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颁布机构: 海口市人民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海口市 适用领域: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生效日期: 2015/09/10 颁布日期: 2015/09/10
颁布机构: 海口市人民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海口市
适用领域: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生效日期: 2015/09/10
颁布日期: 2015/09/10
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订印发我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海府办〔2015〕226号) 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我市2011年12月13日印发的《海口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海府〔2011〕143号)予以修订重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海口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原(海府〔2011〕143号)同时废止。 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9月10日   海口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气象灾害应急响应机制,提高气象灾害防范、处置能力,最大限度地减轻或者避免气象灾害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为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保障。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家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海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海南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海南省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海口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海口市防风防洪应急预案》《海口市防御台风应急预案》《海口市防御强台风应急总预案》《海口市气象灾害防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并参照《海口市抗旱预案》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范围内台风、暴雨、寒冷、大雾、干旱等气象灾害事件的防范和应对。   因气象因素引发水旱灾害、地质灾害、海洋灾害、森林火灾等其他灾害的处置,适用有关应急预案的规定。   1.4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减少危害。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和应急处置工作的出发点,全面加强应对气象灾害的体系建设,最大程度减少灾害损失。   预防为主,科学高效。实行工程性和非工程性措施相结合,提高气象灾害监测预警能力和防御标准。充分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做好各项应急准备,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依法规范,协调有序。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职责,做好气象灾害的防范应对工作。加强各地区、各部门的信息沟通,做到资源共享,并建立协调配合机制,使气象灾害应对工作更加规范有序、运转协调。   军地协同,社会联动。充分依靠和发挥驻我市的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和民兵预备役部队以及应急救援支队在应对气象灾害中的作用,在紧急情况下调动全社会力量,共同完成气象灾害应急工作。   分级管理,属地为主。根据灾害造成或可能造成的危害和影响,对气象灾害实施分级管理。灾害发生地人民政府负责本地区气象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   2 应急指挥机制   台风、干旱所引发的灾害和暴雨引发的洪涝灾害,由市“三防”指挥部负责指挥应对工作。   寒冷、大雾、暴雨引发的城市积涝、山体滑坡等气象灾害,由市政府根据气象部门发布的气象灾害应急响应建议,组织相关部门进行综合分析,启动相应应急响应,组织应对工作。   区、镇政府、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街道办事处、农场等建立相应指挥机制,组织做好应对工作。   3 监测预警   3.1监测预报会商   3.1.1监测预报体系建设   市、区政府要加大资金投入,加强气象灾害监测能力建设,完善陆地和海洋气象观测设施,优化加密观测网站,加强海洋、农业、交通、环境等专业气象监测网站建设,提高对气象灾害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综合监测能力。   气象部门要建立和完善气象灾害预测预报体系,加强对灾害性天气事件的会商分析,做好灾害性、关键性、转折性重大天气预报和趋势预测。   3.1.2信息共享   气象部门及时发布气象灾害监测预报信息,并与公安、民政、环保、国土资源、交通运输、铁道、水务、三防、农业、卫生、工业和信息化、安全监管、林业、通信、电力监管、海洋渔业、海事、海上搜救中心、民防等相关部门建立相应的气象及气象次生、衍生灾害监测预报预警联动机制,实现相关灾情、险情等信息的实时共享。   