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2012年8月31日修订)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事故应对机制,有效预防和科学处置食品安全事故,最大限度减少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保障公众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我省正常的经济社会秩序。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广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有可能有危害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对工作。 1.4 工作原则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遵循“以人为本、减少危害,科学评估、依法处置,居安思危、预防为主”原则。 2 组织体系 2.1 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 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由省人民政府决定启动相应的省应急指挥机制,统一领导和指挥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成立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以下称省指挥部),统一领导和指挥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总指挥:分管副省长。 副总指挥:省政府分管副秘书长,省卫生厅主要负责同志或分管负责同志。 成员:省委宣传部,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教育厅、科技厅、公安厅、监察厅、民政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环境保护厅、交通运输厅、农业厅、外经贸厅、卫生厅、外办,省工商局、海洋渔业局、质监局、旅游局、法制办、港澳办、台办,省粮食局,省食安办,省铁投集团,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广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深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珠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民航中南管理局、广铁集团等单位分管负责人及食品行业协会负责人。 各成员单位根据应急响应级别,按照省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和各自职责,配合做好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1)省委宣传部:负责制订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方案;指导事故调查处置部门及时发布权威信息;组织新闻媒体做好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 (2)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生猪屠宰环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中违法行为的调查和应急处置;协助乳品、转基因食品、食盐等特定食品工业中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应急处置;协助酒类流通环节(内贸部分)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协助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所需设备、装备及相关产品的保障供给;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互联网信息管理工作。 (3)省教育厅:协助有关监管部门对学校(不含职业技术学校)、托幼机构食堂、学生集体用餐造成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及组织应急处理。 (4)省科技厅:会同有关部门开展食品安全应急技术研发,建立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科技支撑体系。 (5)省公安厅:负责组织、指导、协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中涉嫌犯罪行为的侦查处理工作;加强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现场的治安管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6)省监察厅:负责对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以及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以及应急处置工作中失职、渎职等违纪行为的调查处理。 (7)省民政厅:负责协助做好受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影响群众的生活救助工作。 (8)省财政厅:负责保障省政府负责的应急所需资金,对应急资金的安排、使用、管理进行监督。 (9)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协助有关监管部门对职业技术学校食堂、学生集体用餐造成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及组织应急处理。 (10)省环境保护厅:负责组织指导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环境污染事件调查处置工作;指导、协调地方人民政府开展污染处置;对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环境违法行为追究相应责任。 (11)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协助提供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过程中的道路、水路交通运力保障;协助有关监管部门对交通运输过程中发生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和处理。 (12)省农业厅:负责食用农产品生产环节质量安全事故中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依法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组织开展食用农产品相关检测和风险评估。 (13)省外经贸厅:负责协助进出口环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依法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 (14)省卫生厅:负责对餐饮消费环节和有关保健食品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中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理,组织开展相关检测,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组织开展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学调查;组织医疗救治、协调现场处置及有关技术调查,组织开展相关检测;提供相关标准解释。 (15)省外办:负责协助有关监管部门对涉外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进行应急处置。 (16)省工商局:负责对流通环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中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并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 (17)省海洋渔业局:负责对初级水产品重大质量安全事故中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组织开展相关检测,依法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责令生产经营者召回、停止经营污染水产品,并将有关产品流向通报卫生、工商、质监等部门。 (18)省质监局:负责对食品生产加工环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中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理;组织开展相关检测,依法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责令食品生产加工单位召回污染食品并作相应处理。 (19)省旅游局:负责协助有关监管部门对涉及旅游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和处置。 (20)省法制办:负责指导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中涉及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行政赔偿工作。 (21)省港澳办:负责协助有关监管部门对涉港澳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进行应急处置。 (22)省台办:负责协助有关监管部门对涉台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进行应急处置。 (23)省粮食局:负责粮食收购、储存环节和政策性用粮购销活动中发生的重大粮食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和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封存可能导致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粮食;对确认属于被污染的粮食依法进行处理。 (24)省食安办:负责省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组织开展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处置、调查和评估,协调、指导相关监管部门开展事故应急处置及责任调查;发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推动食品安全应急管理和处置体系及人员队伍能力建设。 (25)海关总署广东分署:负责组织协调省内海关履行进出口食品监管,向有关部门通报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进出口情况;依法对该类食品采取扣留、实施退运或移交相关部门处置等措施。 (26)广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深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珠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对辖区内进出口环节及国境口岸食品造成的食品安全事故中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理;组织开展相关检测,依法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 (27)民航中南管理局:负责协助有关监管部门对航空运输过程中发生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和处置;协调提供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过程中的民用航空运输保障。 (28)省铁投集团:负责为食品安全事故的处置提供所辖铁路、城际轨道交通运输保障工作。 (29)广铁集团:负责协调落实铁路运营食品安全监管与隐患排查;组织指导铁路运营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提供事故应急处置过程中的铁道运输保障。 (30)省食品行业协会:负责指导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制订和实施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开展食品安全相关教育;积极协助有关监管部门开展事故调查处理。 2.2 省指挥部办公室 省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省食安办,负责日常工作。 2.3 地方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照食品安全事故分级标准,及时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建立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做好应对工作。省有关单位进行指导。 2.4 专家组 省食安办牵头成立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专家组,完善相关咨询机制,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3 运行机制 3.1 监测预警 省卫生厅会同省有关单位根据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结合我省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需要,制订和实施我省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建立覆盖全省的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和食品中有害因素监测体系。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由省卫生厅会同省质监局、工商局等有关单位确定技术机构承担。 3.2 应急处置 3.2.1 信息报告 食品安全有关监管部门、事故发生单位、食品生产经营者、临床医疗机构、食品安全技术机构、社会团体、个人要及时报告事故信息,并根据工作进展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3.2.2 事故评估 省食安办统一组织协调开展事故评估,核定是否达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标准,根据评估核定结果,向省人民政府提出启动Ⅱ级应急响应的建议。 3.2.3 响应启动 按照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程度、范围,有关单位按照其职责及相关应急预案启动应急响应。 根据食品安全事故分级情况,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级别分为I级、Ⅱ级、Ⅲ级、Ⅳ级四个等级。 (1)I级响应 I级应急响应由国务院批准并宣布启动。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省指挥部立即组织指挥部成员和专家分析研判和综合评估,达到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标准的,立即报请省人民政府向国务院提请启动I级应急响应。省指挥部按照国家和省的统一部署,组织协调各地、各有关单位全力开展应急处置。 (2)Ⅱ级响应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省指挥部立即组织指挥部成员和专家分析研判和综合评估,达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标准的,由省食安办向省人民政府提出启动Ⅱ级应急响应的建议,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启动Ⅱ级应急响应期间,事发地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直管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省指挥部的统一部署,组织协调县(市、区)政府全力开展应急处置。 (3)Ⅲ级响应 Ⅲ级应急响应由地级以上市、省直管县(市、区)政府决定启动和组织实施。省指挥部及时跟进事故发展趋势和事故处置情况,必要时,派出工作组前往事发地给予指导、协助。 (4)Ⅳ级响应 Ⅳ级应急响应由县(市、区)政府决定启动和组织实施。 3.2.4 现场处置 食品安全事故现场应急处置,由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或相应应急指挥机构统一组织,实行现场指挥官制度,各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3.2.5 社会动员 食品安全事故事发地的各级人民政府或应急指挥机构可根据食品安全事故的性质、危害程度和范围,广泛调动社会力量参与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调用车辆、物资、人员等。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事发地各级人民政府或相应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各方面力量开展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基层单位和人员开展自救、互救;邻近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事故情况组织和动员社会力量,对事发地提供援助。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捐赠和援助。审计、监察部门对捐赠资金与物资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和监督。 3.2.6 应急终止 食品安全事故得到有效处置后,经评估短期内食品安全事故影响不再扩大或已经减轻,省指挥部提出响应终止的建议,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3.3 后期处置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会同事发地政府要在省人民政府的指导下,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尽快消除事故影响,恢复正常秩序,维护社会稳定。 3.3.1 销毁污染物 相关监管部门监督造成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追溯和销毁确认受到污染的相关食品及原料产品。 3.3.2 征用补偿 实施征用的事发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按照《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及时返还被征用的财产;财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实施征用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3.3.3 保险理赔 保险机构要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害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3.3.4 总结评估 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省指挥部要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及时对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总结,分析事故原因和影响因素,评估应急处置工作开展情况和效果,提出类似事故的防范措施和处置建议,完成总结报告并及时上报。 3.4 信息发布 食品安全事故的信息发布要及时、准确、客观、全面。 4 应急保障 4.1 人力保障 省食安办负责建立专业全面、技术成熟、反应灵敏、持续发展的事故应急管理和处置队伍,全面提高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快速应对能力;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专家库,为事故核实、级别核定、医疗救治、事故预警及应急响应等技术工作提供人才保障。 4.2 资金保障 各级财政部门按照现行财政体制规范,对应急保障给予相应资金支持。 4.3 物资保障 各地、各有关单位要全力保障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所需设施、设备、物资的储备和调用。 4.4 医疗保障 卫生行政部门健全功能完善、反应灵敏、运转协调的医疗救治体系,在事故造成人员伤害时迅速开展医疗救治。 4.5 信息保障 省食安办统筹规划全省食品安全网络体系建设;健全医疗救治信息网络,建立信息共享机制;设立信息报告和举报电话,畅通报告渠道,确保事故的及时报告与相关信息的及时收集。 4.6 技术保障 省食安办要推动事故监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等相关技术研发,为事故应急处置提供技术保障。 5 监督管理 5.1 预案演练 省食安办负责定期组织本预案应急演练,并通过对演练的总结和评估,完善应急预案。 5.2 宣教培训 各地、各有关单位要做好防范与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宣传教育工作,提升公众的食品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培训工作采取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各级相关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5.3 责任与奖惩 对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监管部门及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事故重要情况或者应急处置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 附则 (1)本预案由省人民政府组织修订,由省府办公厅(省政府应急办)负责解释。 (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单位、群众自治组织、企业单位等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并制订、完善相应的应急预案。 (3)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06年省人民政府印发的《广东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自即日起废止。