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生产安全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办法
颁布机构: |
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宁夏回族自治区 |
适用领域: |
执法监督与事故处理 |
生效日期: |
2010/10/25 |
颁布日期: |
2010/10/25 |
颁布机构: |
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宁夏回族自治区 |
适用领域: |
执法监督与事故处理 |
生效日期: |
2010/10/25 |
颁布日期: |
2010/10/25 |
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生产安全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办法》的通知
(宁安办发〔2010〕90号)
各市人民政府、自治区有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加强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查处,严肃追究事故责任者,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根据国务院安委会《重大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办法》,自治区安委会制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生产安全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五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产安全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办法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精神,严肃查处生产安全事故,深刻吸取事故教训,推动安全生产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产和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治区安委会对各市人民政府、自治区有关部门(含中央驻宁单位)负责调查处理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挂牌督办。自治区安委会办公室承担具体督办工作。
第三条 各地级市人民政府、自治区有关部门(含中央驻宁单位)负责落实督办事项,地级市安委会办公室具体承担挂牌督办事项的综合工作;自治区有关部门(含中央驻宁单位)直接承担督办事项的综合工作。
第四条 自治区安委会对生产安全事故查处的挂牌督办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自治区安委会办公室提出挂牌督办建议,报自治区安委会领导同志审定同意,以自治区安委会名义向市级人民政府、自治区有关部门(含中央驻宁单位)下达挂牌督办通知书;
(二)在自治区主流媒体、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网站上公布挂牌督办信息。
第五条 挂牌督办通知书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名称;
(二)督办事项;
(三)办理期限;
(四)办理责任单位或责任人;
(五)督办解除方式、程序。
第六条 办理单位接到督办通知后,应当依据有关规定,组织和督促有关职能部门按照督办通知要求办理下列事项:
(一)做好事故善后工作;
(二)查清事故原因,认定事故性质;
(三)分清事故责任,提出对责任人的处理意见;
(四)形成事故调查报告;
(五)依法实施经济处罚
(六)监督落实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第七条 办理单位应当自接到挂牌督办通知之日起45日内完成督办事项。
第八条 办理单位在督办期间应当加强与自治区安委会办公室的沟通,及时汇报有关情况。
第九条 办理单位形成事故调查报告后,应当及时向自治区安委会办公室作出书面报告,经审核同意后,方可作出批复决定。
第十条 生产安全事故查处结案后,办理单位与自治区安委会办公室应将事故挂牌督办情况和事故查处结案情况,在自治区主流媒体、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网站、市级政府或自治区有关部门网站上予以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一条 办理单位对督办事项无故拖延、敷衍塞责,或者在挂牌督办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二条 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对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同级有关部门负责调查处理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督办,由地级市安委会参照本办法的规定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