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奉贤区处置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颁布机构: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上海市 适用领域: 应急管理
生效日期: 2014/10/15 颁布日期: 2014/10/15
颁布机构: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上海市
适用领域: 应急管理
生效日期: 2014/10/15
颁布日期: 2014/10/15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奉贤区处置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奉浦、金海社区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   《奉贤区处置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2014年10月15日   奉贤区处置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目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机构与职责   2.1 领导机构   2.2 应急联动机构   2.3 上级指导机构   2.4 区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   2.5 职能部门   2.6 专家机构   3 预警与预防   3.1 监测预报   3.2 预警级别与发布   3.3 预警响应   4 应急响应   4.1 信息报告   4.2 响应等级   4.3 应急处置   4.4 周边区域发生影响本区的核与辐射事故时的响应   4.5 人员防护   4.6 信息发布   4.7 应急终止   5 后期处置   6 应急保障   6.1 通讯保障   6.2 应急物资和设备保障   6.3 经费保障   7  预案管理   7.1 预案解释   7.2 预案修订   7.3 预案实施   奉贤区处置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本区核与辐射事故应急机制,及时处置突发核与辐射事故,提高应对核与辐射事故的应急处置能力,最大程度地减少核与辐射事故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护环境,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编制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5)《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条例》   (6)《国家核应急预案》   (7)《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   (8)《上海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9)《上海市处置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10)《上海市奉贤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区行政辖区内发生核与辐射事故的应急处置。本区行政辖区外发生的核与辐射事故,可能影响本区的,参照本预案实施应急处置。   1.4 工作原则   统一指挥、分级负责,以人为本、科学决策,快速反应、协同应对,资源整合、信息共享,预防为主、常备不懈。 2 组织机构和职责   2.1 领导机构   《上海市奉贤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明确,本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由区委、区政府统一领导;区政府是本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最高行政领导机构;区应急办决定和部署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其日常事务由奉贤区城市综合管理和应急联动中心(以下简称“区应急联动中心”)负责。   2.2 应急联动机构   区应急联动中心作为本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联动先期处置的职能机构和指挥平台,履行应急联动处置较大和一般突发公共事件、组织联动单位对特大或重大突发公共事件进行先期处置等职能。   2.3 区核与辐射应急处置指挥部   一旦发生核与辐射事故,区政府根据区环保局的建议和应急处置需要,视情成立区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以下简称“区核应急处置指挥部”),实施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先期处置的统一指挥。   区核应急处置指挥部总指挥由分管区长担任,成员由相关应急联动单位领导组成。   2.4 职能部门   区环保局是区政府主管核与辐射环境安全的职能部门,也是处置核与辐射事故的责任部门,综合协调本区核与辐射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1)负责辐射环境、放射性废物及核辐射环境安全的监督管理。   (2)及时收集和研判有关信息。   (3)负责组织核与辐射事故相关应急知识的宣传。   (4)落实市环保局和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2.5 专家机构   区环保局负责组建核与辐射事故专家组,并与本区其他专家机构建立联络机制。在核与辐射事故应急期间,核与辐射事故专家组负责提供应对核与辐射事故的决策咨询建议和技术支持。 3 预警与预防   3.1 监测预报   3.1.1 区环保局及其他从事辐射环境监测单位要建立健全核与辐射事故监测能力,做好核与辐射事故的监测工作。   3.1.2 环保、公安、质监、交通等部门要加大对辐射水平较高的放射性物质在使用、运输等环节的监管力度,及时发现核与辐射事故及其征兆。   3.1.3 建立并加强与毗邻区县的信息共享机制,加强监测信息的综合分析和评估,提高核与辐射事故监测预报的准确性和时效性。   3.2 预警级别与发布   3.2.1 预警分级   根据核与辐射事故紧急程度、可能造成的危害性和影响范围,本区核与辐射事故预警级别分为四级:Ⅰ级(特别严重)、Ⅱ级(严重)、Ⅲ级(较重)和Ⅳ级(一般),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3.2.2 预警信息发布   区政府根据市政府发布的核与辐射事故预警信息及时发布正式区域预警信息。   3.3 预警响应   进入预警期后,区环保局、区应急联动中心、事发地政府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可视情采取相关预防性措施,并及时向区政府、市环保局报告。   (1)根据需要,当地政府要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可能受到核与辐射事故危害的人员和重要财产,并予以妥善安置。   (2)组织相关救援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和专业人员进行待命状态,并动员后备人员。   (3)宣传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防护知识。   (4)其他针对性措施。 4 应急响应   4.1 信息报告   4.1.1 建立健全核与辐射事故信息报告机制。一旦发生核与辐射事故,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要及时通过“37100428”、“110”等电话向区应急联动中心、区环保局、事发地区镇政府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事故类型,事发时间、地点、污染源,主要污染物质,人员伤亡情况,造成危害程度及危险隐患,转化趋势、已采取的控制措施等。   4.1.2 区应急联动中心、区环保局、奉贤公安分局等部门接到核与辐射事故报告后,要在第一时间做好处置准备,并在接报后1 小时内口头, 2 小时内书面向区政府和市环保局、市公安等部门报告。发生较大、重大、特大核与辐射事故或特殊情况,必须立即报告。   4.1.3 区政府接核与辐射事故报告后,应按照事故分级报告的规定及时将核与辐射事故信息报告市政府及有关部门。   4.2 响应等级   本区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响应等级分为一级: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分别对应特大、重大、较大、一般核与辐射事故。   4.3 应急处置   4.3.1 一旦发生核与辐射事故,事发单位要迅速派出相关人员赶到现场,维护现场秩序,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态扩大。区消防支队负责现场救援工作,区环保局会同区应急联动中心、事发地镇政府组织、指挥、协调、调度各方面资源和力量,采取必要措施,配合现场救援工作,并实施事故先期处置工作。   4.3.2 较大、重大、特大核与辐射事故发生后,根据《国家核应急预案》有关场外应急的要求,在国家和市相关部门的指导下,由市应急处置指挥部实施统一调度全市的相关应急力量和资源,实施应急先期处置。相关部门职责如下:   (1)消防部门负责现场救援工作,各相关部门做好现场援的配合工作,封锁受污染区域。   (2)环保部门开展污染监测与分析、污染源调查与控制等工作,及时派出有关专家到现场,组织落实各项紧急防控措施。   (3)事发地及邻近地区政府做好人员疏散和安置,协助封锁受污染区域,并提供必要的应急保障。   4.3.3 一般核与辐射事故发生后,区环保局、区应急联动中心会同事发地区镇政府调度相关应急力量和资源实施应急处置,组织开展事故调查,进行事故评估。   (1)区消防支队负责现场救援工作,各相关部门做好现场救援的配合工作,必要时封锁事故区域。   (2)区环保局及时派出有关专家到现场,开展污染监测与分析、污染源调查与控制事态发展等工作,消除事故源,组织落实各项紧急防控措施,必要时请求市环保局支援。   (3)事发地及邻近地区镇政府做好人员疏散和安置,并提供必要的应急保障。   4.4 周边区域发生影响本区的核与辐射事故时的响应   本辖区外发生核与辐射事故,可能影响本区的,区环保局要根据市环保局和市应急联动中心的统一部署,共同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4.5 人员防护   人员进入事故区域的警戒区必须得到区核应急处置指挥部批准,离开警戒区必须经过监测和去污。涉险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要装备安全防护装备,采取必要措施,减少可能的外照射和内照射剂量,并做好剂量监测。   4.6 信息发布   4.6.1 一般或较大核与辐射事故信息发布工作,由市环保局负责,区环保局做好配合工作。   4.6.2 重大或特大核与辐射事故信息发布工作,由市政府新闻办负责,市环保局负责提供发布口径。   4.7 应急终止   4.7.1 重大、特大核与辐射事故处置结束后,由市应急处置指挥部、市环保局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经现场检测、评估和鉴定,确定事故已得到控制,报市政府批准后,终止应急响应;较大、一般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响应终止,由市环保局、市应急联动中心会同区政府决定和公布。   4.7.2 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处置结束后,有关部门应及时将处置情况报区政府、区应急联动中心和区环保局。 5 后期处置   区环保局会同事发地区镇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市环保局的指导下对核与辐射事故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对造成环境污染的核与辐射事故,区环保局要有计划地组织放射性监测。 6 应急保障   6.1 通信保障   区科技与信息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为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处置提供应急通信保障。必要时,组织做好手机信息发布。   6.2 应急物资和设备保障   各应急联动单位、镇政府要根据实际需要,配套一定数量的应急物资及相关器材。   6.3 经费保障   依照区政府有关处置应急情况的财政保障规定执行。 7 预案管理   7.1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区环保局负责解释。   7.2 预案修订   区环保局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评估修订本预案。   7.3 预案实施   本预案由区环保局组织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事故分级   2、相关联动部门、单位及其职责   3、名词术语解释   附件1   事故分级   根据核与辐射事故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将核与辐射事故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   1、特别重大核与辐射事故(Ⅰ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核与辐射事故:   (1)I、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并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含3人)急性死亡;   (3)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大范围(江河流域、水源等)严重辐射环境污染事故。   (4)对我国境内可能或已经造成较大范围辐射环境影响的航天器坠落事件或境外发生的核与辐射事故。   2、重大核与辐射事故(Ⅱ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核与辐射事故:   (1)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2人以下(含2人)急性死亡或者10人以上(含10人)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   (3)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较大范围辐射环境污染后果。   3、较大核与辐射事故(Ⅲ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核与辐射事故:   (1)Ⅲ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9人以下(含9人)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   (3)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小范围辐射环境污染后果。   4、一般核与辐射事故(Ⅳ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核与辐射事故:   (1)Ⅳ、Ⅴ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   (3)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厂区内或设施内局部辐射污染后果;   (4)铀矿冶、伴生矿超标排放,造成环境辐射污染后果。   (5)辖区外核事故导致了环境放射性污染。   附件2   相关联动部门、单位及其职责   1、区环保局   (1)对奉贤区核技术利用单位辐射安全和防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2)及时收集和研判有关信息,并向区委、区政府以及有关部门报告和通报;   (3)负责组织编制、修订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制定应急处置有关技术方案;   (4)负责组织、协调核与辐射事故应急救援队伍实施应急处置;   (5)负责组织核与辐射事故相关知识的宣传、培训,并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6)负责组建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处置专家组;   (7)承办市环保局和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8)协助公安部门追缴丢失和被盗的放射源。   2、公安奉贤分局   负责丢失、被盗放射源的立案侦查和追缴,以及应急救援交通管制、人员疏导和对重要目标、危险区域实施治安警戒。   3、区消防支队   配合有关部门参与核与辐射事故现场应急抢险救援与清理。   4、区卫计委   负责组织医疗卫生救援队伍,做好伤病员的医疗急救和运转。   5、区安监局   参与与安全生产有关的Ⅳ级核与辐射事故调查处理和应急救援。   6、 区民防办   参与现场应急处置,并提出应急处置建议。   7、区新闻办   负责协调核与辐射事故相关新闻及公众信息发布。   8、区发展改革委   负责协调相关应急、救援物资的储备、调度和后续供应。   9、区科技与信息委员会   负责应急通信保障。   10、区财政局   依照区政府有关处置应急情况的财政保障规定,给予经费保障。   11、镇政府   负责核与辐射期间群众的安置工作,协助区级相关职能部门做好核与辐射应急的各项工作。   12、事故单位   及时报告事故情况;对事故采取应急措施,组织职工展开自救互救;提供与事故相关的全部信息 (包括有关图纸、工艺技术参数、基本情况、放射源信息和先期处置措施等)、相关人力、物力协助进行事故应急处置。   13、其他相关单位   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相关工作职责。   附件3   名词术语解释   1、核设施:指核动力厂(核电厂、核热电厂、核供汽供热厂等)和其他反应堆(研究堆、实验堆、临界装置等);核燃料生产、加工、贮存和后处理设施,放射性废物的处理和处置设施等。   2、核事故:指民用核设施因设备或系统故障失效、人为因素或自然灾害等引发的事故。   3、辐射事故:可能发生的辐射事故主要包括,核技术利用中发生的辐射事故(如放射源丢失、放射源损坏造成环境污染、人员受到放射源意外照射)、放射性物质运输事故(放射性物质运输途中发生车辆颠覆、爆炸等所造成的人员受照射,放射性物质散落造成环境污染等)、伴生放射性矿事故(放射性伴生矿生产使用单位造成的放射性污染物意外泄漏、排放等)、放射性废物处置场事故、城市放射性废物暂存库事故等。   4、外照射:指人体在空间辐射场中所遭受的电离辐射照射。减少外照射的基本方法为:缩短受照射时间、拉开与放射性物质(放射源)的距离、屏蔽射线等。   5、内照射:指摄入放射性物质对人体或人体某些器官组织所形成的电离辐射照射。减少内照射的基本方法为:减少与开放型放射性物质的物理接触。   6、Ⅰ类放射源:极高危险源,在没有防护情况下,接触这类放射源几分钟到1小时就可致人死亡。   7、Ⅱ类放射源:高危险源,没有防护情况下,接触这类放射源几小时至几天可致人死亡。   8、Ⅲ类放射源:危险源,没有防护情况下,接触这类放射源几小时就可对人体造成永久性损伤,接触几天至几周也可致人死亡。   9、Ⅳ类放射源:低危险源,基本不会对人体造成永久性损伤,但对长时间、近距离接触这些放射源的人可能造成可恢复的临时性损伤。   10、Ⅴ类放射源:极低危险源,不会对人体造成永久性损伤。   11、应急待命:出现可能危及核电厂安全的工况或事件的状态。宣布应急待命后,迅速采取措施,缓解后果和进行评价,加强营运单位的响应准备,并视情况加强地方政府的响应准备。   12、厂房应急:放射性物质的释放已经或者可能即将发生,但实际的或者预期的辐射后果仅限于场区局部区域的状态。宣布厂房应急后,营运单位迅速采取行动,缓解事故后果和保护现场人员。   13、场区应急:事故的辐射后果已经或者可能扩大到整个场区,但场区边界外的辐射水平没有或者预期不会达到干预水平的状态。宣布场区应急后,迅速采取行动,缓解事故后果和保护场区人员,并根据情况,作好场外采取防护行动的准备。   14、场外应急:事故的辐射后果已经或者预期可能超越场区边界,场外需要采取紧急防护行动的状态。宣布场外应急后,迅速采取行动,缓解事故后果,保护场区人员和受影响的公众。   15、辐射照射剂量限值:事故情况下,应急救援人员的应急照射剂量一般不得超过50mSv,控制事故时不得超过100mSv,抢救生命时不得超过500mSv。事故区域警戒区边界处的γ剂量率控制在100μSv/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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