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2015年修订版)

颁布机构: 厦门市人民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厦门市 适用领域: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生效日期: 2015/05/04 颁布日期: 2015/05/04
颁布机构: 厦门市人民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厦门市
适用领域: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生效日期: 2015/05/04
颁布日期: 2015/05/04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2015年修订版)的通知 (厦府办〔2015〕74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   根据《福建省环保厅关于开展全省编制环境应急预案年活动的通知》(闽环保应急〔2013〕25号)和我市环境应急管理的需要,现将《厦门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2015年修订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5月4日   应急预案编号: 厦门市突发环境事件 应急预案 (2015年修订版) 编制单位:厦门市环境保护局 版 本 号: 2015   目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事件分级   1.3.1 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3.2 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3.3 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1.3.4 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1.4 工作原则   1.4.1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   1.4.2 统一领导,分级响应   1.4.3 属地为主,条块结合   1.4.4 部门联动,地域合作   1.5 适用范围   2 应急组织体系与职责   2.1 市环境应急指挥部职责   2.2 市环境应急办职责   2.3 成员单位职责   2.4 专家组职责   2.5 企业事业单位职责   3 预防和预警   3.1 预防   3.2 预警   3.2.1 预警分级   3.2.2 预警发布   3.2.3 预警行动   4 信息报告   4.1报告时限和程序   4.2 报告方式与内容   5 应急响应   5.1 分级响应机制   5.2 应急响应程序   5.2.1 I、Ⅱ级应急响应   5.2.2 Ⅲ级应急响应   5.2.3 Ⅳ级应急响应   5.2.4 响应的升级与降级   5.3 应急处置   5.3.1 市环境应急指挥部的应急处置   5.3.2 成员单位的应急处置   5.3.3 事发单位和所在地政府的应急处置   5.4 指挥与协调   5.5 扩大应急   5.6 安全防护   5.6.1 应急人员安全防护   5.6.2 受灾群众安全防护   5.7 信息发布与通报   5.7.1 信息发布   5.7.2 事件通报   5.8 应急终止   5.8.1 应急终止条件   5.8.2 应急终止程序   5.8.3 应急终止后工作   6 后期处置   6.1 事件调查   6.2 总结评估   6.3 善后处置   6.4 保险   7 应急保障   7.1 应急队伍保障   7.2 资金保障   7.3 物资保障   7.4 技术保障   7.5 交通运输保障   7.6 医疗保障   7.7 应急能力评价   7.8 宣传、培训与演练   7.8.1 宣传   7.8.2 培训   7.8.3 演练   8 附则   8.1 预案管理与更新   8.2 本预案与其他预案的关系   8.3 区域间沟通与协作   8.4 奖励与责任追究   8.5 预案制定、修订与解释   8.6 预案实施时间   8.7 名词术语定义   附录   附录1 厦门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组织体系框架图   附录2 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及办公室成员名单   附录3 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表   附录4 突发环境事件新闻发布内容框架   附录5 突发环境事件调查报告基本内容格式   附录6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流程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我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制,有效地预防和及时处置突发环境事件,提高市政府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最大限度降低突发环境事件的危害程度,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公众的生命健康、保护环境和财产安全,促进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环境保护部《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福建省环保厅关于规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工作的通知》、《福建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厦门市环境保护条例》、《厦门市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制定本预案。   1.3 事件分级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国办函〔2014〕119号)的分级方法,按照事件严重程度,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   1.3.1 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非辐射事故)直接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万人以上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设区的市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并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急性死亡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重大跨国境影响的境内突发环境事件。   