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河湖管理范围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布机构: 海口市人民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海口市 适用领域: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生效日期: 2015/12/25 颁布日期: 2015/12/25
颁布机构: 海口市人民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海口市
适用领域: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生效日期: 2015/12/25
颁布日期: 2015/12/25
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我市河湖管理范围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海府办〔2015〕359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海口市河湖管理范围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2月25日   海口市河湖管理范围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水利部关于开展河湖管理范围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的通知》(水建管〔2014〕285号)和《海南省水务厅关于开展河湖管理范围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的通知》(琼水建管〔2014〕540号)文件精神,全面开展河湖和水利工程确权划界,明确工程产权和管理保护范围,为依法管理河湖和水利工程奠定良好基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水利工程划界确权工作的重要意义   水利工程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设施,是保障和服务民生的重要物质载体。水利工程划界确权是依法保护水利工程的重要措施,是加强水利工程管理的一项基础性工作。通过划界确权,明确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有利于依法行政、依法管理水利工程;有利于水利工程安全和运行;有利于提高水资源支撑保障能力,对我市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目前,我市共有各类水库129座,总库容3.13亿立方米,其中中型水库9座,小(Ⅰ)型水库29座,小(Ⅱ)型水库91座。主要河流31条。江堤、海堤工程27条,长150.2公里。灌区输排干渠121.91公里,有效灌溉面积17.85万亩。这些水利工程对保障和支撑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2004年,我市对铁炉水库等5座中型水库5座小(Ⅰ)型水库进行了确权登记,但多数水库尚未确权。2014年,我市完成了《海口市蓝线规划》,确定了全市江、河、湖、库及其他重要水利工程的蓝线保护范围,但是,尚未完成划界立桩工作,存在权属不确定、界线不清淅的问题,对依法管理水利工程带来极大困难,制约了水利工程综合效益的发挥。因此,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水利工程确权划界工作,提高对水利工程确权划界工作重要性、复杂性、紧迫性的认识,把水利工程确权划界工作作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决策部署的具体行动,作为保障防洪安全、生态安全,保持全市经济可持续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大事来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做好水利工程确权划界工作。   二、水利工程确权划界工作内容   (一)目标任务   主要目标:2017年12月30日前完成全市57座水库(包括9座中型水库、29座小(Ⅰ)型水库、19座小(Ⅱ)型水库)、31条主要河道以及已建成的国有单位管理的防洪(潮)渠道、堤、水闸等水利工程的划界立桩;完成全市4座中型水库、座小24(Ⅰ)型水库的土地权属确定工作,为水利工程依法管理和规范管理奠定基础。   (二)确权划界范围和标准   本次水利工程确权划界的范围是:国有单位管理的水库、河道、渠系等水利工程。其管理和保护范围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和《海南经济特区水条例》等法律法规、技术标准为依据,依法划定河湖管理范围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标准分别如下:   1.水库   管理范围:(1)大坝及其附属建筑物、管理房及其他设施。(2)设计洪水位线或土地征用线以内的区域。(3)引水、泄水等各类建筑物。   保护范围:按照《海口市蓝线规划》划定的范围为保护范围。   2.河道   管理范围: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和行洪区。   保护范围:按照《海口市蓝线规划》划定的范围为保护范围。   3.渠系   管理范围:输水渠道填方渠段外坡脚以内区域,挖方渠道自开挖点或渠顶外肩线以内区域为管理范围。   