.9 警戒保卫
在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统一部署下,由疏散警戒组及事发单位保卫机构组织实施。
(1)保护事故现场和相关区域内人员及财产的安全。
(2)负责安全保卫、治安管理和现场警戒封闭,阻止未经批准的现场拍摄、采访等;控制无关人员进入事故现场和事故危险区域。
(3)负责交通管制,进行人员、车辆疏导和分流等工作。
(4)防止和处理事故现场可能发生的其他刑事、治安案件。
(5)海事部门负责水上交通和船舶疏散工作。
5.10 社会动员
(1)事发地辖市(区)人民政府视情况需要组织动员本行政区域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必要时报请市人民政府及市安委会组织全市相关社会力量。
(2)必要时向单位和个人征用应急救援设备、设施、场地、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质,要求有关单位生产、供应生活必需品和应急救援物资,提供医疗、交通等公共服务。
5.11 信息发布
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在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的指导下,由事发地党委宣传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市安委办会同事故调查处理主管部门和事发地辖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预案适用范围内事故信息的发布工作。相关部门和机构应指定专人负责信息汇集的新闻舆论联络工作,迅速拟定信息发布方案、确定发布内容,及时采用适当方式发布信息,客观地组织报道事故事实和抢险救援、善后工作等情况。发生重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在省委宣传部(省政府新闻办)的指导下,由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负责组织协调,省安委会办公室会同省事故调查处理主管部门和市人民政府负责事故信息的发布工作。
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全面、客观。第一时间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并根据事故处置情况做好后续信息发布工作。
生产安全事故中伤亡、失踪、被困人员有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人员或外国公民,需要向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有关机构或有关国家进行通报时,市安委办或相关部门应及时通报市台办、市外办、市侨办,由有关部门按照相关应急预案实施。
5.12 应急结束
5.12.1 应急终止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的,即为应急终止:
(1)事故现场得到控制,事故和隐患已经消除,环境符合有关标准;
(2)事故所造成的危害和影响已经消除,无继发可能。
5.12.2 应急终止程序
(1)经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确认,或事故责任单位提出,按照“谁启动,谁终止”的原则,报请启动机构批准结束应急处置工作,并宣布终止应急状态。
(2)由现场救援指挥部向各应急救援队伍下达应急终止命令。
6 后期处理
6.1 善后处置
生产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在市安委会的领导下,由市相关部门负责指导协调,辖市(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事发单位及其主管部门配合。善后处置主要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灾后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善后处置责任部门(单位)应当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人员及受影响群众,做好事故伤亡人员家属的安抚工作;依据法律政策负责遇难者及其家属的善后处理及受伤人员的医疗救助等,保证社会稳定,尽快恢复正常生活生产秩序。
6.2 事故调查
事故调查应严格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规和有关规定进行。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组成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必要时,市人民政府可以委托市安监局或其他负有生产安全职责的市有关部门和单位组成调查组,也可以委托辖市(区)人民政府组成调查组。
6.3 总结评估
生产安全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事发地辖市(区)人民政府及事故主管部门应分析总结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工作的建议,于应急终止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应急处置总结报告,报送市安委办并提供给事故调查组。市安委办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分析、研究,提出改进应急处置工作的意见应报告市人民政府。
7 保障措施
7.1装备保障
市安委办负责全市救援装备、器材的协调调配,建立健全特种救援装备数据库和有关制度,指导、协调应急救援基地建设工作。
各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应当掌握本专业的救援装备情况。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企业根据实际情况需要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
7.2 队伍保障
(1)相关行业领域的企业应依法组建和完善专(兼)职救援队伍;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掌握区域内所有应急救援队伍资源信息情况,并督促检查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和准备情况。
(2)各级、各行业生产安全应急救援机构负责检查并掌握相关应急救援力量的建设和准备情况。
(3)市安委办负责全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力量的统一规划、布局,组织检查应急队伍的各项应急准备工作。
7.3 通信及信息保障
市经信委负责组织协调通信运营企业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加强对公用电信网的维护,必要时调用应急机动通信设备和保障队伍,并对通信资源的使用进行限制,优先保障重要部门的通信要求和通信畅通。
市安委办负责组织建立和完善全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系统;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救援力量和资源信息数据库;规范信息获取、分析、发布、报送格式和程序,保证应急信息资源共享,为应急决策提供相关信息支持。市各相关部门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和辖市(区)应急救援指挥机构负责本部门、本地区相关信息收集、分析和处理,定期向市安委办报送有关信息,重要信息和变更信息要及时报送。市安委办负责收集、分析和处理全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有关信息,定期报送省安委会办公室和市人民政府。