1.3.2 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非辐射事故)直接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人员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下急性死亡或者10人以上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较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跨省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1.3.3 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非辐射事故)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Ⅲ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10人以下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小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1.3.4 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非辐射事故)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性群体影响的;   (5)Ⅳ、Ⅴ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厂区内或设施内局部辐射污染后果的;铀矿冶、伴生矿超标排放,造成环境辐射污染后果的;   (6)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尚未达到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级别的。   上述分级标准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1.4 工作原则   1.4.1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   加强对环境污染危险源的监测、监控并实施监督管理,建立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范体系,积极预防、及时控制、消除隐患,提高环境事件防范和处理能力,尽可能避免或减少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消除或减轻环境事件造成的中长期影响,最大限度减少危害,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1.4.2 统一领导,分级响应   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加强部门之间协同合作,提高快速反应能力。针对不同污染源所造成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放射性污染的特点及影响范围和程度,实行分类管理、分级响应。充分发挥市直有关职能部门的专业优势和各区政府的职能作用。   1.4.3 属地为主,条块结合   事发单位是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的第一响应者。事件现场应急处置的领导和指挥以事发地的区政府为主,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有关部门应当与事发地区政府密切配合,充分发挥指导和协调作用。超出区政府处置能力的,再由市政府组织处置。   1.4.4 部门联动,地域合作   建立健全市政府各部门的联动机制,在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能够及时响应,共同应对。充分利用现有专业环境应急救援力量,加强与相邻辖区政府间的协作配合,建立地域间的应急动员机制,充实应急力量,提高应急响应能力。   1.5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陆域(最高潮位线以上)的大气、水体、土壤等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同时适用于本市界外发生但影响到本市的突发环境事件。   核设施及有关核活动发生的核事故所造成的辐射污染事件、海上溢油事件、船舶污染事件的应对工作按照其他相关应急预案规定执行。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按《厦门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执行。 2 应急组织体系与职责   为保障应急预案的实施,市政府成立厦门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环境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指挥全市行政区域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分管环境保护的副市长为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或分管办公厅副主任)和市环保局局长为副总指挥。   市环境应急指挥部成员由市政府新闻办(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卫计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海洋渔业局、市商务局、市安监局、市质监局、市市政园林局、厦门港口管理局,厦门市通信管理局、厦门海事局、市气象局、市公安消防支队以及各区政府等成员单位分管领导组成。   市环境应急指挥部下设市环境应急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环境应急办”),挂靠市环保局,负责指挥部日常工作,市环境应急办主任由市环保局分管副局长担任,市环境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的联络人为办公室组成人员。   2.1 市环境应急指挥部职责   (1)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领导指挥全市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在省环境应急指挥部开始承担并履行职责前,领导指挥全市重大及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2)研究确定重大决策和指导意见,批准启动、终止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组织成立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现场指挥部,确定现场指挥部负责人。   (3)向国家、省有关部门报告应急处置情况;当突发环境事件超出本市应急处置能力时,提请上级政府启动更高层次预案,请求国家、省救援支援。   (4)协调中央、省驻厦单位和驻厦部队参与应急救援行动。   2.2 市环境应急办职责   (1)承担全市环境应急管理综合协调、指导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2)在市环境应急指挥部的领导下,组织协调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和事故调查工作。   (3)建立完善突发环境事件的监测和预警系统,掌握环境应急资源信息;督促风险源单位和区政府做好应急队伍、应急装备、应急物资准备。   (4)监督指导各区、各有关部门、各有关生产经营单位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组织全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部署市环境应急工作的公众宣传和教育工作。   (5)建立健全全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联动机制,组织环境应急专家开展活动,评估分析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隐患,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6)承担市环境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3 成员单位职责   各成员单位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各自职责,建立本单位的指挥机构和应急工作机制,制订、管理并实施本部门相关应急预案,做好本专业领域的事故应急处置组织协调工作。   (1)市政府新闻办(市委宣传部):组织我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相关信息发布、报道及相关舆论引导工作,协调解决新闻发布和报道中出现的问题。   (2)市发改委:负责审批环境应急组织体系基建设施项目。   (3)市经信局:负责组织协调淘汰落后产能和工艺,协调环境敏感区域的企业搬迁。   (4)市卫计委:负责卫生系统(如医院)辐射源的监管,组织协调应急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及时为区卫生部门提供技术支持。   (5)市公安局:负责突发环境事件中事故现场的保护,开展调查取证和对涉嫌犯罪案件的侦查;根据事件影响范围对现场及周边道路实施交通管制,设立警戒区域,协助当地政府疏散居民;负责丢失、被盗放射源的立案侦查和追缴。   (6)市财政局:负责提供市级财政承担的应急演练、抢险救援、后期处置及有功人员奖励等资金保障。   (7)市环保局:负责组织开展环境应急监测和调查;组织专家制定应急处置方案,提出控制事态和防止污染扩大的意见建议;指导并监督污染物收集、处理以及受污染和被破坏生态环境的恢复工作;组织或配合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   (8)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相关交通运输保障工作,组织协调交通运输行业事故、交通工程建设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协调铁路行车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9)市水利局:负责协调饮用水源污染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制定受污染水体疏导或截流方案,对淤泥等污染物进行清理转移处置,提供水文等应急处置工作相关资料。   (10)市海洋渔业局:负责组织协调海洋与渔业水域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根据事故救援需要提供海洋环境监测数据和海洋预报。   (11)市商务局:负责协调应急救援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   (12)市安监局:参与因生产安全事故而引发的次生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事件责任调查和事件评估工作,组织危险化学品的安全处置或提出安全处置方案。   (13)市质监局:负责制定事故现场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施等特种设备的处置方案。   (14)市市政园林局:负责组织协调市政公用事业、园林绿化、林业事故灾难的应急处置工作;协调城市供水污染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市政污水管网和雨水管网分布资料。   (15)厦门港口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港口事故灾难的应急处置工作。协调港口、码头应急器材配备以及污染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16)厦门市通信管理局:负责协调应急通讯保障工作。   (17)厦门海事局:负责海上交通管制,组织协调厦门海域船舶污染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协助陆地溢油的处置工作。   (18)市气象局:负责提供环境应急所需气象信息保障。   (19)市公安消防支队:负责组织对火灾、爆炸现场以及危险化学品泄漏的抢险救援,控制易燃、易爆、有毒物质泄漏和污染蔓延,实施救援后的洗消。根据现场地形和周边环境有针对性地制定灭火冲洗方案,防止污染由点源向面源扩散,造成二次污染。   (20)区政府: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办事机构,按照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做好本行政区域内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后,事发地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应立即赶赴现场组织处置,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具体指挥协调现场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参与现场处置的有关单位和人员要服从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涉及毒气污染和放射性污染时,由市政府负责协调当地驻军防化部队协助处理。   2.4 专家组职责   市环境应急办(市环保局)聘请环境监测、环境工程、危险化学品管理、生态环境保护、核与辐射、环境评估、防化、气象、生物、水利水文、损害评估等专家组成环境应急专家组,主要职责是:   (1)参与突发环境事件预防工作,日常工作接受市环境应急办领导;   (2)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接受市环境应急指挥部的领导,参与应急救援技术指导,提出应急处置意见建议,为市环境应急指挥部的决策提供技术支撑;   (3)参与事后调查,对事件造成的损失和中长期环境影响等进行评估。   (4)参与制定环境恢复方案,提出相关建议。   2.5 企业事业单位职责   各企事业单位是环境应急管理的责任主体,应采取积极的预防和预警措施,健全应急机制,编制应急预案,组建环境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必要的应急物资,落实安全生产和环境管理的规定,负责事件的处置工作。   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相关单位和企业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负责本单位受事故威胁人员的疏散、财产转移,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应急处置。当事故影响超出企业的处置能力时,应及时向事发地政府和相关部门报告相关信息,请求救援。政府现场应急指挥部成立后,事发单位应积极参与救援和处置工作,协助事故调查、取证,提供污染物的相关信息资料,做好相关善后工作。 3 预防和预警   3.1 预防   (1)落实企业风险防范主体责任。企业定期开展环境风险评估,负责对环境风险隐患进行排查和治理,健全并落实风险防范措施,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环保部门备案。   (2)建立环境风险源档案。区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辖区内生产、销售、贮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企业,产生、运输、处置危险废物企业,涉及重金属排放企业等环境风险源、风险区域进行调查登记,定期进行检查,并监督企业事故状态下环境污染防治措施的落实。