内容应包括:气象灾害及其引发的次生、衍生灾害种类和特征、发生时间、地点和范围,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已经采取的措施等。   3.1.3灾害普查   区、镇政府、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街道办事处、农场要建立以社区、村镇为基础的气象灾害调查收集网络,组织气象灾害普查,气象部门牵头开展气象灾害风险评估和风险区划工作,编制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予以支持。   3.2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   3.2.1发布制度   气象部门密切监视天气演变,及时发布气象灾害实况、动态、消息、警报、紧急警报、预警信号等预警信息和应急响应建议。预警信息和应急响应建议发布遵循“归口管理、统一发布、快速传播”原则,其他任何组织、个人不得制作和向社会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和应急响应建议。   3.2.2预警信息发布内容、途径和传播要求   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内容包括气象灾害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气象部门通过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手机短信、电子显示屏、有线广播、微博微信等一切可能的传播手段及时向社会公众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涉及可能引发次生、衍生灾害的预警信息通过有关信息共享平台向相关部门发布。   新闻媒体、网站、电信运营企业等要按照有关规定建立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的“绿色通道”及时插播或刊登灾害性天气预,警信息,及时向社会公众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在接到气象部门发布的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后,15分钟内播出。   区、镇政府、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街道办事处、农场及有关部门要在学校、医院、机场、港口、车站、旅游景点等人员密集公共场所,高速公路、国道、市道等重要道路和易受气象灾害影响的桥梁、涵洞、弯道、坡路等重点路段,以及农村、山区等偏僻区域,建立起畅通、有效的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渠道,扩大预警信息覆盖面。对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各地、各部门在接到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后,应当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手机短信、电子显示屏、宣传车、农村大喇叭或组织人员挨家挨户通知等方式,快速、准确、及时地将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传播给社会各界和公众。   3.2.3应急响应建议级别及发布内容、途径和要求   应急响应建议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四个响应等级,分别对应特别严重、严重、较重、一般四个气象灾害级别,具体气象灾害应急响应参考标准见附则。   气象部门密切监视各乡镇自动站风雨实况,加强天气趋势分析会商,通过海口市党政办公网及时向市政府和相关部门发布应急响应建议。   应急响应建议主要内容包括气象灾害风雨实况和应急响应建议的类别、级别、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3.3应急准备   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研究气象灾害预报预警信息,密切关注天气变化及灾害发展趋势,有关责任人员应立即上岗到位,组织力量深入分析、评估可能造成的影响和危害,尤其是对本地区、本部门风险隐患的影响情况,有针对性地提出预防和控制措施,落实抢险队伍和物资,做好启动应急响应的各项准备工作。   3.4预警知识宣传教育   区、镇政府、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街道办事处、农场及有关部门应组织做好预警信息的宣传教育工作,普及防灾减灾与自救互救知识,增强社会公众的防灾减灾意识,提高自救、互救能力。   4 应急处置   4.1信息报告   各有关部门按职责收集和提供气象灾害发生、发展、损失以及防御等情况,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或相应的应急指挥机构报告。各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逐级向上报告,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信息,要向市政府报告。   4.2响应启动流程   气象部门密切监视,及时向市政府或有关部门提出气象灾害应急响应建议,市政府或有关部门接到气象部门提出的建议后,进行综合分析研判,决定是否启动应急响应和响应级别,相关部门根据气象灾害应急响应和部门职责,及时采取应急措施,将气象灾害带来的损失降低到最低限度。气象灾害应急响应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四个响应等级,分别对应特别严重、严重、较重、一般四个气象灾害级别。   当气象灾害未达到应急响应标准的规定,但可能造成严重灾害,或气象灾害已经引起社会严重关注,并接近应急响应标准时,市政府或有关部门可以启动相应应急响应。   4.3分部门响应   当气象灾害发生时,根据灾害类别和灾害所造成的影响,相关部门根据本部门职责实施相应的应急响应行动。   