保护范围:自管理范围外延3-5米。   4.水闸   管理范围:小型水闸上、下游30米,左右两端5米;中型水闸上、下游50米,左右两端10米;大型水闸上、下游100米,左右两端20米。   保护范围:自管理范围外延20米。   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划定后,由区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管理权限予以公告并设置界桩;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土地由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保护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不变,仍由原使用者正常使用。   (三)水利工程用地权属申请登记   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土地及生产、生活用地,由其管理单位或部门向区国土主管部门申请。   申请单位在办理土地申请登记时应向国土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文件:   1.土地申请书。   2.申请单位法人证明、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人申请土地登记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资格身份证明。   3.土地权属来源证明。   (1)各时期政府征、拨(使)用土地的批准文件及其它能够说明水利工程用地权属来源的材料。   (2)历史上由政府部门确权的文件和相关证明材料。   (3)进行过一定补偿或安置劳动力的文件资料。   (4)因历史原因无法提交权属证明材料的,应由土地使用单位写出情况说明,区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认可,国土行政主管部门依程序调查认定,依法报经市政府批准。   (5)其他合法的土地权属证明材料。   4.能够说明水利工程土地使用状况的图件(包括工程竣工图),无图件的可在地形图上进行标注(城镇内部的应用1/500地图,其它可用1/10000地图)。   (四)对历史遗留土地问题的处理   1.对有争议的水利工程管理用地和历史遗留问题,要本着“尊重历史、面对现实、有利团结、有利生产、互谅互让”的确权原则进行协商解决。   2.对由于历史原因确实无法查找权属依据的,或者未办理有关转移手续而又确属水利管理单位使用的土地,按照水利工程用地权属确定原则,符合条件的依据相关确权规定完善程序和资料,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即可作为确定水利工程土地权属的依据。   3.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国有土地,目前由农民集体或个人耕种的,在不影响行洪、清障和水利管理的前提下,水利管理部门可以与农民集体签订土地使用协议,暂由农民集体继续耕种。   4.在土地权属争议未解决以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现状,不得破坏土地上的附着物。   5.对于影响较大的土地权属争议,可由国土、水务管理部门协商提出处理意见,并上报市或区政府研究处理。   (五)界址标志设置   1.界桩的规格、标准由市水务主管部门确定,各水务管理单位自行制作。标准型式为:采用预制砼结构,尺寸12cm*12cm*100cm,下设42cm*42cm*20cm扩大基础,界桩露出地面60cm,其余埋于地下,地面部分刷红白相间反光漆,并标注界桩编号   2.水利工程用地地籍调查确定界址后,界址点及拐点必须埋设界标。对于界址点(拐点)之间距离较长的,原则上每150米加设界标,界址线为曲线的可以根据情况适当加设。具体界桩间距为:河道、防潮堤、水库、水闸界桩按每150m设置一个,渠道按每200m设置一个(左右均设置)。   3.埋设界标,必须经利害当事人双方认可,并有双方人员在场的情况下,实地现场埋设界标。   三、实施步骤   (一)前期准备阶段(2015年3月1日至12月30日):   1.2015年3月1日至8月30日编制印发实施方案。市水务局组织人员认真查找全市各项水利工程有关历史资料,对照管理现状,全面查清,分类处理,制定确权划界具体方案。   2.2015年11月1日至12月30日落实工作经费,开展宣传动员。依据《海口市河湖与水利工程划界确权工作实施方案》申请落实工作经费,并因地制宜做好宣传动员工作,为顺利开展河湖与水利工程确权划界工作奠定良好基础。   (二)实施阶段(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   第一阶段2016年1月1日至6月30日:   1.完成全市9座中型水库和南渡江引水枢纽工程、29座小(Ⅰ)型水库、19座小(Ⅱ)型水库的划界立桩。   2.完成4座中型水库和24座小(Ⅰ)型水库国有土地申请确权登记和地籍调查、测绘工作。   (1)申请确权登记。由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或部门向国土主管部门进行申请登记,按照《土地登记办法》等相关规定的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2)地籍调查、测绘。根据工程类别依法划定管理和保护范围,进行实地测量,并按法律程序由四邻法人代表签字盖章,指界埋桩;在外业工作的基础上,进行内业资料整理,编绘宗地图,生成权属调查表。   