对发现的重大环境风险隐患由市政府进行挂牌督办。   (3)完善环境应急预案。各部门、区政府、相关企事业单位应编制环境应急预案,预案做到“组织落实、责任落实、装备落实、人员落实、程序落实”。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应依法组织应急演练,加强相关知识教育和技能培训,使相关人员熟悉应急处置程序,掌握防护和救援设施装备的使用方法,定期维护设施装备,保证装备处于良好可用状态。   (4)市环保局强化环境空气质量、区域水质和土壤的日常监测,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在常规环境质量监测过程中发现监测数据出现异常时,加大采样监测频次,开展环境调查,及时向市环境应急指挥部报告。   3.2 预警   3.2.1 预警分级   对可以预警的突发环境事件,按照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大小、紧急程度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将预警分为四级,由高到低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预警级别可以升级、降级或解除。   3.2.2 预警发布   市环境应急办根据收集到的信息对突发环境事件进行预判,上报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启动相应预警。   红色预警:情况危急,可能发生或引发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特别重大危害的。   橙色预警:情况比较紧急,可能发生或引发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重大危害的。   黄色预警:情况紧急,可能发生或引发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较大危害的。   蓝色预警:存在重大环境安全隐患,可能发生或引发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或事件已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公共危害的。   预警信息制作发布单位密切关注事件进展情况,依据事态变化情况和专家组提出的预警建议,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将调整结果及时通报各相关部门。   陆地(含水域)环境污染事件、辐射事件安全预警信息及监控由市环保局负责;海洋环境污染事件信息及监控由市海洋渔业局负责;船舶、港口污染事件信息及监控由厦门港口管理局和厦门海事局按照各自职责分别负责。   3.2.3 预警行动   进入预警状态后,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1)按规定程序启动相关应急预案。   (2)发布预警公告。   (3)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   (4)指令各环境应急救援队伍进入应急状态,环境监测部门立即开展应急监测,随时掌握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5)针对突发环境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6)调集环境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确保应急保障工作。 4 信息报告   4.1报告时限和程序   突发环境事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以及负有监管责任的单位发现突发环境事件后,应当立即向环保部门和相关部门报告,同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立即组织进行先期处置和现场调查。紧急情况下,可直接报告市政府。24小时环境污染举报电话为12369。   负责确认环境事件的单位,在确认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后,按国家、省规定的时限、程序报告市政府和省环保厅;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应当立即报告市政府和省环保厅,市政府在接到报告后立即向省政府报告。   4.2 报告方式与内容   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   初报在发现或者得知突发环境事件后首次上报;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事件发展情况后随时上报;处理结果报告在突发环境事件处理完毕后上报。   初报应当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主要污染物和数量、监测数据、人员受害情况、饮用水水源地等环境敏感点受影响情况、事件发展趋势、处置情况、拟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初步情况,并提供可能受到突发环境事件影响的环境敏感点的分布示意图。   续报应当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处置进展情况。   处理结果报告应当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突发环境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损失、危害及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相关责任追究等详细情况。   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应当采用传真、网络、邮寄和面呈等方式书面报告;情况紧急时,初报可通过电话报告,但应当及时补充书面报告。   书面报告中应当载明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单位、报告签发人、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内容,并尽可能提供地图、图片以及相关的多媒体资料。   报告涉及国家秘密的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的规定。报告应采用适当方式,避免在当地群众中造成不利影响。 5 应急响应   5.1 分级响应机制   按突发环境事件的严重程度和发展态势,将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设定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四个等级。初判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分别启动Ⅰ级、Ⅱ级应急响应,由省政府负责应对工作;初判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启动Ⅲ级应急响应,由市政府负责应对工作;初判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启动Ⅳ级应急响应,由事发地区政府负责应对工作。   5.2 应急响应程序   5.2.1 I、Ⅱ级应急响应   在厦门市范围内发生特别重大和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时,应及时启动Ⅰ、Ⅱ级应急响应。   (1)区政府迅速了解事件情况,确认属重大环境事件,立即报告市政府及市环境应急办;属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还应立即报告省政府和省环保厅,并通报周边地区。同时立即启动本级政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负责领导和指挥先期应急处置工作,直到市政府开始承担并履行职责为止。   (2)市政府接到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后,应立即报告省政府及省环保厅,并通报周边地区。同时立即启动市政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成立市政府现场应急指挥部,负责领导和指挥先期应急处置工作,直到省环境应急指挥部开始承担并履行职责为止。   5.2.2 Ⅲ级应急响应   在厦门市范围内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时,应及时启动Ⅲ级应急响应。   (1)突发环境事件所在地区政府应迅速启动本级政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了解事件情况,报告市政府和市环境应急办。所在地区政府负责领导和指挥先期应处置工作,直到市政府开始承担并履行职责为止。   (2)市政府接到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后,应立即报告省政府及省环保厅;同时,立即启动市政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成立市政府现场应急指挥部,赶赴现场指挥应急处置工作。   5.2.3 Ⅳ级应急响应   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事发地区政府应参照Ⅰ、Ⅱ、Ⅲ级应急响应程序,结合本区实际,立即采取应急响应行动。   (1)突发环境事件所在地区政府应迅速启动本级政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了解事件情况,领导和指挥应急处置工作,并向市政府和市环境应急办报告。   (2)出现难以控制或有扩大发展趋势的事态时,事发地区政府应立即向市政府请求扩大应急响应。必要时由市政府有关部门派出有关人员到现场指导应急处置工作。   5.2.4 响应的升级与降级   当突发环境事件影响和危害不断加重,并有蔓延扩大的趋势时,应及时提高预警和响应级别;当事件危害已迅速消除,并不会进一步扩散时,相应降低预警和响应级别或终止预警和响应。   5.3 应急处置   5.3.1 市环境应急指挥部的应急处置   进入Ⅲ级及以上应急响应时,市环境应急指挥部进行以下处置:   (1)立即组织包括公安、消防、安监、环保、卫生等应急队伍赶赴事发地实施救援和处置,必要时调集事发地周边的应急队伍实施增援。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现场总指挥人选由市环境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指派。   (2)加强与事发地区政府、现场应急指挥部和市有关应急专业指挥机构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应急工作进展情况和事态发展情况。   (3)及时向省政府及省环保厅报告事件基本情况、事态进展和现场救援情况,向可能受影响的相邻市、县通报情况。   (4)召集专家组专家分析情况,研究应对措施,为环境应急指挥工作提供决策支持。   (5)组织协调事发地区的环境应急监测工作。   (6)必要时,报请市政府在全市范围内紧急征用、调配应急物资、装备和人员。   (7)根据事态的发展,适时向公众通报事件处置情况。   5.3.2 成员单位的应急处置   进入Ⅲ级以上的应急响应时,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启动应急处置程序,进入响应状态,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并及时向市政府及市环境应急办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需要其他部门应急力量支援时,及时申请组织协调。   5.3.3 事发单位和所在地政府的应急处置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事发单位应迅速有效地实施先期处置,控制事态,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同时,不论事故的影响范围,事发地的区(包括镇、街)领导接到报告后应立即赶赴现场,及时组织处置,边处理边报告,不得隐瞒、拖延,贻误应急处置和救援时间。   5.4 指挥与协调   (1)事故应急处置由现场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在市环境应急指挥部派出或指定现场指挥人员之前,事发地区政府主要负责人(或主管)负责现场应急处置的指挥协调。   (2)指挥人员到达现场后,应立即了解现场情况,会同有关专家完善应急方案。同时,组织事发单位和事发地政府,严格保护事故现场,迅速采取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做好善后工作。因抢救伤员、防止事态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改变事故现场时,必须及时作出标记、绘制事故现场示意图、制作现场视听资料,做出书面记录,并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等。   (3)市环境应急办根据环境污染情况,按照环境监管职责,参与或者组织协调应急处置工作。   (5)各有关部门按照环境监管职责,负责指挥本系统应急力量参与本领域(行业)污染事故的应急工作,及时向现场应急指挥部报告应急处置行动的进展情况。   (6)当国家、省启动应急处置程序时,服从国家、省有关应急领导机构的统一指挥。   5.5 扩大应急   (1)当事态的发展难以控制,事件等级有上升趋势时,现场环境应急指挥部在充分考虑专家和各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依法及时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2)当突发环境事件事态的发展超出我市现有处置能力或污染可能波及周边地区时,由现场环境应急指挥部报请市政府批准后,按相关程序提高应急响应级别,请求支援。   5.6 安全防护   5.6.1 应急人员安全防护   在应急处置工作中,现场应急人员应根据不同类型突发环境事件的特点,采取安全保护措施,配备相应专业防护装备,如佩带防毒、防尘面具,或者采取呼吸道防护、隔绝服防护等措施,确保自身安全。辐射应急人员根据辐射事故特点和个人剂量状况实施防护,必要时,实施轮岗替代,保障人身安全。   5.6.2 受灾群众安全防护   最早抵达事发现场的救援队伍,在处置环境突发事件的同时,要迅速做好事发地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特点,告知群众应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根据事发时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确定群众疏散的方式,组织好群众安全疏散与撤离;在事发地安全边界以外,设立临时紧急避难场所。   5.7 信息发布与通报   5.7.1 信息发布   Ⅲ级响应的信息发布,由市环境应急办组织起草信息发布内容,及时向市政府新闻办(市委宣传部)通报情况,以便市政府新闻办及时发布准确、权威的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Ⅰ、Ⅱ级响应的信息发布应分别报请环保部、省环保厅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5.7.2 事件通报   事发地环境应急指挥机构实施应急响应的同时,应及时向毗邻或可能受影响的市、县(区)通报事件有关情况。