当气象灾害造成其他次生和衍生灾害、环境事件、群体性人员伤亡或可能导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生产安全事故等时,有关部门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及应急处置行动方案,酌情调整响应等级。   发改、公安、民政、工业和信息化、财政、交通运输、水务、电力等有关部门按照相关预案,做好气象灾害应急防御和保障工作。新闻宣传、教育、住建、广电、旅游、法制、保险监管等部门做好相关行业领域协调、配合工作。解放军、武警部队、公安消防部队以及民兵预备役、地方群众抢险队伍等,要协助当地政府做好抢险救援工作。   气象部门进入应急响应状态,加强天气监测、组织专题会商,根据灾害性天气发生发展情况随时更新预报预警并及时通报相关部门和单位,依据各级政府、各部门的需求,提供专门气象应急保障服务。三防办、应急办要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做好应急值守、信息汇总、分析研判、综合协调等各项工作,发挥运转枢纽作用。   4.4分灾种响应   当启动应急响应后,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值班,密切监视灾情,针对不同气象灾害种类及其影响程度,采取应急响应措施和行动。新闻媒体按要求随时播报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及应急处置相关措施。   4.4.1台风   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预警,及时发布台风预警信息及相关防御指引,适时加大预报时段密度,特别是当热带气旋进入防区或未进入防区但预计将对海口产生影响时,及时、准确向市三防总指挥部报告热带气旋编号、位置、风速、走向、移动速度、风雨及未来发展趋势等有关信息,发布应急响应建议,为市政府启动和终止应急响应、组织气象防灾减灾提供决策依据和建议。   市三防指挥部根据台风预报情况和台风风险评估结果启动相应应急响应,开展防风工作。   宣传部门要督促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及时、滚动向公众播发市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发布的气象预警信息、防御指南。   区、镇政府、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街道办事处、农场组织危险地带和防风能力不足的危房内居民的转移,安排其到安全避风场所避风。   海洋渔业部门提供省海洋预报中心发布的风暴潮、海   浪预警预报,负责指导和检查全市渔船回港避风、渔排人员和水产养殖的防风工作,协助各区组织力量落实渔船、渔排人员上岸。   水务部门做好城市生活用水保障、负责组织开展水库、堤防工程巡查护险、启动城市积涝应急程序,执行水库防洪运用计划,加强疏通地下排水管道。   民政部门配合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将受灾群众紧急转移安置,并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要督促市政养护、环卫保洁、园林绿化养护等户外作业单位做好防风准备,必要时采取停止作业措施,安排人员到安全避风场所避风;同时,采取措施,巡查、加固城市公共服务设施,必要时可强行拆除存在安全隐患的露天广告牌等设施。   公安部门做好道路、城镇街道必要的交通引导或者管制,负责维持社会治安,协助当地政府转移危险地带人员,通过各种途经及时营救遇险人员。   住建部门督促在建项目的相关单位做好围挡、起重机械设备、基坑(槽)、临时用电、脚手架、高空坠落、活动板房等防风准备,必要时采取停止作业措施,安排人员到安全避风场所避风。   交通运输、海事、海洋渔业部门督促指导港口、码头加固有关设施,督促所有船舶到安全场所避风,督促运营单位暂停运营、妥善安置滞留旅客,做好交通(水运)在建工程工地人员撤离工作,并及时准备应急队伍,检查修复水毁公路、桥梁等,市城建集团指导做好封桥工作。   教育部门组织指导学校、幼儿园等各类教育机构做好防风防汛工作。   旅游部门根据不同风力情况停止相关旅游活动,保护游客人身安全,加固旅游设施,必要时关闭相关旅游场所。   电力通讯部门加强电力设施检查和电网运营监控,及时排除危险、排查故障,做好电力、通讯应急保障工作。   园林绿化部门加强对城市道路两侧树木采取修剪、加固等防风措施。   民航部门做好航空器转场,重要设施设备防护、加固;做好运行计划调整和旅客安抚安置工作。   农业、林业部门指导做好花卉大棚、畜禽栏舍等林业设施防护和农作物的抢收工作。   卫生部门做好医疗救护和防治疫情准备。   企事业单位根据情况停工、停业;电影院、网吧、歌舞厅等人员密集娱乐场所根据情况停止营业。   各单位加强本责任区内检查,尽量避免或停止露天集体活动;居民委员会、村镇、小区、物业等部门及时通知居民妥善安置易受台风影响的室外物品。   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方案。灾害发生后,民政、防汛、农业、气象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灾情调查、收集、分析和评估工作。   4.4.2暴雨   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暴雨预警信息及相关防御指引,适时加大预报时段密度,提出暴雨应急响应建议。   市三防指挥部根据暴雨预报情况和暴雨风险评估结果,如产生洪涝灾害,则启动相应应急响应,开展防汛工作。   宣传部门要督促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及时、滚动向公众播发市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发布的气象预警信息、防御指南。   区、镇政府、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街道办事处、农场等应组织低洼易涝区、危房等可能发生危险区域的人员及时撤离、转移到安全场所暂避。   市政等相关部门疏通城市地下排水管道,做好低洼、易积水地区的排水防涝等工作。   公安部门对积水地区设立警示标志,实行交通引导或管制,保障灾害期间的社会治安稳定。   