第二阶段2016年7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   1.完成全市31条河流、17座水闸、102公里渠道和63公里防洪(潮)堤的划界立桩。   2.完成4座中型水库和24座小(Ⅰ)型水库审核颁证工作。由国土主管部门按照规定对申请资料和地籍调查成果进行审核,符合登记条件的由国土主管部门颁发土地使用证,明确水利工程用地权属。   (三)总结验收阶段(2017年7月1日至12月30日)   1.2017年7月1日至10月30日资料整理归档。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全面收集、整理和完善水利工程确权划界资料,分门别类,整编归档。   2.2017年11月1日至12月30日自查迎验。市、区水务局,市国土资源局、区国土资源分局联合组成检查组,重点检查工程用地权属合理性、确权界线是否分明、桩记是否醒目、图章是否齐全、手续是否完备、资料是否完整。对于发现的问题按照检查组提出的修改意见限期修正,迎接上级验收。   四、保障措施   (一)明确任务主体   为切实做好我市河湖管理范围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市政府确定市水务局和市国土资源局为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市维稳办为配合单位,秀英区政府、龙华区政府、琼山区政府、美兰区政府为主办单位。各单位按排专人负责该项工作。   (二)落实任务分工   牵头单位负责全市水利工程确权划界工作的组织指导,监督检查,协调各部门密切配合,团结协作,推动我市水利工程确权划界工作顺利实施。   区政府负责所属水利工程及辖区内乡镇管理的水利工程确权划界工作,组织指导区水务部门提供水利工程的基础资料,完成水利工程确权与划界立桩的具体工作,区国土资源部门完成水利工程的地籍测绘、打桩放线和关联村居、单位签字工作,负责辖区内各类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农户承包土地的调整工作和确权登记过程中矛盾纠纷协调工作。   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土地使用权的勘界和登记发证工作、负责土地政策法规的解释和答复工作。   市财政部门负责安排水利工程确权划界工作经费。   市维稳办负责处理水利工程确权划界工作中出现的纠纷和社会治安工作。   (三)落实工作经费   经测算,水利工程确权划界工作所需经费942.92万元,其中,划界立桩费用635.2万元,土地权属确认登记费用307.72万元。所需经费列入2016年财政预算,按照工作实施方案进行分配。市、区财政部门要加强监管,确保专款专用。   (四)建立健全工作制度   要制定具体工作制度,建立沟通指导机制、重大问题协调机制、信息资源共享机制,确保工作顺利进行。   (五)做好宣传发动工作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学习传达贯彻水利工程确权划界工作的有关政策和工作要求,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广泛宣传,提高全社会对水利工程确权划界重要意义的认识,为确权划界工作创造良好社会氛围。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我市河湖管理范围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海府办〔2015〕359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海口市河湖管理范围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2月25日   海口市河湖管理范围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水利部关于开展河湖管理范围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的通知》(水建管〔2014〕285号)和《海南省水务厅关于开展河湖管理范围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的通知》(琼水建管〔2014〕540号)文件精神,全面开展河湖和水利工程确权划界,明确工程产权和管理保护范围,为依法管理河湖和水利工程奠定良好基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水利工程划界确权工作的重要意义   水利工程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设施,是保障和服务民生的重要物质载体。水利工程划界确权是依法保护水利工程的重要措施,是加强水利工程管理的一项基础性工作。通过划界确权,明确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有利于依法行政、依法管理水利工程;有利于水利工程安全和运行;有利于提高水资源支撑保障能力,对我市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目前,我市共有各类水库129座,总库容3.13亿立方米,其中中型水库9座,小(Ⅰ)型水库29座,小(Ⅱ)型水库91座。主要河流31条。江堤、海堤工程27条,长150.2公里。灌区输排干渠121.91公里,有效灌溉面积17.85万亩。这些水利工程对保障和支撑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2004年,我市对铁炉水库等5座中型水库5座小(Ⅰ)型水库进行了确权登记,但多数水库尚未确权。