市环境应急办应及时向市有关部门和相关区政府通报事件有关情况。   5.8 应急终止   5.8.1 应急终止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即满足应急终止条件:   (1)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得到控制,事件条件已经消除。   (2)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   (3)突发环境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经消除,无继发可能。   (4)突发环境事件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5)已采取一切必要的防护措施以保护公众免受再次危害,并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趋于合理且尽量低的水平。   5.8.2 应急终止程序   (1)现场应急指挥部确认终止条件,或事件责任单位提出,按照“谁启动,谁终止”的原则,报请启动机构批准结束应急处置工作,并宣布终止应急状态。   (2)由现场应急指挥部向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下达应急终止命令。   5.8.3 应急终止后工作   (1)现场应急指挥部组织应急单位和人员有序撒离。   (2)相关专业应急人员对本部门遭受污染的应急装备、器材实施消毒去污处理。   (3)应急状态终止后,市环境应急办应继续组织环境监测和评价,直至其它补救措施无需继续进行为止。 6 后期处置   6.1 事件调查   突发环境事件处置工作结束后,特别重大和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由省政府或者省政府授权委托有关部门成立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由市政府或者市政府授权委托有关部门成立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由区政府或者区政府授权委托有关部门成立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对事发原因、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环境污染范围和程度、环境恢复方案、造成的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处理意见等做出综合调查评估。对相关责任人责任单位予以责任追究。   6.2 总结评估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市环境应急指挥部指导有关部门及突发环境事件单位查找事件原因,防止类似问题的重复出现。有关部门应负责组织对应急预案进行评估,分析总结应急处置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处置工作的建议,完成应急处置总结报告,并及时修订环境应急预案。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调查报告由市政府上报省政府,同时抄报省环保厅。   6.3 善后处置   善后处置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受污染和破坏的生态环境恢复等事项。善后处置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市政府相关部门和事发地区政府负责。   6.4 保险   建立突发环境事件社会保险机制。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可能引起突发环境事件的企业事业单位,要依法办理相关责任险和其它险种。 7 应急保障   7.1 应急队伍保障   环境风险企业要组建环境应急处置队伍,鼓励环境风险企业间建立应急联动机制。   各部门组建相应的专业应急队伍。消防部门是环境应急处置的突击力量,重点保障危险化学品泄漏、爆炸等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置和救援。环保部门组建环境应急监测和环境应急调查队伍。   7.2 资金保障   市环境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本预案的实施需要,为保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系统的正常运行,每年提出项目支出需求(包括应急基础数据系统建设及运行、应急装备、应急技术支持、培训及演练等)纳入部门预算,报市财政局审批后执行。市财政负责本级应急经费保障机制的建设,统筹安排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所需经费。事件应急处置所需资金,首先由事件责任单位承担,事件责任单位无法承担的,由市财政先行垫付。   7.3 物资保障   在现有装备的基础上,市环境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需要,有计划、有针对性地配置应急指挥、应急监测、应急防护、应急处置等应急设备。加强危险化学品检验、鉴定和监测设备建设,增加自身防护装备储备,不断提高应急监测、动态监控和现场处置能力。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区政府要建立环境应急物资数据库和环境应急物资储备库,加强危险区域(危险化学品运输途经的人口密集区、饮用水水源地和危险化学品集中区)活性炭等应急物资的储备,确保应急所需物资及时供应。环境风险企业要配置环境应急设施、设备,储备相应的环境应急物资。此外,市环境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要配备必要的有线、无线通信器材,确保本预案启动时市环境应急指挥部、有关部门及现场各应急队伍间的联络畅通。   7.4 技术保障   市环境应急办组织成立市环境应急专家组,充分发挥专家的作用,研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等重大技术问题。建立和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数据信息库,为日常监督管理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及时提供决策咨询依据和信息保障。建立并完善危险化学品、大气、水污染事件的快速估算模型,及时提供突发环境事件中污染物扩散的估算结果,为应急决策提供技术保障。   7.5 交通运输保障   市公安、交通等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加强危险化学品运输的监管,做好交通运输和交通秩序保障,及时对事发地现场实施交通管制,并根据应急需要开辟快速运输通道,确保人员及时疏散,应急物资、应急队伍迅速到达。   7.6 医疗保障   市卫生部门应建立医疗卫生保障动态数据库,制订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医疗卫生保障方案。   7.7 应急能力评价   为保障环境应急体系始终处于良好的战备状态,并实现持续改进,市环境应急办应加强我市环境应急能力标准化建设,对市、区、企业应急机构的设置情况,制度和工作程序的建立与执行情况,队伍建设,有关人员培训与考核情况,应急装备和经费管理使用情况等实行自上而下的监督、检查和考核。   