水务部门做好城市生活用水的应急保障工作,督促指   导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加强堤防水库巡护查险,对达到防洪限制水位的水库根据情况排放其部分库容,排涝泵站根据实际情况开机排水。   旅游部门督促旅游景区景点停止景区相关旅游活动,把游客疏散到安全地带。   国土资源部门及时发布地质灾害预警信息,通知地质灾害易发点安全责任人员,重点巡查地质灾害易发点,对已出现和可能出现事故的地点实施抢险救灾工作。   海洋和渔业、林业部门指导做好水产养殖、花卉大棚等设施的防护和抢收抢救工作。   农业部门指导农业生产单位、农户抢收成熟瓜果和防护低洼地带的农作物等防洪防涝措施,组织抗灾救灾和灾后恢复生产。   民政部门配合各级政府将受灾群众紧急转移安置,并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教育部门负责督促学校、幼儿园等各类教育机构暂停户外教学活动,处于危险地带的应当停课,以保障学生安全。   电力部门加强电力设施检查和电网运营监控,及时排除危险、排查故障,做好电力保障。   卫生部门加强做好医疗救护、疫情监控和卫生防疫等工作。   地下商场、地下车库、地下通道、地下室等地下设施的管理单位应做好必要的防范措施。   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方案。灾害发生后,民政、防汛、农业、气象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灾情调查、收集、分析和评估工作。   4.4.3寒冷   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寒冷预警信息及相关防御指引,适时加大预报时段密度,提出寒冷应急响应建议;了解寒冷影响,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工作。   农业、林业、园林、海洋和渔业部门指导菜农、果农、花农、树木和水产养殖户采取一定的防寒和防风措施,做好瓜菜、花卉、牲畜、家禽和水生动物的防寒保暖工作。   民政部门配合各级政府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做好受灾困难群众、孤寡老人的口粮、衣被等基本生活救助工作,并配合卫生部门做好灾民的医疗救助工作。   卫生部门采取措施,加强低温寒冷相关疾病防御知识宣传教育,并组织做好医疗救治工作。   广播、电视等媒体单位,移动、联通、电信等运营企业要按气象部门要求及时发送寒冷降温预警信息。   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方案。   4.4.4大雾   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大雾预警信息及相关防御指引,适时加大预报时段密度,提出大雾应急响应建议;了解大雾的影响,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工作。   海事部门及时发布雾航安全通知,加强海上船舶航行安全监管。   公安部门加强对车辆的指挥和疏导,维持道路交通秩序。   民航部门做好运行安全保障、运行计划调整和旅客安抚安置工作。   电力部门加强电网运营监控,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发生设备污闪故障,及时消除和减轻因设备污闪造成的影响。   卫生部门根据大雾天气常发病例,做好相关专科医护人员、药品、医疗器具的准备工作,应对可能出现的呼吸道疾病突发事件。   教育部门取消所有室外活动,并告知大雾天应注意的安全事项。   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方案。   4.4.5干旱   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气象干旱预警信息、森林防火预警信息及相关防御指引,适时加大预报时段密度,提出应急响应建议干旱;了解干旱影响,进行综合分析;适时组织人工增雨作业,减轻干旱影响。   农业、林业部门指导农业、林业生产单位采取管理和技术措施,减轻干旱影响;加强监控,做好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准备工作。   防汛抗旱部门根据气象部门对旱情的监测分析情况,统筹、合理全市调度水源,组织实施抗旱减灾等方面的工作。   水务部门加强用水管理,合理安排供用水计划,积极推广使用节水技术,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供水安全。   卫生部门采取措施,防范和应对旱灾导致的食品和饮用水卫生安全问题所引发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民政部门采取应急措施,认真做好救灾物资应急准备,并负责做好因干旱造成缺水或缺粮受灾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救助。   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方案。   4.5现场处置   气象灾害现场应急处置由灾害发生地政府或相应应急指挥机构统一组织,各部门依职责参与应急处置工作。包括组织营救、伤员救治、疏散撤离和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及时上报灾情和人员伤亡情况,分配救援任务,协调各级各类救援队伍的行动,查明并及时组织力量消除次生、衍生灾害,组织公共设施的抢修和援助物资的接收与分配。   4.6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气象灾害事发地的各级政府或应急指挥机构可根据气象灾害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和范围,广泛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气象灾害突发事件的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调用车辆、物资、人员等。   气象灾害事件发生后,灾区的各级政府或相应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各方面力量抢救人员,组织基层单位和人员开展自救和互救;邻近的区人民政府根据灾情组织和动员社会力量,对灾区提供救助。   