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关于进一步加强高处作业吊篮安全使用及管理的通知

颁布机构: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 适用领域: 生产安全
生效日期: 2015/07/10 颁布日期: 2015/07/10
颁布机构: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
适用领域: 生产安全
生效日期: 2015/07/10
颁布日期: 2015/07/10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处作业吊篮安全使用及管理的通知 (内建建〔2015〕259号) 各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吊篮(以下简称“吊篮”)的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吊篮租赁、安装、拆卸和使用行为,预防吊篮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高处作业吊篮》(GB 19155-2003)、《建筑施工工具式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 202-2010)、《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建筑施工升降设备设施检验标准》(JGJ305-2013)等法规和技术标准规范,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现对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吊篮使用及管理提出以下要求:   一、落实高处作业吊篮管理责任   (一)吊篮租赁单位(包括出租单位以及自购吊篮的使用单位)对提供的吊篮产品质量负责。严禁出租不合格的或自行制作的吊篮。吊篮应当具有产品合格证、产品检验报告、使用说明书及相应管理记录档案,且各项安全保险、限位等装置齐全有效,产品铭牌清晰可见。吊篮所用的构配件应是同一厂家的产品。   严禁租赁和使用下列吊篮:   1.属于国家明令淘汰或禁止使用的;   2.超过安全技术标准、制造厂家及有关要求规定的使用年限的;   3.经检验达不到国家和行业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   4.没有齐全有效的安全保护装置的。   吊篮的安全锁,必须按照国家标准要求,经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或生产厂家检测标定合格后方可使用。检测标定的有效期限不得大于1年(新出厂的安全锁自出厂之日起在12个月之内有效)。检测标定标识应固定在安全锁的明显位置处,同时检测标定报告应在安全管理资料中存档。   吊篮租赁单位应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制定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建立健全吊篮专项安拆、使用和维修等情况的管理记录档案,安装、拆卸人员应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   吊篮租赁单位出租吊篮时,应当与使用单位签订租赁合同、安全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责任。租赁合同中应当明确定期保养的具体时间、责任人、保养检查项目等内容。吊篮的安装和拆卸(包括二次移位)工作应当由租赁单位负责。严禁使用单位擅自安装、拆卸吊篮。   (二)建设单位依法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专业承包单位要与施工总承包单位签订安全管理协议,明确各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使用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吊篮及构配件,否则依法承担安全责任。   (三)施工总承包单位对现场吊篮安全管理负总责,施工总承包单位的安全责任不因工程分包行为而转移。施工总承包单位要审查出租单位的营业执照、吊篮的产品合格证、产品检验报告和每台吊篮的管理记录档案,审核安装、拆卸专项施工方案,审查安装、拆卸人员的资格证书,审查吊篮使用人员的教育培训记录;组织吊篮租赁单位、使用单位、监理单位对安装后的吊篮进行验收;监督使用单位对吊篮做好安全防护措施,督促吊篮租赁单位对吊篮进行检查和维修保养;派专人对现场进行巡查,发现问题立即整改或要求相关单位整改。   (四)使用单位对吊篮安全使用负责。根据不同工程结构、作业环境以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对吊篮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并做好日常检查工作;督促吊篮租赁单位对吊篮进行检查和维修保养;审查租赁单位的营业执照,吊篮的出厂合格证及产品检验报告,审查安装、拆卸专项施工方案,审查安装、拆卸人员的资格证书;对吊篮操作人员进行岗前和日常教育培训,教育应有记录并经被培训人员签字确认。使用单位不得转租吊篮。   (五)监理单位对吊篮安全使用负监理责任。