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关于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颁布机构: |
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厅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内蒙古自治区 |
适用领域: |
生产安全 |
生效日期: |
2009/07/21 |
颁布日期: |
2009/07/21 |
颁布机构: |
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厅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内蒙古自治区 |
适用领域: |
生产安全 |
生效日期: |
2009/07/21 |
颁布日期: |
2009/07/21 |
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厅关于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内建人[2009]287号)
各盟市建设局(建委):
为加强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工作,确保施工安全和工程质量,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办法》(内建建[2008]302号),拟于8月份开始对全区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进行培训考核,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为确保施工安全,按照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有关规定,凡从事或拟从事建筑施工特种作业的人员,应参加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培训班。
特种作业人员培训与建设行业职业技能岗位培训同步进行、分别授课,培训结业后方可参加考核鉴定。经考核合格的特种作业人员,在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和《建设职业技能岗位证书》的基础上,颁发《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二、从2009年8月1日到31日,凡目前持有建设职业技能岗位证书或其它行政主管部门颁发在有效期内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卡)的在岗人员可不参加培训,直接参加各盟市建设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站组织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考核。考核合格后,由自治区建设厅颁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印制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三、参加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鉴定需填写《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申报表》(附),并提交个人身份证原件(确认后退回)和复印件、学历证书、二级乙等以上医院提供的体检证明以及2张1.5寸彩色免冠照片和1张1寸免冠彩色照片(分别为白底深色衣服),原持证人员需提交原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卡)原件及复印件。
四、各盟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选择能够满足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培训需要的培训场地、设施等基础设施较好,具有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师资(经建设部或自治区建设劳务管理服务中心组织培训的合格人员)的培训单位,承担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培训任务。经确定的培训单位需报自治区建设厅(同时报自治区建设劳务管理服务中心)备案。不具备培训条件的地区,其培训由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劳务管理服务中心指定培训单位。
五、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应提前10日向自治区建设职业技能鉴定总站(自治区建设劳务管理服务中心)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方可开展工作。培训教材由治区建设厅指定,理论考核试卷从鉴定总站题库提取,操作技能考核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发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大纲规定的试题进行。考核工作由各建设职业技能鉴定分站会同当地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六、各盟市鉴定分站应与当地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相互配合,做好考核鉴定准备工作。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技能考核采取基地化管理模式,各工种的考核场地、设施、考核料具以及检测工具能够满足实际操作考核要求。
七、为了提高工作效率及时制作和发放证书,所有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报名数据、成绩数据需分别通过建设职业技能考务管理系统和Excel电子表格(见附表)上报自治区建设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总站(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劳务管理服务中心)。初次参加培训和鉴定的人员(无证人员),报名数据应通过建设职业技能考务管理系统和Excel电子表格上报;已持有职业资格证书和岗位证书的人员(包括持有IC卡的人员)通过Excel电子表格上报。报名数据需在开班前10个工作日之内上报,成绩数据需在考核结束10个工作日内上报。证书打印由自治区建设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总站(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劳务管理服务中心)负责。
二○○九年七月二十一日
内蒙古自治区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申报表
姓名 性别 年龄 免冠彩照
(一寸×2)
健康状况 文化程度 身份证号
工作单位 联系电话
原工种及等级 技能岗位证书编号
申报工种
工作简历 起止日期 工作单位 工种
受过何种技术培训 起止日期 培训单位 技术工种
所在单位或培训单位审核意见
(章)
年 月 日 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考核意见 合格( )
不合格( )
(章)
年 月 日
盟市
建设行政部门审核意见
(章)
年 月 日
自治区建设厅发证意见
(章)
年 月 日
内蒙古自治区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人员考核申报汇总表
序号 姓 名 性别 健康状况 工 作 单 位 申报工种 身 份 证 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