鼓励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包括国际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捐赠和援助。审计监察部门对捐赠资金和物资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和监督。   4.7信息公布   气象灾害的信息公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灾情公布由有关部门按规定办理。   信息公布形式主要包括权威发布、提供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信息公布内容主要包括气象灾害种类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监测和预警,因灾伤亡人员、经济损失、救援情况等。   4.8响应终止或解除   气象灾害得到有效处置后,经评估,短期内灾害影响不再扩大或已减轻,气象部门发布气象灾害应急响应建议降低或解除信息,启动应急响应的机构或部门降低应急响应级别或终止响应。   5 恢复与重建   5.1制订规划和组织实施   受灾地区的区、镇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制订灾后恢复重建计划,尽快组织修复被破坏的学校、医院等公益设施及交通运输、水利、电力、通信、供排水、供气、输油、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使受灾地区早日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   发生特别重大灾害,超出所在区、镇政府恢复重建能力的,经所在区、镇政府报请市政府予以支持。   5.2调查评估   气象灾害事件发生后,所在地区的区、镇政府或应急指挥机构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及气象灾害的起因、性质、影响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与总结,分析气象灾害应对处置工作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灾情核定按有关规定由相应部门开展。灾害结束后,区、镇政府或应急指挥机构应将调查评估结果和应急工作情况报送至市政府。   5.3征用补偿   气象灾害应急工作结束后,各级政府应及时归还因救灾需要临时征用的房屋、运输工具、通信设备等;造成损坏或无法归还的,应按有关规定给予补偿或做其他处理。   5.4灾害保险   鼓励公民积极参加气象灾害事故保险。保险机构应当根据灾情,主动办理受灾人员和财产的保险理赔事项。保险监管机构依法做好灾区有关保险理赔和给付的监管。   6 应急保障   各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规定,切实做好应对气象灾害的人力、物力、财力保障,做好安全保卫、交通运输、医疗卫生、通信等工作,确保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的需要,确保灾区群众的基本生活需要,保障恢复重建工作的顺利进行。   6.1人力保障   区、镇政府及有关部门根据本地区发生的气象灾害事件影响程度,动员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志愿者等各种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充分发挥解放军、武警、预备役部队和民兵在处置气象灾害事件中的骨干和突击作用。   区、镇政府及有关部门应为专业应急救援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和器材,减少应急救援人员的人身风险。   6.2财力保障   各级政府气象灾害应急联动部门应在本级部门预算中安排一定的应急工作经费,保障气象灾害事件应急工作的需要。对受气象灾害事件影响较大、财政困难的地区,由事发地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申请,上级财政适当给予补助,并视情况积极争取市财政支持。   对受气象灾害事件影响较大的单位和个人,有关部门应及时研究提出相应的救助政策,报政府批准后实施。财政、审计部门应对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6.3物资保障   市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备保障制度,完善重要应急物资的监管、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体系。气象灾害事件易发、多发地区的区政府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储备制度。   6.4供电保障   市供电部门牵头,各辖区、市住建局、物业协会、小区物业公司配合,指导协调全市气象灾害应急工作的通电工作,负责重大气象信息的应急传播电力保障。通电设施受损时,应及时采取措施恢复遭破坏的通电线路和设施,确保灾区的电力供应。   6.5通讯保障   通信、广播电视、有限网络公司等部门组织、指导协调全市气象灾害应急工作的通信和广播电视保障工作,负责重大气象信息的应急传播。通信设施受损时,应及时采取措施恢复遭破坏的通信线路和设施,确保灾区通信畅通。   6.6基本生活保障   民政部门会同事发地政府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确保灾区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   6.7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和单位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和畅通。交通设施受损时,有关部门、单位或当地政府应迅速组织力量进行抢修。   7 预案管理   7.1奖励   对在气象灾害应急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奖励。   