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关于进一步规范高危行业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
颁布机构: |
宁夏回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宁夏回族自治区 |
适用领域: |
执法监督与事故处理 |
生效日期: |
2009/09/03 |
颁布日期: |
2009/09/03 |
颁布机构: |
宁夏回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宁夏回族自治区 |
适用领域: |
执法监督与事故处理 |
生效日期: |
2009/09/03 |
颁布日期: |
2009/09/03 |
宁夏回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高危行业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
(宁工商企监字〔2009〕218号)
各市、县(区)工商局(分局),开发区工商局,宁东工商局:
今年以来,全区各级工商机关认真履行职责,积极探索,大胆实践,不断完善措施,全面加强高危行业监管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当前高危行业监管工作中还存在着标准不统一、进展不平衡、监管行为不规范等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监管工作深入、有效地开展。为了进一步规范全区高危行业监管工作,提高监管效能,促进我区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加强领导
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容易引发安全事故,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影响着社会的和谐稳定,各级党委、政府非常关心,人民群众普遍关注。做好高危行业监管工作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国家负责、对人民负责的体现,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行政执法效能,促进地方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具体措施,同时也是充分履行职责,防范监管风险的有效手段。因此,各级工商机关要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安全生产的总体部署和陈建国书记对加强高危行业监管工作的重要批示精神,按照“四个统一”的要求,强化高危行业监管工作,正确处理监管与服务经济发展的关系,真心诚意地为市场主体服务,积极主动地为市场主体解难事、办实事,构建规范高危行业监管服务的长效机制。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增强危机感、紧迫感和责任感,充分调动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不断创新监管方式,采取有力措施,切实做好高危行业监管工作。
二、监管原则
坚持先证后照的准入原则,确保高危行业营业执照合法有效,切实把好高危行业市场主体准入关,做好监管风险防范工作。建立与企业信用分类监管有机结合的监管机制,积极推行网格化管理,认真执行高危行业企业登记和监管工作情况定期报送制度。落实高危行业企业属地监管职责,强化基层工商所监管工作,加大市场巡查力度,及时掌握辖区内高危行业市场主体的变化情况和守法经营情况,坚决依法查处取缔无照经营等违法违规行为,确保监管到位。
三、监管范围
本意见所指高危行业主要包括从事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食品、药品、网吧、交通运输、公众聚集场所经营等行业。
四、监管方式
按照“网定格、格定责、责定人”的要求,落实巡查责任,对责任辖区高危行业市场主体的经营行为进行严格检查。执法人员要结合《高危行业巡查记录表》的填写和备查,采取以下方式进行:
(一)定期检查。对辖区内登记注册的高危行业市场主体,每年3月份及9月份分别进行一次检查。
(二)日常检查。结合市场巡查,加强日常监管,对经营期限或前置行政许可有效期即将届满的提前告知,并在届满之日起10日内进行检查。也可根据投诉、举报或有关单位通报的线索,随时进行检查。
(三)专项检查。根据上级统一部署,在规定的时间内落实检查措施进行专项检查。
(四)案后回查。对被立案查处的,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3个月内进行回查。对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责令变更经营范围的,自吊销或责令变更经营范围通知送达之日起1个月内进行回查。
(五)建档备查。建立健全企业经济户口档案,对辖区内的高危行业市场主体,切实做到底数清、情况明。积极探索信息化监管高危行业的机制,将高危行业监管情况纳入微机管理,提高监管效能。
五、监管内容
执法人员要严格按照工商行政管理职能的规定,依法检查高危行业市场主体。
(一)检查有无营业执照,营业执照是否合法有效,是否按规定亮证亮照经营,是否存在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等违法行为。
(二)检查市场主体名称是否真实准确,在印章、牌匾、许可证、产品或包装上及广告中使用的名称是否与登记的一致。
(三)检查住所、经营场所门牌地址是否与登记一致,改变住所、经营场所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四)检查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是否与登记一致,如果更换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五)检查经营期限是否届满,经营活动是否在登记的经营范围之内。
(六)检查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年检(验照)。
(七)检查许可证或批准文件原件,看前置行政许可证件或批准文件是否被撤销、吊销或者有效期届满。
(八)检查是否有其他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六、工作程序
对高危行业企业实施属地监管。各工商所要建立健全高危行业企业经济户口档案,加强经济户口管理,在醒目位置悬挂高危行业市场主体巡查网络示意图,标注行业分布和巡查区域,明确责任人。
(一)企业认领。登记机关通过网络向工商所提供高危行业市场主体登记基础资料,工商所要在收到资料后5个工作日内认领本辖区的企业,建立企业经济户口档案。
(二)事前准备。检查前,执法人员要做好准备工作,掌握被检查对象的静态基础信息和动态监管信息,必要时与企业登记机关联系,获取企业联络员信息,准备巡查记录表、现场检查笔录等资料,确保有的放矢。
(三)实地检查。执法人员按照规定的检查事项和重点内容依法进行实地检查,并如实记录有关检查情况。检查时须有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检查不得干扰经营者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检查后要现场填写《高危行业巡查记录表》,一式两份,市场主体留一份备查,另一份由巡查人员备案。
(四)及时报告。执法人员应将检查情况及时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工商所应将查处违法违规情况及时反馈给企业登记机关。
(五)依法处理。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当依法进行查处。对前置许可到期的,下发违章警示通知书,责令重新办理许可,未办理的,责令变更经营范围。对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按照自治区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工商局《关于建立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监管机制的意见》的规定,属于法定职责范围内的,依法进行查处,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应当做好记录,抄告相关职能部门,由法定职责部门依法处理。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及时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六)信息录入。按照“谁登记、谁录入;谁检查、谁录入;谁查处、谁录入;谁录入、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和完善辖区高危行业市场主体登记和动态监管档案。将登记、检查、案件办理等有关信息,于登记、检查或结案后5个工作日内准确地录入登记监管数据库。
七、责任追究
(一)加强高危行业监管,建立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的层级监管责任制和责任倒查机制。
(二)自治区、市、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高危行业监管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加强与政府职能部门之间的沟通、配合;工商所负责对辖区内高危行业实施监督检查,明确职责,抓好落实。
(三)将高危行业监管纳入廉政风险点和监管风险点防范管理,查找监管风险点,制定科学的风险防范管理措施。
(四)对监管工作出现过失和纰漏的,按照行政问责制和责任追究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监管中因失察、失职、渎职受到责任追究的执法人员,取消当年度评优评先资格,并予以通报。
二○○九年九月三日
附件:
高危行业巡查记录表
所属辖区: 巡查责任人: 日期: 年 月 日
检查方式 □定期检查 □日常检查 □专项检查 □案后回查
市场主体名称 注册号
住所(经营场所) 信用等级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联系电话
巡查内容 是否无照经营 □是 □否
是否按规定悬挂营业执照 □是 □否
是否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 □是 □否
是否合法使用市场主体名称 □是 □否
改变住所(经营场所)是否按照规定办理了变更登记 □是 □否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更换是否按照规定办理了变更登记 □是 □否
经营活动是否在登记的经营范围之内 □是 □否
营业执照的有效期是否届满 □是 □否
是否按照规定办理了年检(验照) □是 □否
前置行政许可证件或批准文件是否被撤销、吊销或者有效期届满 □是 □否
是否有其他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是 □否
巡查情况及处理意见
当事人盖章(签名) 所长(局长)意 见 年 月 日
巡查人员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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