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预拌砂浆生产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颁布机构: 哈尔滨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哈尔滨市 适用领域: 大气环境
生效日期: 2014/07/14 颁布日期: 2014/07/14
颁布机构: 哈尔滨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哈尔滨市
适用领域: 大气环境
生效日期: 2014/07/14
颁布日期: 2014/07/14
哈尔滨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哈尔滨市预拌砂浆生产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通知 (哈建发〔2014〕106号) 各有关单位:   现将《哈尔滨市预拌砂浆生产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哈尔滨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4年7月14日   哈尔滨市预拌砂浆生产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的规范化管理,节约资源,改善生态环境,减少城市噪音和粉尘污染,保证预拌砂浆产品质量,根据《黑龙江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哈尔滨市应用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条例》和《哈尔滨市预拌砂浆管理办法》等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预拌砂浆是指专业生产厂生产的干混砂浆或湿拌砂浆。   干混砂浆是指水泥、干燥骨料或粉料、添加剂以及根据性能确定的其他组分,按一定比例,在专业生产厂经计量、混合而成的混合物,在使用地点按规定比例加水或配套组分拌合使用。   湿拌砂浆是指水泥、细骨料、矿物掺合料、外加剂、添加剂和水,按一定比例,在搅拌站经计量、拌制后,运至使用地点,并在规定时间内使用的拌合物。   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预拌砂浆的企业实行资质管理。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在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后,方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四条 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的资质审批管理工作。   市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市预拌砂浆生产企业资质审批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 申请资质的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符合《哈尔滨市预拌砂浆生产企业资质标准》和《哈尔滨市预拌砂浆生产企业试验室基本条件》。   第六条 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的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每套资质证书包括一本正本,一本副本。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的资质证书的有效期为5年。   第七条 资质有效期届满,预拌砂浆生产企业需要继续从事预拌砂浆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向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延续手续。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对申请企业按照资质标准要求进行核验。经核验合格的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由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换发资质证书;经核验不合格的或资质有效期届满但未依法申请延续手续的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由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告其资质证书作废。   第八条 申请预拌砂浆生产企业资质,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三)《企业章程》;   (四)企业负责人和技术、财务负责人的身份证明、职称证书任职文件等材料;   (五)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明及养老保险凭证;   (六)企业的土地使用证、企业设备、厂房产权证等证明材料;   (七)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群防群治制度、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安全生产奖惩制度等);   (八)可行性研究报告等资质标准要求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九条 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名称、地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提出书面变更申请。对符合要求的,对相应事项予以变更并公示。   第十条 申请资质证书变更,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资质证书变更的申请报告;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   (三)预拌砂浆生产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   (四)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合并的、分立的,根据实际达到的资质条件,按照本规定的审批程序核定。   第十二条 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按照资质证书批准的范围进行生产和经销,销售的预拌砂浆按检验批次向用户提供产品出厂合格证。   第十三条 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市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机构应当对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的经营行为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在检查中,企业经营行为或者产品质量不合格但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预拌砂浆生产企业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并将其不良记录记入信用手册中;造成严重后果的,注销其资质证书。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行。   附件:1.哈尔滨市预拌砂浆生产企业试验室基本条件   2.哈尔滨市预拌砂浆生产企业资质标准(略)   附件1   哈尔滨市预拌砂浆生产企业试验室基本条件   一、试验室人员要求   (一)配备试验室专职负责人。试验室专职负责人应具有从事建材试验工作2年以上的工作经历,并具有相关专业工程师以上职称;   (二)配备试验室检验人员。检验人员应熟练掌握砂浆检验的操作技能及检验方法。   二、试验能力及检验能力要求   (一)具备原材料的检验能力   1.具备砂的常规检验能力,可进行砂的筛分、含泥量、泥块含量、含水率、密度等项目检验;   2.具备水泥的常规检验能力,可进行水泥包括强度、安定性、凝结时间、细度等项目检验;   3.具备粉煤灰的常规检验能力,可进行粉煤灰包括细度、烧失量、含水率等项目检验;   4.具备外加剂及保水增稠材料的常规检验能力,可进行含固量、密度、减水率等项目检验。   (二)具备砂浆常规各项性能的检验能力   可进行砂浆配合比试配、拌合物性能、稠度、分层度、含气量、凝结时间、保水性、强度、抗冻融、拉伸粘结强度试验等项目检验。   三、试验室条件要求   (一)环境条件要求   1.试验室的面积、温度、湿度等均应满足检验任务及国家标准规定的要求;   2.试验室应保持整洁,并不得存放与试验无关的物品。   (二)检验设备要求   1.按《预拌砂浆》GB/T25181的要求进行产品的出厂检验,检验设备应齐全,设备性能应满足有关规定的技术要求,常用的仪器设备应有备用件;   2.计量器具应按期检定并具有有效的计量检定合格证书;   3.试验室的仪器设备要列出仪器设备一览表和计量检定周期表,并建立设备档案。档案内容包括名称、规格、型号、生产厂家、出厂日期、出厂合格证书,并建立仪器设备使用、维修、管理和计量校准制度。   (三)试验方法要求   砂浆的稠度、分层度、凝结时间和抗压强度试验应按《建筑砂浆基本性能试验方法》(JGJ/T70)的有关规定进行;合同规定的有特殊要求的检验项目的试验按相关规范的规定进行。   四、原材料及产品检验要求   试验室应对各种原材料进行质量验收,并具有相应记录和台帐,各生产过程控制检验记录及配合比记录须齐全、清晰。   五、质量保障制度要求   (一)企业产品质量检验合格方可出厂,并向用户出具产品质量合格证书;   (二)具有相应试验业务范围的有关规程、现行试验标准、规范等技术文件;   (三)建立人员档案制度,各级人员的岗位责任制度(包括技术责任制度)、业务培训及考核制度;   (四)建立开展各项试验详细的操作细则及安全规程;   (五)建立仪器使用、维修校准制度;   (六)建立仪器周期检定、保养;养护室定期测试、检查等制度(周期检定表内容包括设备型号、检定周期、检定单位、最近检定日期、送检人);   (七)建立试验记录资料管理制度,原始记录应整齐清洁,有规定的格式,试验结果应有试验人员签字;   (八)试验报告中应使用法定计量单位,有效位数及误差表达方式符合规定要求;   (九)试验结果记录应有专人校核签名,并且需要技术负责人进行审核签名;   (十)原始记录、试验结果记录及试验报告应归档保存,保存期不少于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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