7.4 物资保障
(1)各地、各部门和企业要根据实际情况和救援需要,建立应急救援物资、设施、设备等储备制度,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和装备。
(2)各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根据实际情况,负责监督和掌握必要的应急物资和装备。
(3)市人民政府和事故易发、多发的辖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与有关企业签订协议,保障应急救援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应急处置装备的生产、供给。必要时,可按照《常州市应对突发事件应急征用管理办法》就近征用社会救援物资和装备,并依法予以补偿。
7.5 医疗卫生保障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全面掌握本行政区域卫生资源信息,尤其是专科救治方面的资源信息,其中包括职业中毒、烧伤等救治机构的数量、分布、可用病床、技术力量和水平等。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加强对应急救治药品、医疗器械实施监督管理,保证所用药品、医疗器械安全有效,掌握抢救药品、医疗器械、消毒、解毒药供应的城市及来源。
7.6 资金保障
企业应当做好应急救援与监控必要的资金准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费用、善后处理费用和损失赔偿费用首先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由当地政府协调解决。 全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中所必需的专项资金列入市、辖市(区)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7.7 生活保障
由事发地政府和事故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保障转移人员和救援人员所需的食物、饮品供应,提供临时居住场所及其他生活必需品。所需费用由同级财政及事故发生单位负责列支。超出本级人民政府处置能力时,报请上级政府同意,由上级民政、财政、人社等部门提供支援。
7.8 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事发地人民政府负责提供本预案适用范围内的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时人员避难需要的场所。
7.9 技术储备保障
市安委办组织成立生产安全事故专家组,建立应急信息数据库,充分发挥科研院所、技术单位应急专业技术的研发能力,开发应急新技术和新装备,研究生产安全应急救援新情况、新问题,为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
7.10 社会力量保障
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可调动本行政区域社会力量和志愿者配合应急救援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义务依法参与、支持、配合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并提供便利条件。在事故应急救援过程中紧急调用物资、设备、车辆、人员和占用场地,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阻拦或拒绝。事故应急救援结束后应及时归还或按照提前统筹、依法征用、均衡负担、合理补偿的原则给予补偿。
7.11 宣传、培训
7.11.1 宣传
(1)在市安委会领导下,市安委办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应急法律法规和事故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常识的宣传工作,各类新闻媒体提供相关支持,无偿做好公益宣传。
(2)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负责本地、本系统应急工作宣传、教育,提高全民的危机防范意识。
(3)企业与所在地人民政府、社区、村委会建立互动机制,向周边群众宣传相关应急知识。
7.11.2 培训
(1)市安委办负责组织协调全市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管理人员和专业人员的安全知识、专业知识、新技术应用等方面的综合培训。
(2)有关部门组织本行业应急管理机构以及专业救援队伍开展相关人员的上岗培训和业务培训。
(3)有关部门、单位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做好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的培训,积极组织社会志愿者的培训,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
(4)各地、各有关部门应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内容列入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培训课程。
7.12 演练
(1)市安委办和有关部门指导、协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演练工作。其中,市安委办负责组织指挥综合应急救援演练。
(2)各市级专业应急机构每年至少组织1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演练,市安委办每两年至少组织1次联合演练。
(3)市安委办组织的联合演练结束后,向市安委会和市应急办提交书面总结报告。
8 附则
8.1 预案管理与更新
市安委办负责本预案的编制、解释和日常管理,并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及时组织修订完善,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8.2 沟通与协作
市安委办和有关部门应与其他市应急机构建立经常性联系,尤其是与邻近市应急机构的联系,组织参加区域救援活动,开展区域间的交流与合作。
8.3 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1)出色完成应急处置任务的;
(2)抢排险事故或抢救人员有功,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生命财产免受损失或减少损失的;
(3)对应急救援工作提出重大建议且实施效果显著的;
(4)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对失职、渎职的有关负责人,要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4 以上、以下的含义
本预案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8.5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