负责审核吊篮的相关产品技术资料和吊篮安装、拆卸作业人员的证件,审核吊篮的安装、拆卸专项方案,监督检查吊篮的安装、拆卸及使用情况,对发现存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总承包单位和使用单位限期整改或暂停使用,对拒不整改的,及时向建设单位和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二、规范高处作业吊篮使用程序   (一)联合验收。吊篮租赁单位在首次安装自检合格,填写《高处作业吊篮自检记录表》(详见《内蒙古自治区房屋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安全技术资料管理规程》中表E4.3),施工总承包单位、使用单位、监理单位应按照《高处作业吊篮验收记录表》(详见《内蒙古自治区房屋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安全技术资料管理规程》中表E4.4)组织联合验收,经空载运行试验合格。未经验收合格的吊篮不得使用。 吊篮进行移位的,施工总承包(使用)单位应及时书面告知监理单位,经同意后方可移位,移位后应重新组织自检和联合验收。   停用5日以上的吊篮使用前,应当按照以上程序重新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重新使用。   (二)使用告知。施工总承包(使用)单位应将吊篮使用计划及时报送安全监管机构,并应在吊篮验收合格后正式使用前,将《内蒙古自治区高处作业吊篮使用告知表》(详见《内蒙古自治区房屋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安全技术资料管理规程》中表E4.2)和相关管理、技术资料,报到该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办理吊篮使用告知。未经使用告知的吊篮不得投入使用。   三、强化高处作业吊篮现场安全管理   (一)严控安装与拆除   吊篮租赁单位应当编制安装、拆卸(包括移位)和使用专项施工方案,并报施工总承包、使用单位和监理单位按规定程序审核、审批,专项施工方案中应附有钢丝绳强度、悬挂机构抗倾覆受力及吊篮前后支架支撑处结构承载力计算书,附吊篮机位布置、支架设置及安全绳固定于建筑物可靠位置平面图等。施工高度50米及以上的建筑幕墙安装工程采用高处作业吊篮的,应将吊篮安装、拆卸方案纳入建筑幕墙安装工程方案,并经专家论证后方可实施。   从事吊篮安装、拆卸的人员应持有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严禁无证上岗。 使用单位应对从事吊篮安装、拆卸和使用人员按照专项施工方案和相关技术规程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履行交底签字手续。   (二)严控安全使用   1.吊篮租赁单位应在每个施工现场派驻专业人员负责吊篮的检查与维保工作,确保吊篮的技术性能、安全装置符合标准和规范要求。每天工作前,应核实和检查配重、重锤及悬挂机构,并进行空载运行,确保吊篮处于安全状态。   2.在吊篮安装与使用区域内设置明显的安全警戒,做好安全防护,严禁立体交叉作业,严禁将吊篮用作垂直运输设备,严禁作业时吊篮下方站人。   3.吊篮内的作业人员应系安全带,并将安全锁扣正确挂置在独立设置的安全绳上,安全绳应使用锦纶安全绳,且应固定于有足够强度的建筑物结构上,严禁直接固定在吊篮支架上。   4.吊篮内应设置限载限人和安全操作规程标志牌,严禁超载使用,严禁擅自改装、加长吊篮。每台吊篮中作业人员不得超过2人。   5.作业人员应严格按照有关标准规范和操作规程施工,严禁违章操作,严禁作业人员直接从建筑物窗口等位置进、出吊篮。   6.吊篮内严禁放置氧气瓶、乙炔瓶等易燃易爆品;利用吊篮进行电焊作业时,要采取严密的防火措施,严禁用吊篮做电焊接线回路。   7.吊篮附近有架空输电线路时,应按照《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规定安全距离不小于10m;若因现场条件限制,不能满足时,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后方可使用吊篮。   8.遇有雨雪、大雾、沙尘及5级以上大风等恶劣天气时,应停止吊篮作业。   (三)严控维护保养   吊篮租赁单位应在首次安装及移位后、拆除前和使用过程中,安排专业技术人员对现场吊篮逐台进行全面检查后,方可使用。重点对吊篮的提升机构、悬挂机构、钢丝绳等安全技术性能和安全锁、超高限位、紧急开关等安全装置进行严格检查,对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的,立即停止吊篮的使用,消除故障和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维修和拆卸吊篮时,应先切断电源,并在显著位置设“维修中禁用”或“拆卸中禁用”警示牌,指派专人监护。   各盟市建设主管部门和各级建筑安全监督机构应加大对吊篮的租赁、安拆、使用的监督检查。发现不符合产品质量要求的吊篮,坚决清出现场;对不履行交底与验收、使用告知程序或无专项施工方案的,责令暂停施工;对不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的,应严格依法进行处罚,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进行严肃处理;造成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法律责任。   2015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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