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挂牌督办办法
颁布机构: |
北京市旅游发展委员会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北京市 |
适用领域: |
执法监督与事故处理 |
生效日期: |
2015/09/21 |
颁布日期: |
2015/09/21 |
颁布机构: |
北京市旅游发展委员会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北京市 |
适用领域: |
执法监督与事故处理 |
生效日期: |
2015/09/21 |
颁布日期: |
2015/09/21 |
北京市旅游发展委员会关于转发《北京市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挂牌督办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旅游委、各旅游企事业单位:
《北京市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挂牌督办办法》已于9月10日实施,现转发给你们,望各单位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学习。
附件:北京市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挂牌督办办法
北京市旅游发展委员会
2015年9月21日
附件
北京市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挂牌督办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严肃追究事故责任,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通知》、《重大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 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安委会)通过下达督办通知书方式,指导、督促区县人民政府履行事故调查职责,并限期完成管辖权限内的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对事故查处结果进行公开。
第三条 市安委会对生产安全事故进行挂牌督办,市安委会办公室承担挂牌督办具体事项。
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落实挂牌督办事项,区县安委会办公室具体承办挂牌督办事项的综合工作。
第四条 市安委会对下列事故调查处理实行挂牌督办:
(一)一次死亡2人的生产安全事故;
(二)市领导批示要求调查处理的事故;
(三)市安委会认为有必要挂牌督办的事故;
第五条 市安委会办公室对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事故提出挂牌督办建议,报市安委会领导同志批准后,以市安委会名义向区县人民政府下达挂牌督办通知书。
市安委会办公室在市属主流媒体或政府网站公布挂牌督办信息,将挂牌督办事故纳入台账管理。
第六条 挂牌督办通知书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名称;
(二)督办事项;
(三)办理期限;
第七条 区县人民政府接到挂牌督办通知后,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办理以下事项:
(一)积极做好事故善后工作;
(二)接到事故督办单10日内,将事故调查的初步情况报市安委会办公室;
(三)查清事故原因,认定事故性质;
(四)分清事故责任,提出对事故责任单位和人员的处理意见;
(五)形成事故调查报告;
(六)将督办意见落实情况报市安委会办公室。
第八条 事故查处督办期间,区县安委会办公室应当加强与市安委会办公室的沟通,及时汇报有关情况。市安委会办公室应当全面了解调查处理进展情况,对督办事项进行指导、督促和协调,提出调查处理意见。
第九条 区县人民政府形成事故调查报告初稿后,区县安委会办公室应当及时向市安委会办公室作出书面报告,经审核同意后,由区县人民政府作出批复决定。
第十条 区县人民政府接到挂牌督办通知之日起60日内完成督办事项,如事故调查处确需延期,应及时向市安委会办公室报告相关情况。
第十一条 事故批复结案后10日内,区县安委会办公室将事故查处结案情况报市安委会办公室。市安委会办公室将事故相关情况在市属主流媒体或政府网站予以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二条 市安委会将事故挂牌督办工作纳入区县政府安全生产综合考核,未按要求落实或落实不到位的,由市安委会给予通报批评并酌情扣分。
第十三条 承担挂牌督办事项的区县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对督办事项无故拖延、敷衍塞责、弄虚作假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四条 对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机构组织调查处置的事故的挂牌督办,依照本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