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及有关事项的通告
颁布机构: |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哈尔滨市 |
适用领域: |
大气环境 |
生效日期: |
2015/10/20 |
颁布日期: |
2015/10/20 |
颁布机构: |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哈尔滨市 |
适用领域: |
大气环境 |
生效日期: |
2015/10/20 |
颁布日期: |
2015/10/20 |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及有关事项的通告
(哈政发法字〔2015〕17号)
为了改善我市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有关规定,现就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以下简称“禁燃区”)及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燃区范围:本市建成区、县(市)政府所在地的建成区以及建成区外的工业园区(以批复的工业园区规划范围为准)。
二、本通告所称高污染燃料,包括原(散)煤、煤矸石、粉煤、煤泥、燃料油(重油和渣油)、各种可燃废物和直接燃用的生物质燃料(树木、秸秆、锯末、稻壳、蔗渣等);硫含量大于0.3%的固硫蜂窝型煤(基准热值5000卡/千克);硫含量大于0.5%、灰份含量大于0.01%的轻柴油、煤油(基准热值10000卡/千克);硫含量大于30mg/立方米、灰份含量大于20mg/立方米的人工煤气(基准热值4000卡/千克)。
三、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已建成的,应当在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改用天然气、页岩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
四、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五、本通告由市环保局负责解释。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2015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