7.2责任追究   对在气象灾害应急工作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海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海口市气象灾害防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处理。   7.3预案修订与完善   预案实施后,随着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门职责或应急工作发生变化,或者应急过程中发现存在问题和出现新情况,由市气象局牵头,适时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估,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并报市政府审批。   区、镇政府、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街道办事处、农场等要根据本预案,编制辖区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或者制定辖区气象灾害防御保障措施,并报上一级政府和市气象主管机构备案。   7.4预案制定与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政府办公厅制定与解释。   7.5发布实施日期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1年12月15日印发的《海口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海府〔2011〕143号)同时废止。   8 附则   8.1气象灾害应急响应参考标准   8.1.1气象灾害(台风)应急响应启动标准:   (一)一级应急响应:预计未来24小时内,台风将登陆或影响本市沿海或陆地,且平均风力达12级及以上或者阵风达14级及以上。   (二)二级应急响应:预计未来24小时内,台风将登陆或影响本市沿海或陆地,且平均风力达10级及以上或者阵风达12级及以上。   (三)三级应急响应(达到以下标准之一):   1.预计未来48小时,有台风在我省海区活动,将对本市陆地和沿海产生严重影响。   2.预计未来24小时内,热带气旋将登陆或影响本市沿海或陆地,且平均风力达8级及以上或者阵风达10级及以上。   (四)四级应急响应(达到以下标准之一):   1.预计未来72小时,有台风在我省海区活动,将对本市陆地和沿海产生严重影响。   2.预计未来24小时内,热带低压登陆或台风影响本市沿海或陆地,且平均风力达6级及以上或者阵风达8级及以上。   以上提到的“热带气旋”含热带低压和台风。   “台风”包含热带风暴、强热带风暴、台风、强台风和超强台风。   8.1.2气象灾害(暴雨)应急响应启动标准:   (一)一级应急响应(达到以下标准之一):   1.过去48小时本市16个以上乡镇持续出现日雨量100毫米以上降雨,且3个以上乡镇有日雨量超过250毫米的降雨,预计未来24小时内,上述地区仍将出现100毫米以上降雨。   2.预计未来24小时内,个以上乡镇将出现250毫米以上降7雨,并预计降水将持续的。   3.主城区过去48小时内持续出现日雨量100毫米以上降雨或过去24小时内降雨量超过250毫米,且预计未来24小时内,主城区仍将出现100毫米以上降雨。   4.预计未来24小时内,主城区将出现250毫米以上降雨。   二级应急响应(达到以下标准之一):   1.过去48小时本市16个以上乡镇持续出现日雨量100毫米以上降雨,且2个以上乡镇有日雨量超过250毫米的降雨,预计未来24小时内,上述地区仍将出现50毫米以上降雨。   2.预计未来24小时内,个以上乡镇将出现250毫米以上降4雨,并预计降水将持续的。   3.主城区过去48小时持续出现日雨量超过100毫米或过去24小时内降雨量超过250毫米,且预计未来24小时内,主城区仍将出现50毫米以上降雨。   4.预计未来24小时内,主城区将出现200毫米以上降雨。   8.1.3气象灾害(寒冷)应急响应启动标准:   (一)三级应急响应(达到以下标准之一):   1.因冷空气连续侵袭,连续5天以上日最低气温小于6℃。   2.因冷空气连续侵袭,连续8天以上日最低气温小于8℃。   3.因冷空气连续侵袭,连续10天以上日平均气温小于13℃。   4.因冷空气连续侵袭,连续15天以上日平均气温小于15℃,且日照小于2小时。   (二)四级应急响应(达到以下标准之一):   1.因冷空气连续侵袭,连续3-4天日最低气温小于6℃。   2.因冷空气连续侵袭,连续6-7天日最低气温小于8℃。   3.因冷空气连续侵袭,连续8-9天日平均气温小于13℃。   4.因冷空气连续侵袭,连续10-14天日平均气温小于15℃,且当天日照小于2小时。   8.1.4气象灾害(大雾)应急响应启动标准:   (一)三级应急响应:气象部门已连续2天发布大雾红色预警信号,预计未来24小时内,仍将发布大雾红色预警信号。   (二)四级应急响应:气象部门已连续2天发布大雾橙色以上预警信号,预计未来24小时内,仍将发布大雾橙色以上预警信号。   8.1.5气象灾害(干旱)应急响应启动标准:   (一)三级应急响应:本市三分之二以上地区达到气象干旱重旱以上等级且三分之一以上地区出现气象干旱特旱等级;或气象部门已发布干旱红色预警信号。预计干旱天气或干旱范围将进一步发展。   (二)四级应急响应:本市三分之二地区达到气象干旱重旱以上等级且三分之一地区出现气象干旱特旱等级;或气象部门已发布干旱橙色预警信号。预计干旱天气或干旱范围将进一步发展。   8.2名词术语   台风是指生成于西北太平洋和南海海域的热带气旋系统,其带来的大风、暴雨等灾害性天气常引发洪涝、风暴潮、滑坡、泥石流等灾害。   暴雨一般指24小时内累积降水量达50毫米或以上,或12小时内累积降水量达30毫米或以上的降水,会引发洪涝、滑坡、泥石流等灾害。   寒冷是指冷空气的突发性侵袭活动,其带来的大风、降温等天气现象,会对农牧业、交通、人体健康、能源供应等造成危害。   干旱是指长期无雨或少雨导致土壤和空气干燥的天气现象,会对农牧业、林业、水利以及人畜饮水等造成危害。   大雾是指空气中悬浮的微小水滴或冰晶使能见度显著降低的天气现象,会对交通、电力、人体健康等造成危害。 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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