2014年,我市完成了《海口市蓝线规划》,确定了全市江、河、湖、库及其他重要水利工程的蓝线保护范围,但是,尚未完成划界立桩工作,存在权属不确定、界线不清淅的问题,对依法管理水利工程带来极大困难,制约了水利工程综合效益的发挥。因此,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水利工程确权划界工作,提高对水利工程确权划界工作重要性、复杂性、紧迫性的认识,把水利工程确权划界工作作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决策部署的具体行动,作为保障防洪安全、生态安全,保持全市经济可持续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大事来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做好水利工程确权划界工作。   二、水利工程确权划界工作内容   (一)目标任务   主要目标:2017年12月30日前完成全市57座水库(包括9座中型水库、29座小(Ⅰ)型水库、19座小(Ⅱ)型水库)、31条主要河道以及已建成的国有单位管理的防洪(潮)渠道、堤、水闸等水利工程的划界立桩;完成全市4座中型水库、座小24(Ⅰ)型水库的土地权属确定工作,为水利工程依法管理和规范管理奠定基础。   (二)确权划界范围和标准   本次水利工程确权划界的范围是:国有单位管理的水库、河道、渠系等水利工程。其管理和保护范围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和《海南经济特区水条例》等法律法规、技术标准为依据,依法划定河湖管理范围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标准分别如下:   1.水库   管理范围:(1)大坝及其附属建筑物、管理房及其他设施。(2)设计洪水位线或土地征用线以内的区域。(3)引水、泄水等各类建筑物。   保护范围:按照《海口市蓝线规划》划定的范围为保护范围。   2.河道   管理范围: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和行洪区。   保护范围:按照《海口市蓝线规划》划定的范围为保护范围。   3.渠系   管理范围:输水渠道填方渠段外坡脚以内区域,挖方渠道自开挖点或渠顶外肩线以内区域为管理范围。   保护范围:自管理范围外延3-5米。   4.水闸   管理范围:小型水闸上、下游30米,左右两端5米;中型水闸上、下游50米,左右两端10米;大型水闸上、下游100米,左右两端20米。   保护范围:自管理范围外延20米。   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划定后,由区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管理权限予以公告并设置界桩;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土地由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保护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不变,仍由原使用者正常使用。   (三)水利工程用地权属申请登记   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土地及生产、生活用地,由其管理单位或部门向区国土主管部门申请。   申请单位在办理土地申请登记时应向国土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文件:   1.土地申请书。   2.申请单位法人证明、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人申请土地登记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资格身份证明。   3.土地权属来源证明。   (1)各时期政府征、拨(使)用土地的批准文件及其它能够说明水利工程用地权属来源的材料。   (2)历史上由政府部门确权的文件和相关证明材料。   (3)进行过一定补偿或安置劳动力的文件资料。   (4)因历史原因无法提交权属证明材料的,应由土地使用单位写出情况说明,区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认可,国土行政主管部门依程序调查认定,依法报经市政府批准。   (5)其他合法的土地权属证明材料。   4.能够说明水利工程土地使用状况的图件(包括工程竣工图),无图件的可在地形图上进行标注(城镇内部的应用1/500地图,其它可用1/10000地图)。   (四)对历史遗留土地问题的处理   1.对有争议的水利工程管理用地和历史遗留问题,要本着“尊重历史、面对现实、有利团结、有利生产、互谅互让”的确权原则进行协商解决。   2.对由于历史原因确实无法查找权属依据的,或者未办理有关转移手续而又确属水利管理单位使用的土地,按照水利工程用地权属确定原则,符合条件的依据相关确权规定完善程序和资料,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即可作为确定水利工程土地权属的依据。   3.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国有土地,目前由农民集体或个人耕种的,在不影响行洪、清障和水利管理的前提下,水利管理部门可以与农民集体签订土地使用协议,暂由农民集体继续耕种。   4.在土地权属争议未解决以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现状,不得破坏土地上的附着物。   5.