7.8 宣传、培训与演练   7.8.1 宣传   市、区政府应加强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普及突发环境事件预防常识,增强公众的防范意识和相关心理准备,提高公众的防范能力,鼓励公众广泛参与和积极报告突发环境事件。存在重大危险源的企业应当与所在地政府机构、社区建立互动机制,向周边群众宣传有关应急知识。   7.8.2 培训   有关部门应对本部门、本行业领域专、兼职应急队伍进行上岗前培训和业务培训,提高应急队伍的专业技能与实战能力。积极组织社会志愿者培训,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应当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内容列入行政干部培训课程。生产经营企事业单位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做好本单位专兼职应急队伍的培训。   7.8.3 演练   市环境应急办和有关部门指导、协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工作。其中,市环境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综合应急演练。各区、各专业应急机构要根据本区、本部门的应急预案,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要通过应急演练,使参与应急处置机构和人员熟悉应急程序和各自职责,掌握应急处置的技术方法,同时检验应急预案,发现不足之处加以修订完善。 8 附则   8.1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市环委会管理和组织实施,由市政府批准发布,并报省环保厅备案。各成员单位按照本预案要求履行各自职责。   随着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或者在应急过程中发现新的问题和出现新的情况,市环委会及时组织修订完善本预案,由市政府批准发布。   8.2 本预案与其他预案的关系   (1)本预案是《厦门市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突发环境事件专项预案。   (2)当发生重大(Ⅱ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时,省政府将启动福建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相应应急响应。   (3)区政府应参照本预案编制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4)当发生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造成突发环境事件时,本预案与厦门市各种自然灾害应急预案同时启动。   (5)核设施及有关核活动发生的核事故所造成的辐射污染事件、海上溢油事件、船舶污染事件、赤潮灾害事件的应对工作按照其它相关应急预案规定执行,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按照《厦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执行。   8.3 区域间沟通与协作   市环境应急办应加强与周边城市环境保护部门的交流与合作,逐步建立与周边城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构的联系,组织参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协作活动。   8.4 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根据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对失职、渎职人员,应严肃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5 预案制定、修订与解释   本预案由市环保局制定、修订和解释,由市政府批准发布。   8.6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厦门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2012年修订稿)》(厦府办〔2012〕153号)同时废止。   8.7 名词术语定义   (1)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等因素,导致污染物或放射性物质等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环境质量下降,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或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主要包括大气污染、水体污染、土壤污染等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和辐射污染事件。   (2)环境应急:针对可能或已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需要立即采取某些超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动,以避免事件发生或减轻事件后果的状态,也称为紧急状态;同时也泛指立即采取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动。   (3)应急准备:为应对突发环境事件而进行的准备工作,包括制定应急预案、建立应急组织,准备必要的应急设施、设备和物资,以及进行人员培训和演练等。   (4)应急预案:经过审核的文件,它描述了文件的编制与实施单位的应急响应功能、组织、仪器和设备,以及和外部的协调和相互支持关系。   (5)应急培训:根据应急工作的需要,对管理人员或专业人员进行的教学与培训。   (6)应急演练:为检验应急预案的有效性、应急准备的完善性、应急响应能力的适应性和应急人员的协调性而进行的一种模拟应急实践活动,根据所涉及的内容和范围的不同,可分为单项演练、综合演练和指挥中心与现场应急组织联合进行的联合演习。   (7)应急响应:为控制或减轻环境污染事件后果而采取的紧急行动。   (8)应急监测:在环境应急情况下,为发现和查明环境污染情况和污染范围而进行的环境监测。包括定点监测和动态监测。   (9)防护措施:是指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采取的防护措施。包括应急救援人员和受灾群众全身及呼吸道防护、引导受灾群众撤离到安全地界等。   (10)危险区域:根据污染范围而划定的导致人身安全受损的区域。   (11)撤离措施:为避免和减少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将人群由危险区域有组织的转移至安全地区的行动。该措施为短期措施,受灾人群在预计的某一时限内可返回原住地。   附录   附录1、厦门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组织体系框架图   附录2、厦门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及办公室成员名单   附录3、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表   附录4、突发环境事件新闻发布内容框架   附录5、突发环境事件调查报告基本内容格式   附录6、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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