对于影响较大的土地权属争议,可由国土、水务管理部门协商提出处理意见,并上报市或区政府研究处理。   (五)界址标志设置   1.界桩的规格、标准由市水务主管部门确定,各水务管理单位自行制作。标准型式为:采用预制砼结构,尺寸12cm*12cm*100cm,下设42cm*42cm*20cm扩大基础,界桩露出地面60cm,其余埋于地下,地面部分刷红白相间反光漆,并标注界桩编号   2.水利工程用地地籍调查确定界址后,界址点及拐点必须埋设界标。对于界址点(拐点)之间距离较长的,原则上每150米加设界标,界址线为曲线的可以根据情况适当加设。具体界桩间距为:河道、防潮堤、水库、水闸界桩按每150m设置一个,渠道按每200m设置一个(左右均设置)。   3.埋设界标,必须经利害当事人双方认可,并有双方人员在场的情况下,实地现场埋设界标。   三、实施步骤   (一)前期准备阶段(2015年3月1日至12月30日):   1.2015年3月1日至8月30日编制印发实施方案。市水务局组织人员认真查找全市各项水利工程有关历史资料,对照管理现状,全面查清,分类处理,制定确权划界具体方案。   2.2015年11月1日至12月30日落实工作经费,开展宣传动员。依据《海口市河湖与水利工程划界确权工作实施方案》申请落实工作经费,并因地制宜做好宣传动员工作,为顺利开展河湖与水利工程确权划界工作奠定良好基础。   (二)实施阶段(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   第一阶段2016年1月1日至6月30日:   1.完成全市9座中型水库和南渡江引水枢纽工程、29座小(Ⅰ)型水库、19座小(Ⅱ)型水库的划界立桩。   2.完成4座中型水库和24座小(Ⅰ)型水库国有土地申请确权登记和地籍调查、测绘工作。   (1)申请确权登记。由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或部门向国土主管部门进行申请登记,按照《土地登记办法》等相关规定的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2)地籍调查、测绘。根据工程类别依法划定管理和保护范围,进行实地测量,并按法律程序由四邻法人代表签字盖章,指界埋桩;在外业工作的基础上,进行内业资料整理,编绘宗地图,生成权属调查表。   第二阶段2016年7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   1.完成全市31条河流、17座水闸、102公里渠道和63公里防洪(潮)堤的划界立桩。   2.完成4座中型水库和24座小(Ⅰ)型水库审核颁证工作。由国土主管部门按照规定对申请资料和地籍调查成果进行审核,符合登记条件的由国土主管部门颁发土地使用证,明确水利工程用地权属。   (三)总结验收阶段(2017年7月1日至12月30日)   1.2017年7月1日至10月30日资料整理归档。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全面收集、整理和完善水利工程确权划界资料,分门别类,整编归档。   2.2017年11月1日至12月30日自查迎验。市、区水务局,市国土资源局、区国土资源分局联合组成检查组,重点检查工程用地权属合理性、确权界线是否分明、桩记是否醒目、图章是否齐全、手续是否完备、资料是否完整。对于发现的问题按照检查组提出的修改意见限期修正,迎接上级验收。   四、保障措施   (一)明确任务主体   为切实做好我市河湖管理范围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市政府确定市水务局和市国土资源局为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市维稳办为配合单位,秀英区政府、龙华区政府、琼山区政府、美兰区政府为主办单位。各单位按排专人负责该项工作。   (二)落实任务分工   牵头单位负责全市水利工程确权划界工作的组织指导,监督检查,协调各部门密切配合,团结协作,推动我市水利工程确权划界工作顺利实施。   区政府负责所属水利工程及辖区内乡镇管理的水利工程确权划界工作,组织指导区水务部门提供水利工程的基础资料,完成水利工程确权与划界立桩的具体工作,区国土资源部门完成水利工程的地籍测绘、打桩放线和关联村居、单位签字工作,负责辖区内各类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农户承包土地的调整工作和确权登记过程中矛盾纠纷协调工作。   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土地使用权的勘界和登记发证工作、负责土地政策法规的解释和答复工作。   市财政部门负责安排水利工程确权划界工作经费。   市维稳办负责处理水利工程确权划界工作中出现的纠纷和社会治安工作。   (三)落实工作经费   经测算,水利工程确权划界工作所需经费942.92万元,其中,划界立桩费用635.2万元,土地权属确认登记费用307.72万元。所需经费列入2016年财政预算,按照工作实施方案进行分配。市、区财政部门要加强监管,确保专款专用。   (四)建立健全工作制度   要制定具体工作制度,建立沟通指导机制、重大问题协调机制、信息资源共享机制,确保工作顺利进行。   (五)做好宣传发动工作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学习传达贯彻水利工程确权划界工作的有关政策和工作要求,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广泛宣传,提高全社会对水利工程确权划界重要意义的认识,为确权划界工作创造良好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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